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与民间借贷法律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始终是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广受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确立了以“共同意思表示”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界限的认定标准。这意味着,即便存在夫妻双方签字行为,司法审查的核心仍在于探究该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真正的“共同负债”合意,以及债务本身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形成本质关联,签字的表象被打破,法律责任也随之迎来截然不同的分野。本文将通过一份判决书,深入剖析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逻辑与实践。
01亲情、赌债与一份特殊的《欠条》
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系表姐弟关系,王某乙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自2018年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私底下向王某甲借款。2020年5月,王某甲与张某进行结算,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借款本金993000元,承诺于2022年5月前还清。直至张某逾期未返还借款款项给王某甲,王某甲上门讨债,王某乙才得知张某对外负债近百万,碍于亲情关系,王某乙在《欠条》的“保证人”处签字确认。
2023年5月,因债务未获清偿,原告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王某乙与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三个关键事实:一是涉案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正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二是张某当庭自认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活动;三是王某乙对张某的借款事宜及实际用途始终不知情,其签字系基于与原告王某甲的亲属关系而提供的信用保证。由此引发本案关于王某乙是否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及保证责任的双重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凝练为两点:1.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要求王某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若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乙作为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该责任是否因程序性规则而得以免除?
02穿透签字形式,审视责任实质
审理法院对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层次分明的剖析,并最终判决王某乙既不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亦无需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双重免责”的结论,完整地展现了《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的精准适用。
(一)第一重免责:签字性质的实质审查——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王某乙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裁判逻辑遵循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从“意思表示”与“债务用途”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证。
“共同意思表示”的审慎认定:保证人签字不等于共同举债。原告主张王某乙在《欠条》上签字即应视为对债务的追认。对此,法院未采纳该观点,而是对签字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实质性区分。判决明确指出:“王某乙并未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欠条》上签字”。这意味着,王某乙在“保证人”处的签字,其法律性质是提供担保的单方意思表示,而非与丈夫张某共同举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二者在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及承担顺序上存在本质区别。将“保证人”签字等同于“共同借款人”签字,是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曲解,亦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共同签名”的立法本意。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客观排除与举证责任的分配。本案借款金额高达近百万元,明显远超普通家庭为维持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日常家庭合理消费范畴。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该债务被初步推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债权人王某甲负有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
最为关键的是,被告张某在庭审中自认借款用于赌博。赌博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非但不受法律保护,更因其违法性而从根本上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划清界限。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债务应为张某的个人债务”,这不仅是对债务性质的认定,更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坚决维护,彻底关闭了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二)第二重免责:保证责任的程序性阻却——保证期间届满
在否定了王某乙的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后,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其作为保证人的责任。尽管《欠条》合法有效,但法院基于保证期间制度,再次免除了王某乙的责任。
1.保证方式的依法认定:默认为一般保证
《欠条》未明确约定王某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乙依法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王某甲必须首先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主债务人张某追偿,并在张某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方能要求王某乙承担保证责任。这为王某乙提供了顺序上的抗辩理由。
2.保证期间的起算与经过:权利行使的“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欠条》约定还款截止日为2022年5月16日,故王某乙的保证期间为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
3.权利失效的法律后果:保证责任永久免除
债权人王某甲直至2023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此时早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即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上述保证期间,故王某乙也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03类案比较与规则强化
本案的裁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例如,在(2025)云0402民初XXXX号案件中,法院同样认定,男方用于赌博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作为保证人虽因主债务非法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但绝不因此转而承担共同债务责任,并进一步审查了债权人的过错问题。这些案例共同彰显了当前司法实践的两大趋势:一是坚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性审查,防止不当扩大化;二是严格适用担保法律制度,尤其重视保证期间这一程序性规则,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04结语与启示
本案虽为个案,但其裁判要旨对民间借贷与婚姻家事交叉领域的法律实务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对债权人的风险警示:债权人若期望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最稳妥的方式是直接要求配偶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明确签名。若配偶仅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债权人务必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及足够长的保证期间,并必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以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将面临担保落空的风险。
2.对非举债配偶方的维权指引:面对突如其来的债务追索,非举债配偶方应积极从“是否共同签名”“是否事后追认”“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债务本身是否合法”等多个维度进行有效抗辩。
3.对司法实践的观察:本案判决清晰地表明,现代司法审判正从单纯的形式审查迈向更深层次的实质审查。法院不再仅仅依据一纸签名的表象下判,而是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债务的实际用途以及担保权利行使的合规性,致力于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精准落实《民法典》保护善意、惩治违法、维护家庭稳定的立法宗旨。
总而言之,夫妻双方均在借条上签字,并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绝对“安全港”。《民法典》时代,司法审判愈发注重实质审查与公平保护。签字行为背后所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债务资金的实际流向,共同构成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体两面”。
本文作者
教育背景:毕业于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工作经历:先后在律师事务所及检察机关积累法律实务经验,并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累计参与处理婚姻家事类案件近百件,熟悉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赠与合同等家事纠纷全流程,能够独立协助开展案件调研、文书起草、沟通调解等工作。
善于在情感与法律交织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理性、细致且有温度的法律支持,致力于通过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妥善解决家庭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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