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26年2月12日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人员存在以下三个违法行为之一: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联网结算1个月,直至1900元以上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参保人员故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暂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联网结算12个月。
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编辑:倪丹丹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点赞分享给身边的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