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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持续推进劳动者权益保障协同协作机制,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形成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合力,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便捷高效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诉求,合力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一函两书”是指工会为提醒用人单位落实好劳动法律法规,或纠正其违法劳动用工行为的三类文书的简称。“一函”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两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2025年12月25日,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这是三方继2024年首次发布“一函两书”十大典型案例后,第二次发布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各部门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一函两书”,积极发挥多元协同机制作用、突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凸显类案治理预防保护效果等新特点。

规范用工模式,不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

当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在“三新”领域比较突出,劳动者诉求复杂化、多元化。当劳动者处于“假外包真派遣”的境地,被欠发工资找谁要?

贺某于2020年10月起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某门店担任食品加工员,由该门店直接管理。因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服务合作协议将贺某所在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某物流公司,贺某实际与某物流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某物流公司未足额支付贺某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贺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支付工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假外包真派遣,其作为用工单位应与用人单位某物流公司共同支付贺某欠发工资。

北京三中院在此后审理的多起商超、配送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部分商超、配送企业在灵活用工时存在不规范情形:外包与派遣边界模糊,常以“合作”名义规避派遣责任;层层转包、转派,责任链条断裂,主体不清;引入平台,建立去劳动关系化的特殊用工模式;劳动基准保障仍有缺位,个别劳动者工伤保险等基本劳动权益落实不到位。

司法担当不止于审判,如何协同发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北京三中院依托与北京市总工会、各区总工会合作交流机制,共同研讨商超、配送行业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会各自优势,推进矛盾前端治理与多元解纷。

北京三中院分别向多个涉案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提示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建议:一是全面规范用工模式,严格区分派遣、外包、合作与直接劳动用工;二是坚持“劳动关系为主、派遣为辅”,严格控制派遣比例并规范退回流程;三是健全外包、派遣管理台账,压实“谁用工谁负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工会制度,畅通劳动者表达、救济平台。

北京三中院将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北京市总工会、相关区总工会,依据“法院+工会”“一函两书”协作机制进行沟通协调。各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的内容向相关企业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进行提示:一是依法依规用工;二是压实合作主体责任;三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四是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相关企业积极回函,表示将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总工会的意见建议,全面规范用工模式、确保用工合规性;加强外包管理,建立用工模式自查自纠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认真听取、响应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避免再次发生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该案中,人民法院与工会同向发力,督促相关企业带头尊法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她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相结合,先后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和两批典型案例,以案例释规则,以指导促联动。”

推动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2016年8月23日,刘某与某汽车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8月22日。2023年9月26日,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未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刘某提起诉讼。

某汽车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期票管理流程规定,按层级分别设定个人年度收入限额,对超出个人年度收入限额部分,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个人享受利率激励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及兑付;存在因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则扣除期票账户全部余额,退出期票管理,据此主张不应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刘某在职期间期票账户内尚有111250元。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某汽车公司的期票管理流程中关于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扣除期票账户全部余额的规定,实质系免除用人单位履行发放工资法定义务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应属无效,支持刘某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

着眼于“抓前端、治未病”,从员工个案出发,济南中院更进一步,以案促治促推企业现代化治理。

济南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汽车公司系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多次因期票制度引发劳动争议,暴露出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在全面分析近三年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涉案情况后,该院于2024年8月向某集团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同时抄送济南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亦向某集团公司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济南中院与市总工会共同指出,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期票兑付规则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废止期票兑付规则、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意见建议。某集团公司认真研究落实,表示将进一步支持保障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程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再执行期票管理制度,通过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劳动者干事创业激情,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司法建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发出后,某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废止了期票管理制度,未再新发相关纠纷。

“法院与工会协同履职,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建议+‘一函两书’”与企业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有利于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劳动权利。

“司法建议+‘一函两书’”融入综治中心,创新做实多元解纷

“司法建议+‘一函两书’”不仅是预警风险的“雷达站”,也是降低诉讼成本的高效“解纷路”。

徐某于2024年3月10日与某建筑公司订立《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后徐某在工作中摔伤,人社部门认定徐某遭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在此期间,某建筑公司被吸收合并至某建设公司,未向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某建设公司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徐某于2025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如何纠正原用工单位被吸收合并后,承继主体“不理前账”问题?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利用工会入驻县综治中心这一契机,充分发挥工会网格化服务维护职工权益、综治中心基层治理核心职能等优势作用,将该案委托至综治中心。通过县总工会、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等与劳动者、企业深入沟通,释法明理,徐某与某建设公司当场订立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石柱法院针对某建设公司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县总工会,要求企业普及法律知识,规范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县总工会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组织各部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用工意识;完善电子化台账管理,保障用工记录可追溯;及时兑付徐某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创新融入综治中心工作,法院和工会合力督促企业妥善解决争议、纠正违法行为,防范发生后续纠纷,切实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有保障的纠纷解决途径,实现了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

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高质量充分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会将继续合力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来源:人 民法院报·1 版

记者: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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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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