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起诉人在国内胜诉并获得生效民事或商事判决后,因被告人位于荷兰,需在荷兰境内实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这一过程需严格遵循荷兰的相关法律制度,核心围绕 “条约优先、无条约适用一般规则” 的原则展开,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一、适用的法律框架
荷兰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分为两类适用情形,起诉人需先明确国内判决对应的适用规则:
特殊制度(条约优先适用):若中国与荷兰共同加入了相关国际条约,或存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则优先依据条约规定执行。荷兰目前适用的核心条约包括 2019 年《海牙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适用于欧盟成员国、乌克兰、乌拉圭等,英国 2025 年 7 月生效)、2005 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适用于欧盟成员国、新加坡、乌克兰等,需满足专属管辖协议、公约生效后订立协议及提起诉讼等条件),以及针对特定领域的专项条约(如子女抚养、航空 / 公路 / 铁路运输等)。
一般制度(无条约时适用):若不存在可适用的条约,将依据《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 431 条处理,通过荷兰法院的简化程序赋予国内判决在荷约束力,不审查判决的实体内容。
需特别注意:荷兰各地区(如阿鲁巴、库拉索、圣马丁)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一致,无区域差异。
二、国内判决需满足的核心要求
无论适用何种制度,国内判决需满足以下形式与实质条件,方可在荷兰申请承认与执行:
形式要求:需提交完整且经认证的判决副本,以及证明该判决在我国已具备可执行性的法律意见;除非条约另有规定(如 1961 年《海牙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相关文件需经公证,并由宣誓翻译译为荷兰语。
实质要求:判决需是民事或商事争议的实体性裁决;若为条约适用情形,部分条约明确排除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惩罚性措施、临时保护措施等,此类判决需通过一般制度另行审查是否符合荷兰民事或商事判决的认定标准。
三、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流程
(一)程序启动
条约适用情形:向荷兰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提交申请,需附相关文件及对方当事人已获通知的证据;部分条约要求额外证明判决在原国已无上诉可能(针对缺席判决,需证明被告人已获合法送达)。
无条约情形:通过简化诉讼程序向地方法院提起申请,诉求与国内判决一致,无需重复审查实体问题;根据诉求金额及性质,向地方法院的小额诉讼庭或普通商事庭提交传票启动程序。
(二)程序特点
两类程序均为双方参与程序(inter partes),被告人有权陈述意见;
条约项下的地方法院裁决可在 1 个月内上诉至上诉法院,上诉法院裁决可再上诉至最高法院(同样为 1 个月上诉期);一般制度下的裁决亦支持上诉和上告;
上诉期间不自动中止执行许可,除非法院另行裁定。
(三)承认与执行的区别
仅需确认身份关系(如离婚、亲属关系)的判决:仅需申请 “承认”,无需执行许可,承认后即在荷兰产生相应法律地位;
给付类判决(如支付款项、转移财产):需同时申请 “承认” 与 “执行许可”,获得许可后,荷兰执达员方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可能的挑战与救济途径
被告人可能以法定理由挑战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起诉人需提前防范,荷兰法院也可能依职权审查部分事项:
(一)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法定理由
判决所依据的管辖权不符合国际公认标准;
诉讼过程违反正当程序(如被告人未获合法送达);
承认与执行违背荷兰公共秩序(如我国判决中的惩罚性赔偿可能被认定违反该原则);
与荷兰法院就同一当事人、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冲突,或与已在荷兰可承认的在先外国判决冲突;
判决尚未生效、已失效或已履行完毕;
部分条约额外规定了其他理由(如管辖协议无效、诉讼存在欺诈)。
(二)举证责任分配
起诉人需证明判决在我国具备可执行性;
被告人需举证证明存在上述第 1、2、4、5、6 项理由;
荷兰公共秩序相关争议由法院依职权审查,无需当事人举证。
五、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
获得执行许可后,起诉人可通过荷兰执达员(deurwaarder)采取以下执行措施,执达员可请求警方协助:
扣押并收取被告人的应收款项(如银行存款、保险金、贸易账款);
强制出售被告人的动产(如存货、设备)、不动产及股权;
对非金钱给付判决,可附加金钱罚则督促履行;极端情况下,可对拒不履行的被告人采取监禁措施(直至判决履行完毕);
若执行依据符合欧盟相关规定,该执行许可可在欧盟其他成员国直接适用。
需注意:部分资产可能豁免执行(如外国国家所有的特定资产),或适用特殊规则(如航空器),过度加重被告人负担的执行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六、关键操作提示
提前保全资产:即使国内实体诉讼尚未终结,只要中荷存在相关条约,起诉人可在荷兰申请资产扣押作为担保,无需当事人在荷有住所,通常数日内即可获得单方(ex parte)扣押许可,且无需缴纳保证金,仅需初步证明债权存在。
时效注意事项:荷兰对执行许可的时效为 20 年,不受我国判决执行时效的影响;即使国内判决在我国的执行时效届满,仍可在荷兰申请承认与执行。
条约适用核查:申请前需确认中荷是否存在适用条约,若无可直接依据《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 431 条启动简化程序,避免因条约适用判断失误延误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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