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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落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作为一名从事反家暴研究工作数十年的学者,笔者深知家庭暴力的发生发展规律,每每见到一些受暴女性深陷家暴而不知如何正确走出旋涡,总是痛心不已。在此,笔者从心理学的角度剖析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中三个典型案例,以期给广大读者以启发,给受暴女性以帮助。

控制不是爱

案例1:牟某虐待案。牟某与陈某(化名)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此后半年,牟某因纠结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细节,持续性辱骂陈某。陈某不堪其辱,曾两次自杀。2019年10月9日中午,陈某在牟某家中再次与牟某发生争吵,并遭到牟某的辱骂。后陈某独自外出,入住某宾馆,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虽经救治,仍于2020年4月11日身亡。法院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心理学家认为,爱是为对方考虑,不忍心让对方受到伤害,把对方的感受放在首位,而占有是把自己的需要放在首位,不能容忍对方不服从自己的意愿。心理学家还发现,我们爱上一个人,是因为这个人让我们感觉到自己是好的。因此,如果你是在一个平等的、互相尊重的亲密关系中,你大概率会觉得自己是好的。这是一个有爱的、能提供滋养的关系。如果你是在一个不平等的、必须事事服从对方意愿的关系中,甚至连你的长相、习惯、行为或过往经历都可能常常受到对方的否定性评价,你就会觉得自己是不好的,是一个有很多缺点的人,你会不自觉地自我贬低和否定。这是一个占有、贬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在这样的控制型关系中,爱很难生存,但暴力常常野蛮生长。

陈某与牟某的关系,虽然被称为“恋爱关系”,实际上,她长期被居高临下地指责、谩骂、贬低和羞辱等。她的“恋爱关系”的特点是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高女低,明显具有封建社会两性不平等关系的特点。

陈某和牟某关系中的暴力,从典型案例公布的相关内容看不到存在身体暴力,显然,办案机关查明的是法律事实,因为这类暴力发生在亲密关系中,外人很难发现,而本案被害人陈某已无法开口说话,侦查机关也无从查找本案存在身体暴力的相关证据,但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和发展的内在规律,精神暴力是建立在身体暴力基础上的,通常情况下,身体暴力在先,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之间建立有效链接后,施暴人就可以用精神暴力控制被害人。本案中,我们可以根据陈某被牟某控制的强度来推测陈某很可能有经历身体暴力的过往,无论这个身体暴力是针对陈某的,还是针对牟某自己的,都使得牟某可以有效恐吓、控制陈某:前者让她产生恐惧,后者则强迫她承担本不该由她承担的内疚、自责等,从而导致她对牟某的服从/屈从或妥协。

如果你在“恋爱关系”中也有类似经历,或已经觉察到自己常常需要服从对方的想法和意愿,否则就会有各种各样的惧怕、内疚和自责的感受,那么,你应该尽快离开这段关系。

如果你提出分手,却被对方无视,或者你已经实际跟对方分开,对方仍坚决不肯分手,继续通过威胁、恐吓、跟踪、毁坏你的财物等方式对你纠缠不休,让你感觉难以摆脱,那么,拿起法律武器,无论你们是否同居,甚至即便对方只是单相思,你都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法院禁止对方以任何方式接触你。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为你撑起一把人身安全之伞。

如果你因为感觉极度痛苦,对未来感到绝望,甚至感觉生无可恋,已经出现自残行为,甚至出现难以扼制的自杀冲动,说明你内心积累的痛苦和无力感大概率已超过你能承受的程度,此时,你应该尽快拨打12356求助。这是一条由国家卫健委建立的全国统一心理援助热线。接电话的咨询员都接受过必要的专业培训,会充分尊重你的隐私,同时对你进行心理危机干预。

