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巴黎协定》达成以来,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控制碳排放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正在开展的第七次评估报告显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实际成效与实现《巴黎协定》的1.5℃控温目标相去甚远(IPCC,2025)。全球临界点组织发布的《2025全球临界点报告》指出,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若得不到有效控制,将导致气候变化突破临界点,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包括:温带珊瑚礁白化,南极和北极冰盖融化,海平面上升;亚马逊森林大面积萎缩,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大西洋洋流改变(Global Tipping Points,2025)。
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关键节点,习近平总书记在2025年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的致辞重申了中国减排承诺,中共中央“十五五”规划建议也明确提出以“双碳”目标牵引美丽中国建设,而欧盟拟于2026年实施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等绿色贸易新规,将导致全球贸易竞争格局发生嬗变,促使以价格和质量为主的二维竞争格局向价格、质量和绿色并重的三维格局转变。在此背景下,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简称“气候准则”)。与《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不同,气候准则属于国家统一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准则。将气候准则作为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议题的第一个具体准则,充分体现了“气候优先,但不限于气候”的准则制定思路。气候准则不仅构建了我国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的标准化范式,而且成为落实“双碳”目标、彰显大国担当、促进产业绿色转型的制度基石,标志着我国将通过气候信息披露提升气候治理能力、加快绿色低碳全面转型。
气候准则的重大意义
1.以制度刚性锚定减排承诺的大国担当。气候准则的出台,是我国践行全球气候治理责任的重要制度支撑。2025年9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发表了名为《践诺笃行共同书写全球气候治理新篇章》的致辞,宣布中国新一轮国家自主贡献:到2035年,中国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比峰值下降7%~10%,力争做得更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30%以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020年的6倍以上、力争达到36亿千瓦时,森林蓄积量达到240亿立方米以上,新能源汽车成为新销售车辆的主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主要高排放行业,气候适应型社会基本建成。在美国再次退出《巴黎协定》和ESG遭受逆流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擘画了我国碳达峰之后继续应对气候变化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强劲正能量,充分彰显了大国担当和战略定力。作为实现这一气候治理目标的关键抓手,气候准则深度契合国际可持续准则“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要素框架,同时立足中国国情,基于相称性原则(在识别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预期财务影响,确定气候情景分析的适当方法,选择范围三排放核算方法,披露易受气候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时,企业应当以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无需付出过度成本和努力即可获取的信息),细化核算要求,明确企业必须披露范围一、范围二、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实现全经济范围温室气体减排提供可量化、可验证的数据。
这一制度设计既呼应了中共中央“十五五”规划建议中关于“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战略部署,更将抽象的国家减排承诺转化为可量化、可监督、可追溯的企业减碳行动。通过要求充分披露气候相关信息,气候准则向企业发出节能减排信号,构建了从宏观“双碳”目标到微观减排目标的传导机制,确保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层层压实,体现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定决心,为全球实现《巴黎协定》控温1.5℃目标贡献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
2.应对国际贸易绿色变革的主动选择。面对全球绿色贸易规则的深刻调整,气候准则为我国企业突破绿色壁垒、提升绿色竞争力筑牢了制度根基。自2026年起,欧盟CBAM将从试运行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欧盟的《电池及废电池法规》和《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等绿色贸易新规也将从2027年起陆续实施(黄世忠和叶丰滢,2025)。这些新规对出口企业的碳足迹管理、碳排放核算与披露提出了刚性要求,即以数字产品护照(DPP)的方式,披露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和材料足迹等与气候变化相关的环境信息。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若不符合欧盟绿色贸易新规,将面临被加征碳税甚至市场准入受限等风险。
气候准则通过“国际趋同+本土适配”的制度创新,为企业提供与国际接轨的碳数据披露解决方案。一方面,气候准则采用国际通行的经营边界,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帮助企业精准对接国际上通行的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避免因碳排放核算和报告口径差异陷入贸易被动;另一方面,气候准则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融资排放信息,做好“绿色金融”这篇大文章,促使其将更多资金投向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助力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将碳足迹管理能力转化为核心竞争力,在全球绿色产业竞争中抢占先机。
