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动画电影《牛来》引发广泛讨论,随之而来的“盗摄”与二次创作(下称“二创”)热,如网友制作的《马来》《狗来》等衍生版本,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保护边界的广泛讨论。
然而,无论“盗摄”“玩梗”的初衷为何,这类行为都存在明确的法律风险。根据著作权法,电影作为视听作品受法律保护。“‘盗摄’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但‘二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授王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盗摄”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牛来》电影相关画面
《牛来》讲述了小牛“牛来”经历成长与考验的故事。这部由导演与其母亲“手搓”5年完成的动画电影在院线上演了堪称“魔幻”的“票房逆袭”:8月5日上映首日,该片票房仅有342元,几乎无人问津。然而,由于正片画风粗糙,迅速引发全网热议,其后票房一路飙升。截至8月23日,《牛来》的累计票房破4000万元。
在《牛来》的观影现场,一些观众举起手机进行拍摄,这似乎成了一种新的“打卡”方式。许多观众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只要自己不是由此获利,仅仅是为了分享观后感或吐槽,就不违法。事实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王迁表示,使用包括手机在内的摄录设备在电影院中拍摄正在播放的电影,被称为“影院偷拍”。一些国家的立法明文将此举定为刑事犯罪,而不是普通的民事侵权,原因在于当时盗版电影(俗称“枪版”)的源头主要是影院偷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对“影院偷拍”做出特别规定,原因在于影院偷拍无疑构成对电影作品的复制。如果是为了制作DVD等电影作品复制件进行售卖而进行偷拍,或者将拍摄后形成的数字版本传至网络中供公众点播或下载,不仅在未经许可时均构成侵权,而且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律师王文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进一步解释,“盗摄”通常指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电影院或其他放映场所使用手机、摄像机等设备,对正在放映的电影画面进行拍摄、录音或录像的行为。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电影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行为人在影院对正在上映的电影实施盗摄录制,系未经许可将视听作品固定于存储介质,侵害复制权;如再将“盗摄”所得视频上传网络,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该视频,则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若对外出售该“盗摄”复制件,还侵害发行权。“该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不影响著作权侵权的成立。”王文俊强调。
“二创”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
伴随《牛来》票房“狂飙”的,是一场席卷全网的“玩梗”狂欢。有人利用AI技术或剪辑软件,将原片中的“牛”替换为其他动物,制作了《马来》《狗来》《熊来》等一系列衍生视频,甚至有博主将热映大片《奥德赛》与《牛来》混剪成《奥牛》,轻松斩获数万点赞。一些官方文旅账号也迅速下场,如“东莞发布”推出抽象短片《鹅来》借势宣传。
《鹅来》
如果说“盗摄”的法律定性相对清晰,那么围绕《牛来》展开的“二创”的法律定性则相对复杂。面对铺天盖地的《马来》《狗来》以及各类AI“换脸”“换皮”视频,究竟哪些属于合理使用,哪些又构成了侵权呢?
在王文俊看来,未经许可对原作进行二次改编并公开发布,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侵害原作品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同时,歪曲篡改、未标注来源的,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他认为,是否营利不影响侵权成立,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害人身权的还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损害公共利益的予以行政处罚;以营利为目的达到定罪标准的,应追究侵犯著作权罪刑事责任。演绎作品行使权利不得侵害原作品著作权。
对此,王迁指出,“二创”的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二创”是以作品中的故事情节(电影剧本)、动漫形象(美术作品)或连续画面为基础,在保留其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发展该表达形成新作品,如果未经许可进行后续利用,可能构成对相关作品演绎权的侵权。如果相关的改动达到了歪曲、篡改的程度,还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恶搞《葫芦兄弟》的短视频就被法院认定为侵权作品。
然而,并非所有“二创”都会踩雷。王迁表示,有的“二创”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对原作品进行讽刺性模仿,以表达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思想感情。此时,只要对原作品的利用没有超过进行讽刺的需要,则可以构成合理使用。如由恶搞电影《无极》形成的短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其中的许多内容就属于对电影的合理使用。还有的“二创”仅仅利用了电影中的思想创意进行全新的创作,由此形成的新视频只与电影作品存在思想创意上的相似,而缺乏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此时则没有侵权问题。
影院“盗摄”、随意“二创”电影内容,暗藏侵权风险,需守住著作权保护边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本报记者 侯伟)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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