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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欢歌热闹多

曲库版权有争议

为何已经签了约

还说作品未获许可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请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A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其享有著作权的,具有卡拉OK服务伴唱功能的多首MV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授权的方式授予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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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B公司发现C公司在未征得许可、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量贩式KTV包房内,将B公司拥有著作权的数十首MV,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B公司多次与C公司交涉,希望对方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C公司辩称,其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每年向该协会缴纳使用费,并取得了卡拉OK曲库的使用权。故拒绝与B公司整体解决著作权许可使用问题,也拒绝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B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

A公司和B公司均未许可音集协及其会员使用涉案视听作品。而C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点播设备中所存储的MV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尽到合理审查义务,C公司未证明其已履行相应谨慎审查的义务,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但C公司作为卡拉OK曲库版权付费使用者,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考虑到其主观和客观都有积极寻求获得版权许可的意思表示,法院对其承担的赔偿数额予以合理酌减。

综上,法院判决C公司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享有的数十首MV的著作权,同时赔偿B公司的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在协议中往往明确仅许可使用其授权管理的作品。

本案中,C公司虽然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了费用,但是并非所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都是音集协、音著协的会员,尤其是涉港澳台及外国作品未能完全覆盖,KTV场所经营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要主动核实向消费者提供的MV作品中是否包含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避免出现使用者因“找不到权利人”而侵权的情况。

近年来,涉KTV侵权案件屡见不鲜,KTV场所的经营者即使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约付费,不代表获得了所有MV作品的合法授权。为此,广大经营者不得因“已付费”为由而疏于对版权的合规审查,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要认真确认视听作品授权情况,增强尊重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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