千万不要做与本案被害人陈某同样的傻事!自杀是最不正确的选择。自杀只能让亲者痛,让自己没有了后悔的可能,同时很容易让伤害你的人逃避法律的追究。

警惕分手暴力

案例3:许某某故意杀人案。许某某与刘某甲(化名)原系同居恋人。2023年5月9日,两人在刘某甲经营的养生馆发生争执,许某某扬言要杀死刘某甲,并拿水果刀朝刘某甲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刘某甲轻伤一级,后又欲捅刺自己,刘某甲妹妹刘某乙见状立即抱住许某某,夺下水果刀。此后双方分手。同年8月,许某某再次来到刘某甲经营的养生馆,见一男子在店内,便扬言要让刘某甲不好过,刘某甲心生恐惧,故就2023年5月9日被许某某捅刺一事报警。案发后,许某某支付刘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取得刘某甲的谅解。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与前述案例1不同,本案的基本案情中未涉及双方同居期间是否已经存在暴力。但我们根据家庭暴力发生和发展的规律,可以得出许某某与刘某甲的关系中应该早就存在暴力的推断。因为亲密关系中的暴力的发生和发展,都有一个从轻到重的过程,要是一 开始许某某就这样对待刘某甲,刘某甲不会跟他发展成同居关系。有了对这个前情的推断,我们就能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2023年5月9日发生的刑事案件,起因仅仅是争吵,许某某就对刘某甲进行致命威胁,并实际捅刺她左胸部一刀。这一刀,虽然只造成轻伤,后果不是很严重,但当我们想到心脏是人体最重要的器官,捅刺心脏,生命可能将不复存在这样一个关系,那么,许某某选择对准刘某甲心脏位置捅刺,无论其目的是对刘某甲进行致命威胁,以达到继续控制她的目的,还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他故意杀人未遂,都说明许某某对刘某甲的敌意和控制型暴力行为早已从轻度、中度,进入到重度阶段。刘某甲因为许某某行凶后当众自杀、认错道歉的行为,而选择原谅,故未报警。国际社会早在上世纪就已达成的共识之一是:任何可能导致死亡的威胁或暴力都是亲密关系中暴力已经非常严重的最重要指标之一。没有外力干预和对被害人的支持,被害人的原谅只会助长施暴方的控制欲,使暴力程度愈发严重。

从同一视角看,同年8月许某某见到刘某甲的养生馆里有一男子,便扬言要让刘某甲不好过,刘某甲心生恐惧,可见双方虽已分手,但许某某强烈的占有欲显然不能允许刘某甲生命中除了他,还能有别的男性。这种一般情况下被称为“嫉妒”的情感,与爱无关,与施暴人内心过度的占有欲和控制欲有关,也与施暴人通常缺乏共情能力和感恩能力有关。本来,许某某捅刺刘某甲,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但刘某甲因为许某某的道歉认错而没有报警,她的善良和轻信本可以让他逃过牢狱之灾,但许某某没有感恩之心,显然,他认为刘某甲没有报警,不是因为她念及以往的情感放过他,而仍是自己暴力控制了她,如今发现对方有可能在交新男友,立刻妒性大发,再次发出致命威胁,导致本案案发。

本案基本案情中还提到,被告人在捅刺女方后,还有一个欲捅刺自己的行为,这通常被理解为自杀(未遂)行为。自杀(未遂)行为通常是一个人生无可恋陷入绝望的呈现,但在分手暴力关系中,施暴人很少会真的自杀。在被迫分手后,他们更多地是感受到被抛弃的愤怒、仇恨、失控感、对对方的敌意和攻击冲动,他们的应对方式不是改变自己的暴力行为,而是想通过威胁、殴打被害人等形式来逼迫被害人与自己复合,以便强迫性地重复自己熟悉的暴力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他们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决定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原生家庭同归于尽。在笔者看来,本案被告人2023年5月9日在捅刺被害人后欲捅刺自己的行为,看似想要自杀,实则一箭双雕。第一雕:对准女方左胸捅刺的行为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我是可以一刀杀了你的。你想活着就得顺从我!第二雕:当众欲捅刺自己的行为传递了两个信息:一是我连自己的命都不要了,还有什么事我干不出来,小心我跟你同归于尽;二是卖惨,你看我多惨,我都不想活了,可怜可怜我,不要报警,不要让我为捅刺你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一个当众欲捅刺自己的人,心里很清楚自己是捅不了自己的,因为旁人肯定会出手阻拦,自己借坡下驴就行了。本案被告人若真想捅刺自己,被害人的妹妹刘某乙不可能能抱住他,更不可能夺走他手里的刀,除非刘某乙受过专门训练,力气大过一般男性。这个套路,在分手暴力事件中很普遍。2025年反家暴典型案例5中的被申请人是以菜刀自残相威胁,使用的是同样的套路。

如果你也与曾经的恋人(无论是否同居)分手了,之后也遭遇到类似情况,那么,即使暴力还没有发展到那么严重,也要牢记这样一个规律:离开一段暴力关系,并不意味着你就一定安全了。这与双方是否已经正式分手无关,而与施暴方病态的、强烈的、非理性控制欲有关。据《世界妇女百科全书》记载,50%以上的施暴男性会在双方分手后继续采取跟踪、骚扰、威胁、殴打等方式纠缠女方,即分手暴力。施暴人的行为动机,或想逼迫对方与自己复合,或想要报复对方的离去,或不能反思自己的施暴行为又因为极度自卑无法接受被迫分手的现实而选择杀死对方,极端情况下甚至选择与对方同归于尽。无论是哪种情况,都是施暴方自身人格结构层面的病理性冲动所致,展示的是施暴人对受暴人满满的敌意和攻击性。这些动机与爱完全无关,而与驱动暴力的内在动机紧密相关。因此,上上策是尽快摆脱其暴力控制。如果靠你自己的力量无法摆脱,你可以报警,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要求警方发出告诫令。之后,你也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以任何方式接触你和/或你的家人,同时通知家人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以防分手暴力祸及家人。

