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见且常的问题。针对基层工会对会员一次性发放生日慰问,答案通常是:不可以,也不建议在年初一次性全部发完。
一、核心制度及解读
(一)制度依据
主要的制度依据是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总工会根据该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文件明确规定: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二)关键解读
1.列入“职工集体慰问”范畴:生日慰问是工会给予会员的法定福利之一,属于常规性、常态化的集体福利支出,而非一次性的活动或奖励。
2.“会员生日”的时效性:制度将生日慰问与“逢年过节”(如元旦、春节、端午、五一、中秋、国庆)、“婚丧嫁娶”、“退休离岗”并列。这些事项都具有明确的时效性和事件驱动性。慰问行为应当与事件发生的时间点紧密结合,才能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慰问的本意。在生日当月或当日发放慰问,是“慰问”这一行为的应有之义。
3.各级实施细则的明确规定: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中,都会进一步明确生日慰问的标准和形式(如发放不超过300/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或蛋糕券),并且通常隐含或明确指出应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一次性发放不符合“慰问”的时效性要求。
二、为什么不能一次性发放?
(一)违反慰问制度的初衷和时效性
工会慰问的核心目的是“送温暖、献关怀”。在会员生日这个特定时刻送上祝福,才有情感价值和仪式感。年初一次性发放,就变成了单纯的“发物品”,失去了“生日慰问”的特定意义。
(二)财务管理和审计风险
工会经费使用通常要接受严格的内外部审计(包括上级工会和审计部门)。审计时,会检查慰问品发放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将全年生日慰问费用在年初一次性列支,在会计处理和凭证上难以与实际慰问事件匹配,容易被审计部门认定为支出依据不足或变相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可能要求整改,甚至追回资金。
(三)预算与现金流管理
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制度,工会经费收支必须有年度预算。一次性支出全年的生日慰问费用,必然会在年初占用大量资金,可能影响其他月度活动的开展。分月发放更有利于现金流管理和预算执行。
(四)会员变动问题
年度内,可能会有新会员加入、老会员调离或退休。年初一次性发放会导致新会员无法享受当年福利(不公平)或已调离/退休的会员多领了福利(不合规)。即便是年中进行调整,也可能需要复杂的退款或追缴程序,并且也不一定能退回,还增加基层工会管理成本。
三、正确的操作方式
(一)按月发放
这是最普遍、最合规的做法。在会员生日当月,凭生日证明(如身份证信息,由工会统一保密管理)发放慰问品或提货券。也有的基层工会实行按季度发放生日慰问方式,差不多也能接受,看本级工会实际情况。
(二)使用信息化管理
很多工会采用会员管理系统,提前录入会员生日信息,设置自动提醒,按月生成发放名单和预算,确保及时、准确。
(三)保留完整凭证
按照大多数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发放时必须有签收记录(签收表),注明慰问事由为“XXX生日慰问”,符合标准。这是应对审计的核心凭证。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基层工会不可以将会员生日慰问在年初一次性全部发完。这样做既不符合《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关于“慰问”的时效性精神,实际操作还存在不确定性,同时也存在工会财务、审计风险。
(二)建议:
1.严格遵守本系统/单位,或本省/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中关于生日慰问的具体规定。
2.建立按月或按季度的常态化发放机制,确保慰问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3.如有疑问,应向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咨询,获取最权威的指导,切勿自行采取变通做法。
基层工会发放的生日慰问是“锦上添花”式的关怀,不是“年初分红”式的福利,合规性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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