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一起未成年人网络侵权纠纷案出现三个焦点之系列报道之一
导读:"10岁男孩被诱导充值5375元致抑郁,法院将如何适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游戏平台深夜开放、监管缺失,51笔支付记录揭露平台责任,此案或成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里程碑。"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2025)京0491民初25161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2月15日17点开庭审理。该案原告系未成年人,今年10岁,其在被告北京龙威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被恶意诱导支付沉迷游戏51笔共计费用5375.68元人民帀;并且给其带来心理伤害,经上海新华医院临床心理科诊断导致出现精神抑郁、焦虑等问题,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已隐去未成年人姓名及住址
自2024年1月1日起,《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性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行综合立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那么,在本案判决中如何正确适用《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纵观原告起诉状和证据,原告代理人发现本案出现三个焦点问题:一是被告是否违反《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存在过错构成侵权?二是被告是否存在 “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三、导致未成年人出现抑郁问题是否应该承担医疗费和精神伤害赔偿金?
就上述三个焦点问题,原告代理人认为:
一、被告违反《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应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对未成年人原告的调查,被告北京龙威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平台并未向未成年人设置预警预测、识别监测系统,以及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问权限,使得未成年人进入网络游戏平台一路绿灯。
依据《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款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之规定;以及第二十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之规定;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之规定,被告未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职责,违反《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系列规定,未尽到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应全额退款。
二、被告存在“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支付证据证明, “2025-04-11-22:54:30”向被告支付328元,“2025-04-11-00:44:34”向被告支付648元,“2025-04-11-00:44:18”向被告支付648元,“2025-04-11-00:44:02”向被告支付648元,……,可见被告存在 “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微信支付证据证明,原告共51次向被告支付游戏钱款,被告明显存在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三、被告不仅违反《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存在过错构成侵权,而且违法向原告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经上海新华医院诊断导致原告出现精神抑郁问题,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被告还应承担医疗费2223.78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3.8万元。
依据《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第二十五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被告并未遵守该规定,而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致使上述游戏支付屡屡得手,共51次,使得未成年人原告看到了游戏中或凶残险恶、或暴力血腥、或刀光剑影的场景,受到强烈刺激,产生恐惧的敏感情绪,不仅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极大的心理伤害,经上海新华医院临床心理科诊断导致原告出现精神抑郁、焦虑等问题,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告代理人认为,上述游戏支付51次屡屡得手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网络监管和治理不到位。被告不仅未按《条例》要求设立身份认证系统和设置准入年龄门槛,没有设置未成年人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按钮,没有采取预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措施,而且存在 “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使原告遭受侵权,经上海新华医院诊断导致原告出现精神抑郁、焦虑等问题,见证据,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游戏中未按《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设立身份认证系统和设置准入年龄门槛,没有设置未成年人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按钮,没有采取预防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措施,而且存在 “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不仅存在过错,而且违法,当然应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原告的侵权责任;根据三甲医院上海新华医院诊断、心理专家的评估报告证明, “该儿童可能存在抑郁情绪” “该儿童可能存在焦虑情绪”,可能存在抑郁也是抑郁的一种表现,可能存在焦虑也是焦虑的一种表现。在本案中,被告当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在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之前提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抑郁属于精神损害的一种,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抑郁,受害者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进一步细化了适用情形,明确在 “健康权”、 “身体权” 等人格权益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酌情叛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8万元,有法可依。
《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了违反本条例根据不同情况处100万元-5000万元罚款。
四、人民法院在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家长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证据前提下,不能凭推断判决家长有责任,并按百分比退回钱款。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家长必须主动证明自己已履行了保护职责。因此,在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家长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前提下,不能推断家长有责任。
关于家长在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时是否需要自证未尽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家长必须主动证明自己已履行了保护职责。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本案中,家长代理原告提起诉讼,法律并未要求家长必须主动证明自己已尽到保护责任。在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家长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前提下,不能推断家长有责任。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虽然以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但是,根据本案案情实际是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第369条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应该变更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那么,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上述三个焦点问题将如何认定呢?如何在判决中适用《国务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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