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海葡萄牙的企业而言,竞争诉讼是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葡萄牙凭借对原告友好的法律制度、专门化的审理法院及独特的集体救济机制,成为欧盟内竞争诉讼的重要管辖地。了解其竞争诉讼的核心规则、流程与关键要点,是企业有效应对风险的前提。本文基于葡萄牙竞争法相关规定,从核心基础、诉讼流程、证据规则、费用成本、应对机制及改革趋势六大维度,为企业提供实操性指引。
一、竞争诉讼核心基础:管辖、资格与法律依据
(一)管辖法院与适用范围
葡萄牙设有专门的竞争、监管与监督法院(简称 “竞争法院”),对纯竞争法侵权索赔拥有专属管辖权,涵盖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 101 条(共谋限制竞争)、第 102 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葡萄牙《竞争法》(PCL)对应的第 9 条、第 11 条(滥用支配地位)、第 12 条(滥用经济依赖)等侵权行为。若诉讼涉及非竞争法诉求,则由损害发生地法院管辖。
国际管辖方面,依据欧盟第 1215/2012 号条例,原告可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损害发生地、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的是,母公司不能仅以与子公司构成经济单元为由,在自身注册地起诉第三方针对子公司的反竞争行为。
(二)原告资格与集体诉讼规则
任何因竞争法侵权遭受损害的自然人、法人均有权起诉,间接购买者同样具备诉讼资格。集体诉讼方面,葡萄牙实行 “选择退出制”(opt-out),企业协会可代表受损害会员提起集体诉讼,消费者组织也可发起消费者救济集体行动,未明确表示退出的受害方自动纳入诉讼范围,判决结果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三)法律依据
竞争诉讼的法律基础包括欧盟层面与葡萄牙国内法:欧盟层面有《运行条约》(TFEU)、第 1/2003 号条例、《私人损害指令》(PDD)等;国内法核心为《竞争法》(PCL)、《私人执行法》(LPE),后者全面落实了《私人损害指令》,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国内竞争法侵权及滥用经济依赖行为。
二、诉讼全流程关键节点:从临时救济到最终判决
(一)临时救济
企业面临紧急竞争侵权风险时,可申请临时救济,包括证据保全、禁令等。法院授予临时救济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一是存在 “紧急性风险”(periculum in mora),即若不采取措施,权利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害;二是 “权利可能性”(fumus boni juris),即原告的权利主张具有合理依据;三是比例性,采取临时救济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不采取措施的损害。例如,若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有销毁证据的风险,法院可能驳回证据保全申请。
(二)最终救济
法院可作出的最终救济包括两类:一是损害赔偿,涵盖实际损失(damnum emergens)、预期利润损失(lucrum cessans)及全额利息,赔偿性质为补偿性,无惩罚性赔偿;二是协议无效宣告,认定违反竞争法的协议或合同条款无效且不可执行。
典型案例中,卡车卡特尔案的被告被判决向原告支付购车价 5% 的超额收费作为赔偿,MAN 公司曾被判令支付 20.8 万欧元(含利息);消费者集体诉讼中,被告曾同意向消费者支付土地测量服务费用 5% 的损害赔偿。
(三)时效与审理周期
时效:诉讼时效一般为 5 年,自原告知晓(或应当知晓)侵权行为、侵权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 20 年。竞争机构调查期间时效中止,调查结束后 1 年恢复计算;参与调解等争议解决机制期间,时效同样中止。
审理周期:一审(竞争法院)通常需 2-3 年,复杂案件可能因等待公共执法结果而暂停;上诉至里斯本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需额外 2-3 年,近年葡萄牙司法效率呈提升趋势,企业可申请优先审理以加快进程。
三、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披露与保密
(一)举证责任与推定规则
一般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但《私人执行法》(LPE)设置了多项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降低原告举证难度:
1.葡萄牙竞争机构(PCA)或上诉法院的生效侵权裁决,构成 “不可反驳的侵权推定”;
2.欧盟委员会或其他欧盟成员国竞争机构的生效裁决,构成 “可反驳的侵权推定”;
3.卡特尔行为推定会造成损害,原告无需单独证明损害与侵权的因果关系。
(二)证据披露
诉前披露:原告可在起诉前申请证据披露,用于评估诉讼可行性或准备起诉材料,但需满足相关性和比例性要求;
诉讼中披露:法院可应一方请求,责令对方或第三方(包括公共机构)提交证据,但宽大处理声明、和解文件等受特殊保护,不得披露;
不配合后果:拒绝披露或隐匿证据可能导致举证责任倒置、不利推断,甚至面临罚款。
(三)保密保护
法院处理含商业秘密的证据时,将采取隐匿保密信息、秘密审理、限制接触人员等措施。证人或当事人可主张商业秘密拒绝作证,但法院若认为证据对案件至关重要,可权衡利益后强制披露。
四、费用与成本:负担、追偿与资助
(一)费用构成与追偿
法院费用:胜诉方可向败诉方追偿已支付的法院费用(如鉴定费);
律师费:胜诉方仅能追偿不超过总诉讼费一半的律师费,超出部分需自行承担;
恶意诉讼例外:若败诉方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如虚构事实、隐瞒关键信息),需全额赔偿胜诉方的合理律师费及其他损失;
集体诉讼优惠:集体诉讼中,原告部分败诉无需支付诉讼费,完全败诉仅需支付 1/10-1/2 的常规费用。
(二)律师收费与第三方资助
收费规则:禁止 “纯风险代理”(律师费完全依赖胜诉结果),但可约定 “成功费”(胜诉后额外支付的奖励费用);
第三方资助:葡萄牙无明确禁止性规定,近年多起重大竞争诉讼(如 IO 诉万事达、谷歌等案件)均采用第三方资助模式,已成为常见融资方式。
五、应对机制:和解、宽大处理与上诉
(一)和解
诉讼过程中,双方可达成和解,和解协议需经法院合法性审查确认。集体诉讼的和解还需经检察院同意,避免损害受害方利益;和解后,未退出集体诉讼的原告不得再向和解方主张权利,非和解侵权方不得向和解方追偿。
(二)宽大处理
企业若参与卡特尔等侵权行为,可向葡萄牙竞争机构(PCA)申请宽大处理,获取罚款豁免或减免,但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限制:宽大处理申请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范围限于自身直接或间接购买者的损害;
证据保护:宽大申请材料、声明等不得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披露,仅可在特定情况下用于侵权方之间的追偿。
(三)上诉
上诉路径:一审(竞争法院)→里斯本上诉法院(专门审理竞争、知识产权案件)→最高法院;涉及宪法争议的,可上诉至宪法法院;
上诉条件:取决于案件标的额及争议事项,生效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主要上诉理由。
六、最新改革
1.《私人执行法》(LPE)实施:全面落实欧盟《私人损害指令》,新增诉前证据披露、卡特尔损害推定等规则,大幅提升原告胜诉概率,推动竞争诉讼量激增;
2.ECN + 指令落地:强化葡萄牙竞争机构(PCA)的调查权(如扩大搜查范围、延长信息调取期限),公共执法力度加强,预计将引发更多后续损害赔偿诉讼;
3.集体诉讼指令(RAD):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类集体诉讼,竞争法集体诉讼仍适用原有 “选择退出制”,葡萄牙仍是欧盟内集体竞争诉讼的友好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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