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即将到来,消费维权再度成为热门话题。从今天起,中国消费者报官方微公号推出“3·15判例”栏目,集中介绍去年3·15以来各级法院作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判例,以案说法,讲述消费维权“打官司”的那些事儿。
网购生鲜水果
商家宣传的 “特级果王”
实际缺斤少两、品相堪忧
消费者将商家及电商平台告上法院
法院将如何判决?
直播购果遇货不对板
缺斤少两还品相悬殊
2025年4月29日,消费者杨某在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上店铺名为“海南水果1店”下单购买苹果一份,订单显示“75—90mm/10斤(带箱九到十斤果王),实付款38.8元。
直播过程中,店铺主播还专门将杨某的手机尾号标注在纸上,放置在整箱苹果上称 “现场验货”,视频里的苹果颜色鲜艳、表皮大部分为红色、无麻点,果型饱满,大小均匀。
可5月4日签收货物后,杨某当场开箱称重并全程录像,问题接连出现:
重量严重不足:带箱称重仅4454克,未达宣传的“带箱九到十斤果王”;拆除包装后净重仅3958克,比宣传的10斤短缺20.8%;
品相严重不符:苹果颜色暗淡,表皮大部分为黄色、部分有麻点大小不均匀;
沟通无果后,杨某将水果销售方内蒙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平台运营方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购物款38.8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商家货不对板构成欺诈
支持消费者诉求
庭审中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
商家辩称:消费者未提供重量不足证据
内蒙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否认货品存在问题,称杨某仅口头提出重量不足,未提供相关证据,若收到具体证据,公司会及时进行补偿,不认可自身存在欺诈行为。
平台辩称: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审核披露义务
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仅为平台服务提供者,且已履行法定义务:
事前审核了商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尽到主体审查义务;
在店铺页面公示了商家完整的真实信息,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到应诉材料后,已及时核查并下架涉案商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杨某已明确锁定商家并提起诉讼,诉权得到实现,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商家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
内蒙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杨某手机尾号放置在整箱苹果上的直播方式,表明杨某购买的就是直接视频中的特定苹果,现杨某提交的称重开箱视频能够证实内蒙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发给其的苹果与直播视频中的苹果严重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平台已尽法定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运营方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已在店铺页面公示商家完整资质信息,杨某也已取得商家信息并提起诉讼。杨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商家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故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25年8月6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内蒙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已构成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欺诈的应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故内蒙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需退还杨某购物款38.8元,并赔偿500元。
近年来
直播间货不对板问题屡见不鲜
去年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现代农业专业办公室发布
其联合上海市金山区消保委开展的
直播商品“规格迷你化”消费调查结果
结果显示
36%的消费者曾遭遇过
“商品规格迷你化”的消费体验
调查发现
部分商家在视频中利用特定拍摄技巧“放大”商品外观,使商品在画面中显得比实际体积更大;
还有商家在引流视频中使用与实物规格不符的图片进行宣传,给消费者营造出一种“物超所值”的错觉,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规格产生误判。
视频截图
实际收到的商品
消委会提醒:
提醒消费者
要勇于对“缺斤少两”说“不”,对侵权行为用好法律武器,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固定证据,拍摄称重视频或照片(需显示商品外观、重量数值、时间戳等),保存商品页面截图或直播回放片段、订单、聊天记录及物流记录等。
提醒网络平台
建议网络平台设置关键字投诉,对“短斤少两”投诉施行快速响应,对证据确凿的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对违规商家实施"黑名单"公示、流量降权等阶梯式惩戒,做到零容忍的追责与惩处,让消费者维权更省心更简单。
平台可以对“水果、干货、散装食品”等短斤少两高发品类,实施“神秘买家抽检+直播间实时巡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整治。情节严重者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提醒经营者
相关经营者,应严守商业道德底线,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足斤足两的商品与服务。只有诚信经营,才能铸就口碑相传,沉淀品牌无形资产,让每一次交易都成为撬动财富增长的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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