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开始,某汽车服务公司在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10日雪季期间,为某滑雪度假区提供客车运输服务,包括日常通勤,接送游客往返车站、机场,以及团体活动包车等,双方分别签订五份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接送车辆后,于次月初对上月出车明细进行核对确认,由某汽车服务公司开具发票后再行付款。
因某滑雪度假区未足额支付全部租赁费,某汽车服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欠付租赁费用1442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某滑雪度假区辩称,实际租赁费用应为776100元,剩余款项无法支付系因对方迟迟不结算所致,并且要求支付欠款时雪季尚未结束,产生的剩余未付款不应全部计收利息。
【审理过程】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某滑雪度假区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租赁费用时,依据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交的双方签字确认的每月出车记录单、发票和付款记录,能够确认实际的租车费用和欠付的数额。同时,双方签订的五份租赁合同中均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某滑雪度假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某汽车服务公司服务费144266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84327.39元。
判决生效后,因某滑雪度假区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某汽车服务公司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永吉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督促执行作为核心工作环节,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出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初步查询结果(银行存款、滑雪场设备、经营场地等资产),阐明现阶段经营淡季现金流不足,直接拍卖资产可能面临的价值折损风险;一方面与被执行人积极沟通,既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又耐心倾听企业经营困境和未付款原因,督促其履行案涉欠款。最终在法院的督促下,某滑雪度假区履行了案涉欠款,案件没有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避免了强制措施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其核心要义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本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冰雪产业“季节性经营”特点的精准把握。
本案执行中,法院未简单采取“一查了之、一封了之”的刚性执行手段,而是精准把握滑雪场经营前景与偿债能力,通过柔性执行搭建沟通桥梁,既消除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放水”的疑虑,让其看到债权实现的明确路径,又让被执行人认识到主动履行的必要性,避免因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其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传递了“司法既护债权、也保经营”的明确信号,通过营造包容审慎的法治环境,助力冰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某汽车服务公司诉某滑雪度假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吉林法院服务保障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一
来 源 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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