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吉林省人社厅通报《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按照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吉林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在全省部署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暨突出整治高校毕业生求职欺诈专项行动。全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会同网信、公安、教育、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部门推进专项行动落地。结合近年来查办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件,汇总梳理了一批“招转培”、虚假招聘、人力资源公司未依法履行备案年检、“无薪试岗”、非法网络职介和劳务违法再派遣等典型案例。现予以社会公布,希望广大劳动者、求职者、高校毕业生知悉掌握,切实提高防范意识,时刻警惕类似求职“陷阱”。如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侵害就业权益情况,请收集保留证据,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吉林省某消防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以安排工作为名收取培训费案
2025年7月,长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吉林省某消防安全服务有限公司以安排工作为名向求职者收取培训费线索。经查,该企业在招聘过程中,未提前明示岗位消防持证上岗要求,招聘信息披露不全,同时假借入职培训名义,违规向求职者收取培训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长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该企业已全额退还违规收取的培训费用,并完成用工流程规范化整改。
【警示提醒】
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入职、定岗、考证、培训等名义,向求职者及在职员工违规收取各类费用。广大求职者、高校毕业生求职应聘时,务必仔细核实岗位任职条件、用工要求,认真甄别招聘信息,切勿轻信“包上岗、包就业”话术,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如遭遇企业虚假招聘、违规收费等劳动违法行为,请及时留存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吉林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虚构国企岗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高额中介费用侵害求职者财产权益案
2025年8月,吉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该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虚构国企岗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高额中介费用线索。经查,吉林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存在虚构国企岗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违规收取高额中介费用等违法行为。该公司谎称可为求职者安置某国企文职内勤岗位,以此为由签订职业介绍服务协议,违规收取求职者服务费共计20万元。协议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岗位安置承诺,仅退款7万元,剩余款项拒不返还。经吉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该公司逾期未履行协议,求职者已采取司法诉讼途径解决。
【警示提醒】
该案是职业中介领域“有偿安置、花钱入编、付费进国企”的典型乱象,严重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侵害求职者、高校毕业生财产安全和合法就业权益。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岗位全部实行公开招聘招录、统一招考,付费安置、托关系入职、花钱定岗等渠道不合法,不可信、不靠谱。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诚信合规经营,坚决杜绝虚假宣传、虚构岗位、违规收费等行为,不得以安置就业、内推岗位、推荐入职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高额中介费、安置费、咨询费等费用。
广大求职者切勿轻信中介机构“包进国企、保岗保录”等虚假宣传承诺,应聘时应主动核实中介资质、岗位真实性及招聘渠道,审慎签订各类服务协议,坚决杜绝“花钱买工作”的错误求职心态,全程留存合同协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维权证据,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权。
三、四平市双辽市某广告公司未经许可利用微信公众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案
2025年3月,双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该市某广告公司利用公众号发布招聘信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查,该广告公司通过报纸和微信公众号发布招聘信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发布招聘信息时并没有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该广告公司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此,双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招聘信息、停止职业中介活动,并处以罚款。
【警示提醒】
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务必严守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切勿心存侥幸,借助微信公众号、报刊等线上线下渠道私自发布招聘信息。开展职业中介、发布招聘信息、从事人力资源招聘相关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先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经许可严禁擅自开展相关职业中介活动。广大市场经营主体应引以为戒,主动学法守法,依规办理相关经营资质,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业务,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四、白城市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再派遣案
2025年7月,白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查实白城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法再派遣行为。经查,该市某宸劳务派遣公司于2025年3月将职工韩某派遣至该市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但该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韩某转派至该市某医疗机构工作,由该医疗机构实际承担全部用工管理职责,构成事实上的再派遣关系。该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禁止再派遣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存在口头协商或原派遣单位同意,亦无法改变其违法性质,已构成违法用工,属于典型“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白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某物业公司、某宸劳务派遣公司、某医疗机构三家单位开展集中约谈和普法教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条款,依法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将韩某召回并按照原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安排工作或依法与韩某重新明确用工关系,并对某物业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复核。
【警示提醒】
本案是典型的违法再派遣案件。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用工及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违规再派遣行为。无论用工单位以借调、支援、合作等何种名义,只要将被派遣劳动者转由其他用人单位实际管理、指挥和用工,均属于法律禁止的再派遣行为,不受双方协商、劳动者同意等情形影响。法律明确禁止将被派遣劳动者二次转派,任何口头协商、私下默许均不能规避违法责任。用工企业不得擅自调换派遣人员用工岗位、私自将派遣员工转派至其他单位,广大劳务派遣公司也要规范派遣流程,严把用工流转关口。
五、松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假招聘”案
2025年7月,松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检查发现,某人力资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高薪、包入职、直签国企等虚假招聘信息,以岗位押金、安置费、信息服务费等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实际无真实用工岗位。共非法诱骗收取5人信息服务费2500元。经查,该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以培训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求职者财产和就业权益。对此,松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违法行为、并退还5人所收费用2500元,并责令该公司停止从事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警示提醒】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国企内推”“保录直签”等名义,通过网络平台、短视频、微信群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明示或暗示“有关系”“送钱就能入职”,从而骗取求职者财物。广大求职者面对此类招聘信息应高度警惕,切勿有侥幸心理,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各大网络平台应落实审核责任,对入驻机构和招聘类信息要严格把关,阻断虚假招聘信息传播链条。
六、白山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备案年检义务案
2025年4月至7月,白山市靖宇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对吉林省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但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履行属地备案义务。该公司在取得许可证后,未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及《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到服务所在地(靖宇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二是未履行年度报告及年检义务。该公司未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接受年检。上述行为构成未依法履行备案及年检义务的违法事实。2025年7月25日,白山市靖宇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2025年8月1日前完成服务备案并接受年检。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在责令期限内主动完成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白山市靖宇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警示提醒】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取得经营许可后,务必严格履行属地备案、年度报告、按期年检等法定手续,及时完善各项合规流程,主动落实各项监管要求,自觉守法经营。相关备案、年报、年检均为硬性法定义务,逾期未办均属违规行为。
七、辽源市某教培机构实施“无薪试岗”案
2024年8月,辽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劳动者投诉,反映其应聘当地某教培机构少儿编程教师岗位时,被该机构要求“无薪试岗”7天。试岗期间进行了2次试讲和其他工作,但试岗结束后,机构以“经验不足”为由拒绝录用,且拒绝支付试岗期间的劳动报酬,声称“试岗属于学习培训无薪资”。经核查,该教培机构在招聘过程中设置3-7天的“无薪试岗”,以“人岗不匹配”“经验不足”等理由辞退试岗劳动者,拒绝支付劳动报酬,侵害了劳动者权益。经调查核实,确认该教培机构“无薪试岗”、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违法事实属实。辽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无薪试岗”行为,在7日内足额支付试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同时对该机构进行约谈,要求其规范用工管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足额支付了劳动报酬。
【警示提醒】
用人单位设置“无薪试岗”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坚决杜绝设置“无薪试岗”、试用期无偿用工等违规行为。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中,若遇到“无薪试岗”情况,应坚决拒绝;若被迫接受试岗,要留存好工作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一旦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报酬,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刘星彤 审校:张楠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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