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诉称,2020年12月3日,其丈夫何某受某运输公司的雇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虽,何某负主要责任,但刘仍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仲裁】
某运输公司则认为,何某不是运输公司聘用的司机,其与肇事大货车是挂靠关系,实际车主为张某,张对何进行管理并支付工资。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庭他初字16号复函的规定,挂靠单位对车主雇佣的司机不形成劳动关系。
2022年2月17日,曲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裁决】
刘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相关的规定,既便是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于是,认定何某为工伤。
某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10月21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何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赔偿】
2025年10月11日,刘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经查,某运输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原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但,公司已于2023年11月30日注销。故而,不予受理。
【起诉】
于是,刘某及何某父母、子女等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2025年12月12 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李某认为肇事对方的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所以其不应当再获得赔偿。
而,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适用保障型部分补偿原则,具有福利性质或社会保障功能。而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适用填补型全部赔偿原则。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且,肇事对方仅赔偿了交险强,而三者险赔偿部分因对方参加的机动车统筹,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已经中止执行。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即医疗费部分不能双重赔偿,除医疗费部分,剩余部分可兼得,属于有限双重赔偿。
【判决】
2025年12月25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丧葬费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违背法律规定,但该费用的支付主体应为用工单位某运输公司,现该公司已注销,故原告诉请的李某作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对此,原告方深表不服,表示上诉。
后记
司机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而运输公司注销,那么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就此,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刘星教授认为,运输公司在其注销之前,未能与何某家人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注销,未及时通知何某家人,其在注销时存在一定的恶意,以规避其应承担的工伤待遇法律责任。
但,注销营业执照并非逃避工伤赔偿的“挡箭牌”。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即使运输公司注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运输公司主体灭失后,应由其原法定代表人(亦是该公司的出资人和独立股东)李某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陈少勇)(来源:河北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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