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5:赌博罪,获利4.5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5:高**、武**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冀0183刑初115号

获利:4.5万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

处罚:

一、被告人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违法所得10757.09元、被告人武**违法所得45161元,由扣押机关晋州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取保日期:2024.12.12

裁判日期:2025.04.16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12月份,被告人武**通过微信附近人添加好友的方式邀请好友进群,组织群内人员利用“河北天天麻将”APP,以微信充钱换分打麻将、斗地主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

2024年9月份,被告人高**、武**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组织人员利用“八方”APP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至2024年11月份高**不再组织人员赌博后,武**接手高**手中参赌人员和“八方”APP,武**继续在微信群中组织人员利用“河北天天麻将”APP和“八方”APP以打麻将、斗地主、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核查,高**涉案资金15.5万元,盈利10757.09元,武**涉案资金50万元,盈利45161元,高**、武**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前可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尹某俗、彭某加、秘某鹏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武**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武**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均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被告人高**、武**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武**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被告人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高**违法所得10757.09元、被告人武**违法所得45161元,由扣押机关晋州市公安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