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然而追求美丽的道路上有时也暗藏风险。当一次普通的美容服务,不仅未能实现“祛斑”的愿望,反而导致面部九级伤残,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本期《惠州法治时间》,我们来关注美容服务中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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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彼时47岁的阿珍因面部长有雀斑深为困扰。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了解到惠阳区一家美容馆的祛斑服务。在工作人员的反复介绍和“无痛有效”的宣传吸引下,阿珍支付了一万元,接受了点斑服务。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帅:将药水通过牙签点涂在面部有斑点的地方,根据当事人的描述,消费者在使用祛斑产品之后,面部后续会形成一层黑痂,经过一段时间黑痂脱落之后就可以实现祛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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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祛斑过程并不像预想中顺利。服务结束后,阿珍面部很快就出现痛痒不适,而且皮肤逐渐发黑,与美容馆承诺的效果大相径庭。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帅:根据原告提供的她在恢复期间的图片来看,脸部明显可以看到有红斑和血丝,原告到皮肤病医院等多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治疗,并且支付了治疗费用3万多块钱。原告的面部最终是形成了较大面积的斑痕,她的伤情被鉴定机构鉴定成九级伤残

一次普通的美容,竟导致九级伤残。痛苦与愤怒之下,阿珍将该美容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庭审中,美容馆辩称阿珍在术后未按医嘱忌口,且恢复期间自行撕扯代谢物,才酿成了如今的后果。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帅:一审法院认为美容机构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违法实施医疗美容诊疗项目,给消费者的面部造成了损伤,应当对这个侵权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她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她对美容馆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以及采用的美容方法没有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同时在恢复期间也没有按照要求注意忌口,所以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美容机构对原告阿珍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阿珍自负30%的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美容馆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划分并不认可,向惠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药水点斑服务属于普通的生活美容,提供服务者不需要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因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馆提供的暗色药水点斑的服务是通过药水腐蚀和剥脱的方式来实现祛斑的目的,是属于运用有创伤性的药物方法,从而对人的容貌进行修复。根据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是属于医疗美容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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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作出的美容机构在不具备资质条件下对消费者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的处理是正确的,因此驳回了美容馆的上诉。这起案件不仅为消费者阿珍讨回了公道,也为美容服务行业划清了经营红线。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罗帅:本案中,美容机构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通过运用有创伤性的方法为消费者提供药水点斑服务,并且给消费者的面部造成了损伤,法院判决美容机构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是向市场传递出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的信号。对于引导美容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的时候,一定要提高辨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