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化解民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立足合伙关系的“人合性”性质,以修复信任、平衡利益为核心,通过庭内外多次调解,成功促使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口头约定埋隐患,权责失衡生矛盾
原告陈某某、李某某(系夫妻二人)与被告段某某和案外人赵某某三方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洗涤厂,口头约定由被告段某某负责洗涤厂的日常运营及账务管理,陈某某与赵某某二人不参与具体事务。初期合作顺利,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矛盾逐渐显露。陈某某与赵某某认为段某某制作的账目存在漏洞,有完全不合理的支出费用,质疑其侵占合伙收益;段某某则抱怨自己既负责生产又承担财务管理,辛苦付出却遭无端猜忌,三方关系迅速恶化。因缺乏书面协议及有效监督机制,各方对义务履行标准、账目透明度等分歧加剧,最终陈某某起诉要求退还出资款并退伙。
法理情理双兼顾,化解纠纷促和解
承办法官深入分析案情,深刻把握合伙合同的特殊性,摒弃“就案办案”思维,将调解重心放在修复合伙人信任与平衡权利义务上。合伙人对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存在理解偏差,以及洗涤厂管理权责存在明显的失衡。庭审过程中,法官指出口头协议虽具法律效力,但约定模糊易引发纠纷;合伙人应该平等的共同参与经营,账目需定期公开审计。庭后,法官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单独沟通,引导原告理解被告的实际付出,劝说被告增加账目透明度,同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强调诚信合作的重要性。此外,法官指出诉讼与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相比之下,调解更便捷高效,引导原、被告聚焦共同利益。经多轮调解,被告段某某与原告陈某某、李某某达成共识,原告陈某某自愿撤诉,洗涤厂得以继续运行。
法官提示
本案妥善化解折射出合伙经营普遍性的问题:
一是“人合性”是合伙灵魂,合伙人应当珍视信任,明确“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理念,避免因利益分配失衡导致信任破裂;
二是书面协议不可或缺,口头约定易因理解差异引发争议,合伙人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出资比例、分工职责、利润分配、退伙机制等关键条款;
三是权责分配需均衡,应避免“一人包揽,多人旁观模式”,根据合伙人能力合理分工,建立相互监督机制;
四是账目透明是信任基石,定期公开财务报表,引入第三方审计,避免猜忌滋生矛盾;
五是调解优先解纠纷,发生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柔性方式解决,避免对抗性诉讼对合作关系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供稿:民事审判庭 柴晓宇
签发:李东菊
编辑:固法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朱丽娜 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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