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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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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裁判主文通常采用“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概括式表述。实务中对此类表述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是认为概括式判项未明确遗产范围,不符合判项明确性要求,缺乏执行可操作性;二是主张审判阶段应查明全部遗产明细,以此作为执行的直接依据,否则无法保障执行实效,甚至有观点将此类案件归入执行难范畴,成为困扰执行实践的突出问题。

笔者认为,概括式裁判主文符合现行法律的规范要求。遗产范围的核查本质上属于执行程序的固有职责。下文将从法律规范基础、执行实操基础、审执协同机制三个层面展开具体论证。

一、概括式裁判主文具有充分的法律规范基础

从实体法维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确立的限定继承原则,其核心是明确继承人的责任上限为“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该规定划定的是责任承担的法律边界,而非要求审判阶段必须预先查明具体的遗产明细。遗产范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可能因继承人处分、财产形态转化等发生动态变化,审判阶段在客观上无法对变动中的财产范围作出终局性固定。

从程序法维度看,强制执行的核心对象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财产查控、范围界定本就是执行程序的核心职能。审判程序的核心功能是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确认责任承担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无需也不应当越位承担本属于执行环节的财产调查职责。

从裁判规范维度看,生效判项的法定标准是权利义务主体清晰、给付内容明确可执行,而非必须穷尽列明具体财产。概括式裁判主文已明确界定责任承担主体为继承人,责任上限为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债务清偿的给付内容与责任承担方式均清晰确定,完全符合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与判项明确性要求。遗产的具体形态与明细,并非裁判主文的必备要素。

结合司法实践,倘若要求审判阶段全面查实遗产明细并据此作出判项,后续债权人新发现遗产线索时,无法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处置,必须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仅大幅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与程序负累,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复消耗,与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相悖。

二、执行程序具备实操基础,遗产核查是执行的法定职责

针对实务中存在的两类认识误区,需要从审执分离的制度逻辑出发予以澄清:此类案件所谓的“执行障碍”,本质上并非裁判主文存在制度性缺陷,而是执行程序需要针对继承案件的特点开展专项财产核查。

一方面,此类案件的执行逻辑与普通财产给付案件具有高度同质性,仅新增遗产甄别环节的规范要求。在普通债权执行中,执行法院本就负有全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划定可供执行财产范围的法定职责;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中,执行法院仅需将查控范围限定为被继承人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实际继承的财产,并严格区分继承人个人财产与遗产的边界,即可精准锁定执行标的。

另一方面,遗产范围核查是执行程序的专属职责,而非审判阶段的审理义务。若强制要求审判阶段逐一查清全部遗产明细,既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基本制度初衷,也与当前司法现实、审判程序的审理周期要求严重不符,还会因遗产的动态变化导致判项与实际脱节。执行程序具备持续化、动态化的财产查控属性,依托网络查控系统与多部门联动机制,其调查的全面性、时效性均显著优于审判阶段的静态事实审查,由其承接遗产核查职责更符合案件运行规律。

三、健全审执协同衔接机制,打通判项落地的全流程通道

在明确概括式判项合法性与执行核查职责的基础上,破解此类案件的执行痛点,应当通过完善审执协同机制、规范执行流程,打通概括式判项的落地通道。

(一)强化庭审基础审查,做好执行前端铺垫

庭审阶段应当强化遗产线索的初步审查和核心事实固定,引导各方当事人主动申报遗产线索,固定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及遗产管理人的指定等基本事实;同时做实做细法律释明工作,向当事人明确限定继承的法律内涵、责任边界及隐瞒、转移、虚假申报遗产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从源头减少执行阶段的财产查明阻力,为后续执行程序开展做好前端铺垫。但该环节仅为事实固定与线索收集,并非要求审判阶段对遗产范围作出终局性认定。

(二)规范执行流程标准,明确执行权运行边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应当第一时间启动专项遗产调查程序:一是充分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询被继承人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理财产品等各类财产,对债权人提供的遗产线索,及时开展线下核查、调查取证;二是引导申请执行人提供遗产线索,责令继承人如实申报实际继承的财产情况,对继承人隐瞒、转移遗产的行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查控到的财产严格进行权属甄别,精准区分遗产与继承人个人财产,对属于遗产范围内的财产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对确无遗产可供执行的,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续债权人举证发现新增遗产的,准许随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保障债权人债权始终处于司法保障范畴。

(三)深化审执部门联动,凝聚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审判与执行的常态化衔接机制:审判部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将庭审中初步固定的遗产线索随案移送执行部门,减少执行阶段重复核查成本;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需要裁判进一步明确的实体问题,及时与审判部门沟通反馈、会商研判,推动审执程序无缝对接,提升整体办案质效。在此基础上,同步深化执行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证券、车辆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查控协作,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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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7版

作者

周婧

(作者单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见习编辑 孙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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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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