3.从碎片化披露到规范化碳足迹管理的重大转变。对于我国企业而言,气候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企业从碎片化气候信息披露跃升为规范化碳足迹管理,为企业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夯实数据基础。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气候信息披露存在数据碎片化、核算口径不统一、披露内容不完整等问题,难以真实反映绿色低碳转型成效,不利于利益相关者评估企业气候相关的风险、机遇和影响。气候准则的实施有望针对性破解这一难题:该准则不仅明确了温室气体核算和披露要求,还将针对能源、电力、钢铁、运输等重点行业制定专项应用指南,指导企业将气候目标纳入治理体系、融入发展战略、嵌入商业模式,定期开展气候韧性评估。
气候准则全流程、规范化的披露要求,有助于倒逼企业建立规范化的碳足迹管理体系:高耗能企业需加快工艺升级与能源替代,推动生产方式绿色转型;金融机构需优化绿色信贷配置,构建气候友好型金融服务体系;链主企业需牵头进行价值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脱碳,打造绿色的供应链和价值链。率先落实气候准则披露要求的企业,将在ESG评级、绿色融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发优势,进而推动其向绿色化、低碳化加速转型。
气候准则的披露要求
我国的气候准则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借鉴了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提出的由“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四要素所组成的气候信息披露框架,与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的气候披露准则在框架体系上保持一致。差别在于,ISSB的气候披露准则只要求企业按四要素框架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而我国的气候准则还要求企业按四要素框架披露气候相关影响,这是因为ISSB的气候披露准则依据财务重要性原则制定,核心目标在于满足投资者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影响,我国的气候准则按照双重重要性原则制定,除了满足投资者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影响,还必须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评估企业活动(包括企业自身活动和上下游价值链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1.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在治理层方面,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治理机构或人员的信息,包括:该机构或人员的职权范围、授权、职责描述及相关政策,如何体现其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监督责任;该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执行、监督气候相关战略与制度的专业技能和胜任能力;该机构或人员获悉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方式和频率;该机构或人员在监督企业战略、重大交易决策、风险管理流程及相关政策时,如何考量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包括是否权衡二者关系;该机构或人员如何监督气候相关目标设定,并跟踪目标实现进展,包括是否及如何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
在管理层方面,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管理层在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时,于治理架构、控制措施及程序中承担的责任,包括:特定管理层岗位或部门是否被赋予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职责,以及对其的监督方式;管理层是否采用控制措施和程序支持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监督工作,以及如何将这些措施和程序与企业其他内部职能相整合。
在内控监督方面,气候准则鼓励企业借助内部审计、法律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开展常态化监督。
2.战略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一是可合理预期会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包括识别和评估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二是企业相关风险和机遇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包括企业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直接和间接举措;三是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包括对报告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对下一个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存在重大调整风险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将在短期、中期和长期的预期财务影响;四是企业的战略和商业模式对气候相关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韧性,包括开展气候韧性评估的方法、假设和数据来源等信息。
3.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的披露要求。对于气候风险,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是否及如何运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识别风险;如何评估风险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规模,比如是否参考定性因素、定量阈值等标准;是否及如何确定气候相关风险相较于其他风险的优先级;风险的具体监控方式。对于气候相关机遇,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其识别、评估、排序和监控的流程,包括是否及如何借助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辅助识别机遇。