虐待是家庭中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霸凌

案例6: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李某与庞某离婚后,未成年女儿随前夫庞某生活。庞某常责骂、体罚女儿。曾用拖鞋抽打女儿嘴巴,致其面部出血,还曾用皮带抽打女儿臀部、大腿等部位,致其左上肢、左大腿、臀部多处瘀伤。为此李某曾两次报警。因女儿情绪萎靡、夜间失眠,李某还带女儿去当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女儿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庞某自述有喝酒习惯,除前述两次情形外,平时确实存在对女儿的体罚式教育,但辩称其对女儿的打骂均是正常管教而非家暴,女儿抑郁与己无关。李某以庞某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获准。

庞某对女儿的行为,不是正常的管教,而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虐的本义是虎伤害人,引申为侵害、残害、狠毒。虐待的意思是不好的对待,恶劣的对待,有伤害后果的对待。传统观念中,父母打骂孩子的行为,即使造成伤害后果,也常常被包装成父母对子女必要的管教,被归类于家务事,外人不应干涉。现代社会早已清晰地认识到儿童虐待的害处。父母打骂孩子的行为性质,是成年人仗着自己体力上的优势在家中霸凌自己幼小的孩子。孩子无力反抗,身心受损,常常引发抑郁和焦虑。更严重的后果是,儿童的人格发展进程也受到影响,导致其成年后陷入创伤的强迫性重复。美国心理学家杰弗里·E·杨等在《图式治疗:实践指南》一书中指出:“负性成长环境和遭遇,使得儿童无法在每个年龄段完成该年龄段应该完成的人格发展任务。”“孩子在家里被虐待和被伤害,而伤害他们的人是负有关心和保护他们义务的人,也是他们依恋的人,孩子余生在任何地方、任何人际关系中,内心都不会再有安全感。对他们来说,世界是不安全的,危险无处不在,任何人都不可相信。成年后,他们总是不安地预测别人会伤害、虐待、羞辱、欺骗、操纵或利用他们。”杰弗里·E·杨等在《性格的陷阱:如何修补童年形成的性格缺陷》一书中揭露的规律更是触目惊心:“精神分析疗法的核心洞见之一是,人们总是反复重演童年的痛苦经历。弗洛伊德把这个过程称作强迫性重复。酗酒者的孩子长大后,和酗酒者结婚。遭受虐待的孩子长大后,和施虐者结婚,或者自己变成施虐者……被家长管控得太严的孩子长大后,易被别人操控。”

我国心理学者和临床心理学家也有同样的意识。2022年8月10日,“武志红”公众号发了一篇文章,标题就是:最残忍的教育,是让孩子怕你。背后的原理是,如果你的孩子被你以管教的名义打怕了,他(她)在学校或社会上受到欺凌就很可能不敢告诉你。如果你的孩子习得父母对待他的方式,他就可能在社会上打群架,在校园里欺凌同学,成年后选择同样出身于暴力家庭的人为伴,他可能因为低自尊而用暴力控制配偶/恋人,对方不堪忍受要分手,他还可能实施分手暴力,酿成刑事犯罪的后果。

所以,如果你爱自己的孩子,请你不要像本案被告一样虐待你的孩子。感觉自己的愤怒冲动过强难以控制时,回忆一下你自己小时候被父母这样虐待时的体验和感受,这样你就可以共情你的孩子被虐待时的感受,激发出你内心对孩子的爱和心疼,当你对孩子的爱和心疼占了上风,你或许就可以迅速冷静下来,停止打骂孩子的行为。

如果你没有打骂孩子的恶习,但你的配偶或者前配偶对你们的孩子有类似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行为,告诉你的配偶或前配偶这样做对孩子的危害,以及该虐待行为的违法性,如果他(她)无视你的要求,坚持认为这是正常的管教而非家暴,并且继续霸凌孩子,要告诉孩子可以报警,或者陪孩子报警,同时注意留存证据,比如孩子的伤情照片、录音录像、医疗记录、微信/电话沟通截图、报警回执、施暴者悔过书/保证书、证人证言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以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让孩子可以跟你一起生活,这样你就能为你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的、没有恐惧的安全环境,让你的孩子可以在每个年龄段完成该年龄段应该完成的人格发展任务,以便成为有健康人格结构的成年人。

栏目介绍

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社会的晴雨表,往往能反映出一个阶段存在的社会问题,也对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镜鉴意义。刚刚闭幕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建议》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从更深更广的角度挖掘释放司法案件蕴含的价值,助力社会综合治理,促推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建设,人民法院报2版特开设“以案为鉴·深度观察”专栏。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陈敏(作者系性别、心理学与法律问题研究专家)

责任编辑:屠少萌|联系电话:(010)67550734|电子邮箱:pinglun@rmfyb.cn

新媒体编辑:周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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