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业交流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对话:“张总,你们公司法人是谁啊?我想跟他签个合同。”“李总最近出差了,他是我们公司的法人代表,要不你跟我说也一样。”

如果你是局外人,听到这两句话,可能会觉得逻辑很顺畅。但如果你懂法律,你会发现这里面藏着两个巨大的“坑”:第一,提问者把“法人”当成了一个人;第二,回答者把“法人代表”当成了公司的最高负责人。

“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这三个仅有一字之差的法律名词,不仅普通人傻傻分不清楚,甚至在很多企业的法务合同中都经常被混用。这种混淆轻则导致合同无效、诉讼主体错误,重则让个人背上巨额债务。今天,我们就来彻底拆解这三个概念,让你在商业往来中不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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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真相:“法人”其实不是人

核心真相:“法人”其实不是人

要搞懂这三个词,我们必须先确立一个核心认知:“法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一个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简单来说,“法人”就是法律“拟制”出来的人。它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打官司、签合同,并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公司破产,通常只赔公司的钱,不赔老板的家产)。

常见的“法人”有哪些?

营利法人: 我们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 学校、医院、基金会。

特别法人: 政府机关、村委会、居委会。

误区纠正:

当有人问“你们公司的法人是谁?”时,他其实想问的是“你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或者“你们公司的老板是谁?”。严格从法律角度讲,你不能说“某某公司是张三”,而应该说“张三是某某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权力的象征:“法定代表人”是谁?

权力的象征:“法定代表人”是谁?

既然“法人”是一个冷冰冰的组织,它没法自己签字、自己说话,所以法律给它指定了一名“代言人”,这就是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三大特征:

1.唯一性: 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他通常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法定性: 他的身份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上那个“法定代表人”一栏的名字,就是他。

3.全权代表: 他不需要特别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直接代表公司签字。他签字的合同,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重点提示: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定”的职位,权力很大,但风险也极大。

如果公司欠债不还,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飞机、高铁)。

如果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往往是首要的追责对象。

千万不要随意答应给别人“挂名”做法定代表人,那不是荣誉头衔,而是法律责任的“背锅侠”。

临时的差事:“法人代表”是做什么的?

临时的差事:“法人代表”是做什么的?

如果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法定一把手”,那么“法人代表”则是公司的“临时办事员”。

严格意义上说,“法人代表”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它通常指的是“法人的授权代表人”。根据《民法典》关于代理的规定,它是基于法人的授权,代表法人行使特定职权的自然人

“法人代表”的三大特征:

1.非固定性: 一个公司可以有无数个“法人代表”。今天派小王去签合同,小王就是法人代表;明天派小李去法院打官司,小李就是法人代表。

2.授权性: 他必须持有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才能办事。没有授权,他什么都不是。

3.临时性: 他的权力通常是一事一授权。比如授权书上写明“仅限办理XX项目合同签署”,如果他拿着这个身份去给公司借钱,那就是越权代理,公司可以不认账。

生活场景举例:

你是一家大公司的法务,老板让你去法院起诉一家欠款的供应商。

此时,法人是你们公司(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你们的董事长(张三)。

法人代表是你(受公司委托去打官司的人)。

一张表看懂三者的本质区别

一张表看懂三者的本质区别

为了让你更直观地理解,我们整理了这张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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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来说,“法人”是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头,“法人代表”是受托的腿。虽然在口语中,我们将错就错似乎不影响沟通,但在签署法律文件、进行工商登记或走上法庭时,每一个字的准确使用都关乎着真金白银的利益。希望这篇文章能帮你彻底厘清这三个概念,在商业世界中更加游刃有余,不再因为一个称呼而掉进法律的陷阱。

(来源:每天学一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