4.指标和目标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气候指标,气候准则要求披露行业通用指标与行业特定指标。其中,行业通用指标包括: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易受气候相关物理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易受气候相关转型风险影响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与气候相关机遇有关的资产或业务活动的金额及百分比;针对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资本支出、融资或投资金额;碳价格在决策中是否及如何应用;在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时,是否及如何纳入气候相关因素。行业特定指标则是指“与特定业务模式、活动或者其他表明企业所处行业的其他共同特征相关”的指标。对于气候目标,气候准则要求企业披露为监控战略目标进展设定的定量与定性气候目标,以及国家层面要求实现的气候目标。对于每项目标,企业需披露:设定目标的指标、目的、适用范围、时间范围、计量进展基准期间、阶段性与中期目标、绝对或相对目标,以及如何参考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设定目标。对于每项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企业还应披露:目标涵盖的温室气体种类;是否涵盖范围一、范围二或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属于排放总量目标还是净排放量目标;目标实现是否来源于行业脱碳方法;目标实现的进展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要素框架并非相互独立的模块,而是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有机整体:治理是源头,通过明确权责、搭建监督机制,确定气候目标和指标,明确气候战略制定方向和风险管理重点;战略是桥梁,承接治理层的要求,将气候因素转化为企业可落地的行动方案,为气候风险和机遇管理提供框架依据,为指标和目标设定提供具体方向;风险和机遇管理是核心,通过全流程识别、评估、监控气候风险与机遇,确保战略执行不偏离轨道,同时为指标和目标的动态调整提供实时数据支撑;指标和目标是结果,以量化方式呈现治理、战略、风险管理的实施成效,其完成情况可反向传导至治理层,用于优化监督机制与薪酬考核体系,同时为战略迭代、风险管理完善提供量化依据,最终形成“转型目标—治理机制—战略韧性—风险管理—绩效结果”的披露逻辑,将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行动与效果紧密结合在一起(黄世忠,2025a)。
气候准则的实施建议
气候准则颁布后,如何付诸实施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文认为,有效实施气候准则,关键在于将气候准则的各项披露要求转化为企业可操作、可落地的碳足迹管理实践。企业需要以扎实的碳盘查为基础、以数字化的底层数据系统为支撑、以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为保障,着力构建“盘查—数据—内控”的闭环实践体系。
1.筑牢数据根基的碳盘查。碳盘查是气候信息披露的前提,企业需严格遵循“厘清碳边界—识别排放源—确定活动量—量化碳排放”的全流程规范进行温室气体盘查。一是按照气候准则以及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规则,厘清碳排放的组织边界(Organizational Boundary)和运营边界(Operational Boundary),集团企业可参照《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要求,采用权益比例法(Equity Share Approach)或控制权法(Control Approach,包括财务控制权法和经营控制权法)确定哪些子公司、关联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附属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必须纳入合并和报告范围,清晰区分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避免遗漏价值链隐蔽排放源;二是识别组织边界和经营边界内的各种温室气体排放源和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种类,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三是建立“实测为主、估算为辅”的数据收集机制,确定活动水平数量(如能源和材料消耗量);四是通过“活动水平数量×排放因子×全球变暖潜值”,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量化碳排放,其中的范围二排放因子,既可以是基于位置的排放因子,也可以是基于市场的排放因子。
2.提升披露效能的数字化。传统人工核算模式难以满足气候准则对温室气体数据时效性、准确性的要求,搭建碳排放底层数据系统成为必然选择。企业需构建数字化的碳排放收集、验证、分析和利用底层数据系统。必须说明的是,数字化底层数据系统不一定需要另起炉灶单独构建,也可以将气候准则相关披露要求的数据点(Data Points)嵌入现有的数字化财务信息系统中。例如,对于范围二中购买电力的碳排放,可以细化会计记录中关于电力费用支付的数据颗粒度(如购买电力的种类和数量),将购买的电力数量乘以相应的排放因子,即可得出相应的碳排放。又如,对于范围三中购买原材料和资本设备以及销售产品的碳排放,可以细化会计记录中关于材料和设备采购支出以及产品销售收入的数据颗粒度(如采购和销售的数量、种类),采用支出法(碳排放量=商品采购支出×环境拓展投入产出因子)、平均法(碳排放量=商品采购数量×行业平均排放因子)、混合法(碳排放量=供应商提供的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按平均法计算的其他活动排放)、特定法(碳排放量=商品采购数量×供应商特定排放因子)核算所购买原材料和设备的碳排放,采用生命周期法(碳排放量=售出产品数量×全生命周期排放因子)核算销售产品的碳排放。换言之,企业可以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适当拓展,使其同时具备货币和碳排放的双重计量功能。必须指出的是,建立数字化的碳排放底层数据系统,不仅可提高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效率性,而且可增强碳排放信息的可鉴证性。
