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大事件
官方回应“哪位少爷吸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等问题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一些网络媒体、网友等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比较关注,提出了一些疑问。就此,记者联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办公室,希望法工委对网络舆情反映的一些关切和问题给予必要说明。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说明和回应。
一、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和第136条规定形成的有关情况
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两次将修订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二审稿中,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各类治安违法行为。
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各方面提出,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次受罚、终身受限”的情况,也有利于为将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建议本法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等法律规定的表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形成了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6月27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成为现行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有关规定,法律草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并依法公布施行。自2025年6月27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至11月27日这段时间里,我们没有收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不同意见。
二、关于“哪位少爷吸了”
近期,有言论针对第136条规定的封存措施提出“哪位少爷吸了”的问题,从法治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法治工作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组织法、有关议事规则等法律对立法活动、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立法活动、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立法工作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体、组织或者个人的不当影响。
三、关于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含义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是一种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管控的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措施。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目的是对治安违法信息进行必要的管控和规范,减少和避免被处罚人“一次受罚、终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第136条规定予以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同时规定了两类例外情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查询的除外;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第136条还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两个法律的适用关系
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各类违法行为,均属于不构成犯罪、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条对此作出了基本规定。凡属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一律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如果将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作为治安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处罚,则属于错误适用法律,应当纠正;反之,亦属于错误适用法律,也应当纠正。
在两个法律适用关系上,有三类情况需要注意。第一类情况:有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问题,如故意杀人等行为,不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的问题。第二类情况:有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问题,如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问题,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不存在适用刑法进行处理的问题。第三类情况:有些行为从行为特征的规定或者描述上看,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有规定,如刑法第35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对于这种情况,首先应当看是否构成犯罪,凡属于构成犯罪的,均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才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关于“吸毒记录封存”
依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吸毒行为,一些意见提出“吸毒记录封存”的问题,并表示担忧和不解。对此,说明以下几点情况。
第一,国家依照刑法惩治毒品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对毒品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共有12个罪名。其中,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国家依法惩治和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措施和制度没有任何改变,禁毒工作没有任何松懈。我国是世界上对毒品犯罪惩治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第二,国家治理吸毒问题的基本对策和重点工作是强化戒毒措施。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属于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然而,进一步看,如果不能促使吸毒者实现戒毒,无论对吸毒者作出什么样的处罚,其实际意义和效果都是有限的。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在于戒毒,难点也在于戒毒。我国一直以来重视戒毒工作,建立起有力有效的戒毒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禁毒法,对戒毒措施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戒毒条例》,对戒毒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戒毒相关规定。禁毒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国戒毒措施分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可再延长一年)、社区康复(三年)。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鼓励自愿戒毒,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吸毒人员一经发现,有关机关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纳入戒毒工作范围采取戒毒措施,定期进行检测,提供戒毒治疗,对戒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三,国家对戒毒吸毒人员信息一直实行管控。《戒毒条例》第7条第二款中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43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毒法第52条和第70条、《戒毒条例》第7条第一款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作了规定,并要求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因此,戒毒吸毒人员相关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属于政府公开类信息,有关机关和单位不能随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员才能知悉和查询此类信息。即使是禁毒工作方面非个性化信息,也是有管控的,不得擅自发布或者对外提供。媒体在报道、宣传戒毒工作时,对涉及戒毒吸毒人员的内容,都需要作非个性化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我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就戒毒人员、吸毒人员信息管控而言,实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中但书部分规定的两类例外情形,是对现行有关信息管控措施的一个完善。
最后,借此机会,感谢媒体、网友和社会各方面对国家法治建设、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今日新动态
1.向好友发不雅照算违法?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明年起,向好友发送不雅照片、视频构成违法,最高拘15天,罚5000元”,并将其作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亮点予以传播。
多位法律人士公开表示,“向好友发不雅照片算违法”属于误读,它既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增内容,也不是未来的执法重点领域。误读缘何而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究竟新在哪儿?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媒体报道对此进一步解读称,“从明年起,即使是私人聊天中发送不雅照片或视频,一旦被举报查实,也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专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这样的解读明显有误。
法律专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岳屾山:从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出台以来,一直都规定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属于违法行为。改的两处,一是把“计算机信息网络”改成了“信息网络”,因为现在信息网络不仅有计算机,还有其他各种载体,从这个角度来讲是顺应技术的发展做了一个修订,有人认为是扩大了范围,但其实也未必,像现在这些App或者即时通讯工具,都属于“其他通讯工具”的范畴。另外一个就是在罚款上,处罚力度增加了,但是拘留期限没有变化。
也就是说,新法完全没有“向好友发不雅照片算违法”的新增内容。不过,这样的误读依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传播与争论——首先,“不雅”能和“淫秽”画等号吗?多位法律专家表示,“不雅”是一种主观表述,它不一定是“淫秽”,而“淫秽”需要经过司法认定,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内涵和外延也相对清晰;其次,违法的边界究竟在哪儿?岳屾山分析,这要通过查证来进一步明确。
2.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原主任王小平受贿案二审维持原判
12月24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原主任王小平受贿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关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最新安全管理通告!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6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具体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九)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存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
聚焦热新闻
1.一次扣12分+罚款1000元!上海警方通报:多车被重罚,涉这项违法行为!
