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赛柏蓝药店 作者:酒浅
全省新开“个体工商户”单体药店,下月起不得经营医疗器械;所有相关单体药店,应及早转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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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该文件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文件提到,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申请人应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申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
这意味着,省内新开的单体药店,如果没有转为企业,仅为“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下月起将不被受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直接影响电子血压计、血氧仪、体温计、避孕套等销售。
需要一提的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7月15日施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3个目标。
其中,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根据上述政策,单体药店“个转企”除了方便经营医疗器械业务,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外,其实还有其他一些好处。
第一,经营主体无缝衔接。原单体药店能保留并延续原有经营信息,比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年限、定点资格、税务、银行账户等等,避免原有的“经营中断可能清零”风险。
第二,经营主体发展上限提升。原单体药店有资格引入外部投资、股权分红,从而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与其他企业合作和银行贷款审批更加容易。
从全国范围来看,虽然没有文件规定明确“药品零售必须是企业”,但已有不少地方要求,个体工商户不得申办药品经营许可。
例如,四川三台县2025年10月发布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受理指导细则强调“主体性质为企业,不能为个体工商户”“单体店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需要关注的是,从上面安徽药监局的医疗器械政策文件处罚,其他地区的单体药店,如果是个体工商户性质,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可能大幅受限。这类单体药店,需尽快转型为企业,避免因为合规问题“掉队”。
另外,单体药店也需要认识到,“个转企”不完全是一种负担,而是自身转型,开拓发展空间的基本条件,尤其是在主体延续、资金获取、资源对接、人才吸引方面,企业相对个体工商户优势显著。
而且,在当前的医保监管环境下,单体药店转为企业后,更易做好合规工作以及打造良好内部规范制度。
对此,有业内观点表示,个体工商户在医药零售领域的政策,大概率是逐渐收紧的。相关单体药店要及早做好准备,以免到时陷入被动,慌张应对。
同时,单体药店也要积极学习企业化管理模式,经营流程要规范起来,这样才能在残酷的行业环境下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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