3.提升内部控制的规范化。健全的内部控制是确保披露质量的制度保障。企业需按照气候准则的要求,从治理体制、流程管控、风险管控的角度,建立健全与气候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化内部控制体系。在治理体制方面,企业必须明确董事会对气候信息披露的监督责任、管理层对气候信息披露的执行责任,确保董事会、管理层和业务部门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负责气候治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在流程管控方面,企业必须建立“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披露”的全流程内部控制机制,明确采购、生产、销售等职能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的权责分工,对气候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实行交叉验证;在风险管控方面,通过情景分析评估气候物理风险和气候转型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政策,采取有效的风险缓释举措,以便将气候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值得说明的是,建立健全气候信息披露的相关内部控制体系,也是增强气候信息披露可鉴证性的必要条件。
结束语
大道至简,实干为要。这句蕴含东方智慧的箴言,在全球气候治理的时代命题下,愈发彰显出深刻的实践价值。气候问题关乎人类共同命运,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共识与共同责任,以扎实的气候信息披露推动有效的气候治理行动恰逢其时。气候准则的颁布与实施,不仅是我国气候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里程碑事件,更标志着我国气候治理工作全面迈入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为我国系统性评估气候治理成效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从全球责任与国家战略的维度审视,气候准则的出台是我国立足大国担当、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一方面,它是我国践行全球气候承诺的庄严体现。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始终坚定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的地位,并向世界作出“双碳”目标的郑重承诺,气候准则的落地正是将这一承诺转化为具体制度设计与行动路径的关键举措,彰显了我国言出必行、诺出必践的大国信誉。另一方面,它是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变革的主动布局。当前,全球绿色贸易体系加速重构,碳关税、数字产品护照、绿色认证等绿色贸易新规逐渐成为国际经贸往来的游戏规则,气候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对接国际绿色标准,突破贸易壁垒,在全球绿色供应链中占据有利位置,提升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绿色竞争力。更重要的是,气候准则是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之一。披露包括气候信息在内的可持续信息,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契合新发展理念(黄世忠,2025b),气候准则通过明确碳足迹管理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可倒逼企业加大绿色技术研发投入,加快生产方式绿色变革,进而推动产业结构向低碳化、高端化升级,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肥沃土壤。
气候准则落地实施后,其多重积极效应将持续释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球气候治理注入强大动力。对企业而言,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约束下,企业将更加积极主动投身碳足迹全生命周期管理,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到产品流通、废弃物处置的各个环节践行绿色理念,通过技术创新与管理优化降低碳排放量。这一过程不仅能帮助企业降低能源消耗与环境成本,更能培育差异化的绿色竞争优势,让企业在绿色消费市场中赢得更多认可与机遇。对产业而言,准则的实施将加速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催生新能源、节能环保、碳管理服务等绿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格局实现系统性重塑,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能。对国家而言,气候准则的深入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气候治理的制度体系,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
简言之,气候准则的实施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它将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理念,推动形成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的良好社会风尚,让绿色发展理念深植人心。气候准则必将促进我国在实现“双碳”目标的道路上稳步前行,持续谱写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新篇章,与世界各国携手并肩,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蓝色星球,将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学理念转为发展现实。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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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忠.披露可持续信息 推动高质量发展——兼论新质生产力视角下 ESG披露议题的创新[J].财务研究,2025b(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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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Tipping Points. The Global Tipping Points Report 2025[EB/OL]. www.global-tipping-points.org,2025.
来源: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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