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12月30日,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公共电子显示屏广告活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向全市各公共电子显示屏类广告设施运营者提出明确要求。

告诫书强调,广告内容需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形式表达,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必须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相关服务或予以发布。

针对广告发布行为,告诫书明确列出十二类禁止情形,包括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等标志性元素,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开展商业宣传,不得发布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低俗庸俗媚俗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的校外培训广告等。

对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依法需审查的广告,告诫书要求必须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的,需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明确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同时,告诫书倡议各广告活动主体注重提升广告发布品质与文化内涵,积极发布展示城市形象、彰显本土品牌特色的户外广告。要求相关运营者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广告内容自查自纠,及时清理违法违规广告。

社会各界可通过12315、12345热线举报违法违规广告线索,共同维护全市广告市场良好秩序。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实习生 江戎

编辑 陶娜

(安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