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倪硕)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孟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董某违规停放的货车身亡,交管部门认定醉驾方负主责、违停方负次责。孟某家属索赔120万余元,董某及保险公司以“死者醉驾应负全责”为由抗辩。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醉驾是事故主因,但违停行为占用非机动车道,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依法不能免责。最终判定董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孟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9万余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某日晚间,孟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某路段时,车辆前部与董某违规停放在道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正面碰撞,事故造成孟某身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因创伤性休克死亡,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违反停车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违规停放车辆,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董某对事故认定结果提出复核申请,交管部门经复核后维持原认定结论。
孟某的母亲常某、妻子李某以及两名子女(含一名智力二级残疾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名未成年幼儿)作为原告,将董某及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按责任划分后索赔120万余元。
庭审中,董某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则辩称死者醉驾已达危险驾驶标准,应承担全部责任,且违停车辆与事故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即便承担责任,赔偿比例也应控制在10%以内,同时对保险赔付主体、赔付范围提出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醉驾骑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董某违规停车为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双方均存在交通违法行为,董某承担30%的事故赔偿责任,孟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案涉违停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逐一依法核算:对医疗费凭票予以确认;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核定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结合摩托车损毁程度、衣物损失,酌情认定财产损失;考虑到事故造成受害者死亡,给家属带来巨大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费用、复印费等诉求,因不符合法定赔偿范围或已包含在法定赔付项目中,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万余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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