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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中的那些“坑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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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说维权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随着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

数字消费、金融消费、网络消费已融入日常生活

稍不留意,就可能掉进消费陷阱

当我们购买二手商品

当我们在直播间激情下单

当我们在健身房预付充值办卡时......

一张隐形的法律之网

正在默默守护着我们的每一次交易

消费遇坑不用慌,司法护航有力量!

面对高频消费纠纷,听听法官怎么说

以案释法教你用法律武器守住合法权益

放心消费不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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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市场的大“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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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经营者在二手网购平台的店铺上销售手机,并承诺手机为全新,该承诺构成合同内容。消费者在签收快递时无法知晓该手机存在的隐蔽瑕疵,不应视为对该手机质量的认可。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翻新手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知悉手机真实情况的权利,还侵害了消费者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该行为构成欺诈,应当返还消费者手机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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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里的消费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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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营者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收取预付款后停业,消费者无法再获得服务,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履行期限对应的预付款。若经营者属于不按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且恶意逃避退款的,消费者可以请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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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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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产品的宣传与实际效果明显不符,消费者因为相信该宣传内容而购买了该产品,故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请求撤销购买行为并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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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由ai生成 图文:宝鸡中院杨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