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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置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将电梯修建到房屋一层而非负一楼车库,且未通知购房业主,也未征求是否退房意见,构成违约。
  2. 置业公司未将电梯修建到车库减少了建房造价,相应增加了购房者的购房价款。
  3. 关于损失计算,因无法鉴定价值减损金额,法院以工程造价减少额均摊计算每户多支出的购房价款23740.14元,并支持鉴定费1.1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因无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关联法条】
  1.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民法典》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的确定规则,可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等因素。
【法律关系】

陈某 → 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

【原告诉请】

  1. 判令某置业公司赔偿因电梯未修到负一楼车库导致的多支出购房款损失;
  2. 判令某置业公司支付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答辩】

某置业公司以设计变更为由不予解决,未派员到庭参加庭审,也未对司法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

【法院查明】

  1. 陈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重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
  2. 某置业公司在修建过程中擅自改变原规划部门批准的电梯到达车库的规划设计,未将电梯修到车库,只修到该房屋一层。
  3. 主管部门确认:某小区15号楼规划有电梯直达负一楼车库,实际未建设。
  4. 经鉴定,将该单元电梯修建至车库的工程造价为332362.99元,该单元共有业主14户,每户均摊造价为23740.14元。
【法院认为】
  1. 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诚信履行义务。
  2. 购房合同中虽无电梯到车库的明确约定,但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中有此规定,某置业公司擅自变更构成违约。
  3. 某置业公司未通知业主、未征求退房意见且未达成补充协议,违反合同约定。
  4. 鉴定显示电梯少建导致开发商减少造价,相应增加了购房者购房价款,应予以赔偿。
  5. 间接经济损失因缺乏充分证据不予支持。
  6. 一审适用《民法典》相关违约责任规定正确。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一、某置业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740.14元;

二、某置业公司支付鉴定费1.1万元;

三、驳回陈某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5民终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本案涉及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当守约方损失难以直接衡量时,可参考违约方因违约所减少的成本造价来确定赔偿金额,以弥补传统违约责任体系在可得利益规则适用性与可操作性方面的局限性。该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即综合考虑违约获益、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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