近日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公布了多起小型轿车或客车
严重超速违法案例
引发关注
沪A21***
▲2025年11月26日13时39分,号牌为沪A21***的小型轿车在辰塔路(文翔路—辰花路)南向北,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时速未超过一百五十公里的”违法行为。
处罚:记6分、罚款1000元
沪ABE0***
▲2025年11月17日6时39分,号牌为沪ABE0***的小型轿车在虹桥路(沪青平公路至哈密路)西向东,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时速未超过一百五十公里的”违法行为。
处罚:记6分、罚款1000元
沪BD87***
▲2025年11月9日6时57分,号牌为沪BD87***的小型轿车在陈海公路近31.5KM路段(西向东),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时速未超过一百五十公里的”违法行为。
处罚:记6分、罚款1000元
沪GMC***
▲2025年11月25日10时45分,号牌为沪GMC***的小型轿车在中山南路地道(白渡路进口—董家渡路出口),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时速未超过一百五十公里的”违法行为。
处罚:记6分、罚款1000元
沪AAP6***
▲2025年12月10日10时23分,号牌为沪AAP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宁路地道南线(京沪高速入口—东新路出口),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时速未超过一百五十公里的”违法行为。
处罚:记12分、罚款1000元
沪AD16***
▲2025年11月23日15时25分,号牌为沪AD16***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嘉闵高架路东侧近26.8KM路段,实施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时速未超过一百五十公里的”违法行为。
处罚:记12分、罚款1000元
超速行驶带来的危害
01
易引发追尾
数据显示,在干燥水平路面上,时速为80公里时,制动距离约为70米;时速为100公里时,制动距离达到101米;而时速为140公里时,制动距离达到173米!当前车遇到紧急情况刹车时,同车道后车如超速行驶,则极易发生追尾事故。
小车在高速超速行驶,在隧道内撞上大货车。
02
容易翻车
车速如果过快,转弯时离心力会增加,车速增为两倍,离心力增为四倍。遇有情况急打方向盘,车辆易发生侧滑,严重时会导致翻车。
雨天小车在高速上超速行驶,遇水滑撞上栏杆。
03
影响判断
速度越快,反应时间越短,视野越小。实验表明,当时速70公里时,视力为1.2的驾驶人视力将会下降到0.7。
同时,车速越快,视野范围越小。当时速40公里时,视野为100度;当时速70公里时,视野为60度;当时速100公里时,视野为40度。
04
后果严重
车速越快,碰撞能量越大,车速增为两倍,碰撞能量增为四倍。如果时速为5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三层楼高度坠落;如果时速为100公里,发生事故时,车辆相当于从十层楼的高度坠落。
“十次事故九次快”
驾驶人上路行驶请控速
如何避免超速行驶
01
牢记交通法律法规中对车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
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 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
02
合理控制车速
尤其是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在雨、雪、雾等不良的气象条件下行车时,应保持安全的行驶速度。以便根据交通情况,及时做出判断,正确规避风险。
03
不要过分自信或怀有侥幸心理
在行驶过程中,尤其是在雷达测速路段,一定不要超速行驶,因为限速路段、雷达测速路段一般都经过科学论证,是事故高发路段,限速的目的是保证交通安全。
超速行驶的车辆固然可恨
遇到“龟速车”也同样糟心!
驾车过程中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
吃东西等“分心驾驶”行为
造成的车辆减速缓行
也给道路通行效率带来了影响
超速或龟速都不可取
请牢记安全第一!
2.山东警方:悬赏追捕台湾居民简文昇、陈顺进
山东威海市公安局12月24日发布悬赏通告:
2025年6月,我局在对刘某某等7名“宏泰58号”大陆船员侦查过程中,发现以台湾居民简文昇、陈顺进(2人于2014年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漳州海关缉私分局上网追逃)为首的走私犯罪团伙,操控多哥籍“宏泰58号”等多艘船只,长期向大陆走私冻品。
现依法对简文昇、陈顺进悬赏追捕,请广大群众积极提供线索,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以及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有功人员,我局将视情给予5万元至2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举报信箱:17763119011@163.com
举报电话:0631-110
国台办就公安机关依法征集2名台湾居民违法犯罪线索答记者问
国务院台办24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问:公安机关今日(24日)发布悬赏通告,依法征集台湾居民简文昇、陈顺进操控多哥籍“宏泰58号”等船只,长期向大陆走私冻品违法犯罪线索。今年2月,民进党当局曾指“宏泰58号”误损台海缆事件是大陆方面“蓄意破坏”,进行“灰色地带袭扰”。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彭庆恩表示,经公安机关侦查,台湾居民简文昇、陈顺进2人系走私惯犯,操控“宏泰58号”等船只,长期向大陆走私冻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该2人发出悬赏通告,希望两岸同胞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有关方面将严格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彭庆恩指出,今年2月发生的“宏泰58号”事件,实为简、陈2人在操控“宏泰58号”船从事走私犯罪。民进党当局罔顾案件事实,恶意炒作大陆“灰色地带袭扰”,企图挑起两岸对立对抗。正告民进党当局,庇护纵容走私犯罪并借机进行政治操弄破坏两岸关系,必将遭到两岸同胞的共同反对,必将自食恶果。
编辑 | 李婉怡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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