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莫贪杯,驾车不沾酒
守法出行,一路平安
案例一
7月29日21时14分许,源城交管大队在大同南路金碧花园路段开展“雷霆护航”专项夜查行动,查处一起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现场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将驾驶人带至医院抽血送检,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8月6日21时10分许,江东交管大队在古竹镇旅游大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61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驾驶人作出罚款2000,驾驶证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8月8日0时54分许,源城交管大队城镇中队在河紫路交城南路路段开展夜查酒驾醉驾整治行动时,查获一名男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革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抽血检测,吴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5.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
珍爱生命 拒绝酒驾
请广大驾驶人
严守安全底线 勿触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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