都说司法诉讼是个讲理讲法的途径,法院的判决书,对发生纠纷的原被告而言,就是辨法析理、定分止争的“告知书”、“明白纸”。
最高法院也是三令五申,判决书要说理,而且要说透说尽,“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优化释法说理配套机制建设,大力提升说理能力。”,“让人民群众通过案件审理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把案件办好,还要把道理说透。”(这些话都是最高法院院长张军最近两年开会说的)
以上的要求和追求绝对是没有错的,可是到了具体案件的裁判中,有些法官却根本不把上面的要求当回事儿,判决书中根本不说理,直接就是给个判决结果、不服你去上诉去!
哪管你当事人能不能看懂判决书,哪管原被告的诉讼主张在判决书中回应不回应,哪管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及理由在判决书中采纳与否等等。貌似办案人员要的只有一点,能给你个判决结果、自己能结案就行。
语人君手里就有一个如此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多达35页,其中33页多都是原被告的各自主张和意见,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决书真正说理的部分——“本院认为”,只有半页纸张多点。
多达33页多的原被告意见,可见双方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争议有多大;仅是半页纸的“本院认为”,可见法官根本没想给原被告“释法说理”。造成的结果是,原告大量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里根本没有提及,原告有证据证明的损失,判决书里根本不认定,也不说为啥不支持。
直白点说,这样的判决书,就是直接给你一个判决结果而已,根本没有想要给你分析案情、讲明原被告意见的采纳与否。(详见《历时一年多的楼上漏水案一审判决了,35页的判决书仅1页“本院认为”》一文)
事后想想,尽管最高法院三令五申的要求法官裁判要“释法说理”,为何到了具体案件中,法官就是不“释法说理”呢?分析一下,原因应该有以下几点:
一、不说理,等于让原被告没有了反驳的机会
干的越多,错的机会越多,什么也不干,等于没有犯错,这样的“社会认识”,同样存在于判决书的裁判说理中。
原被告案件事实和证据观点争议巨大,法律问题争议点颇多,可判决书不说理的话,等于法官对争议既没有说支持,也没说反对,让原被告针对判决书对争议事项的否定或是采纳的质疑,成了无的放矢。
有办案人员总结此前媒体热议的司法案例的经验是,判决书不能详细说理,防止因为自己的说理过程不周密,而被当事人或媒体抓住了“把柄”。如此“经验”的集大成者,干脆就成了直接不说理,给你一个判决结果即可。
如此这般,让你上诉、申诉时,也没办法指出案件审理的裁判说理、证据采纳、事实认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不说理,可以最高效的结案
原被告庭审中尽管争议颇多、各自主张了这个权利那个异议的,要是一一说明,给出采纳与否的结果和理由,无疑会花费巨大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裁判不说理的话,写判决书、审结案件就成了轻松很多的事情。几十页的判决书,绝大部分的内容是复制黏贴原被告的“陈述”和“辩解”,真正需要动脑完成的“本院认为”,只需要写出几行字而已。
这几行字的“本院认为”,可以跟前面几十页的原被告“认为”根本没有关系,更不用考虑上级要求的结案要“辨法析理”、“释法说理”。
甚至,法官主持庭审只是走个过程,开庭时原被告说了什么,庭后原被告移交了什么材料等等,都可以不概不用看,将判决书的写作扔给法官助理,或是书记员就可以。
反正写判决,不过是电脑里调出此前的内容,复制黏贴原被告“认为”,根本不用说理的想或不想支持,或是部分支持的,直接给出一个判决结果即可。
三、不说理,不仅不用承担责任,而且会被表彰
肯定有很多人讲,对于不说理的判决书,一审的可以去上诉,二审的可以去申诉,在这里说有什么用?
这么说的人,肯定是没有自己打过官司的。上诉、申诉的一个程序走下来,哪个不需要一年或几个月的。很多官司争议的不过是几千元、几万元而已,让当事人动辄搭进去这么长的时间,还有动辄几千元、上万元的律师费,去上诉、申诉,说的过去吗?而且,二审、申诉会将判决书不说理列为改判或是发回重审的理由吗?
语人君此前的有个案子,一审法院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自己去行政机关调取了一个证明,就根据这个证明判决了。二审中,语人君提出,一审法院直接依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判决,属于程序违法。二审判决压根不予采纳这样的上诉理由,压根提都不提。
知道了当事人不会耗时费力花钱的将案件一一上诉申诉,知道了二审法院再审法院不会将裁判不说理视为监督办案质量的事项,于是,也就看到了越来越多的不说理的判决书,办案人员也会因为如此的“高效”结案受到表彰。
上级法院的要求,参考案例的指导,优秀裁判文书的洋洋洒洒,都是别人的案子,如何解决自己在具体案件中遭遇到直接不说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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