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杨坤工作室发布杨坤先生起诉网络用户“四川芬达”案件的进展情况。

据介绍,2025年2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杨坤起诉蒋某、李某(即网络用户“四川芬达”实名认证主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立案,后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蒋某、李某二人公开对原告杨坤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杨坤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1.5万元。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经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杨坤先生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于2026年3月26日立案。

现被告蒋某、李某已于2026年9月11日发布道歉视频;赔偿款项已缴至法院执行账户,待法院完成划付至杨坤先生账户后,该笔款项将全额捐赠公益组织,用于帮扶孤独症群体及其家庭。捐款完成后将另行发布捐赠公示。

9月11日,蒋某、李某确已通过“四川芬达”账号发布道歉视频。视频中,两人表示,“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我们认真阅读判决书,也反思了自己的行为。我们哥俩完全认同法院认定的全部事实,认同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在此向您做出郑重道歉,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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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识到,我们创作发布的模仿视频中使用侮辱性词语和不实演出情节,通过夸张演绎丑化了您的形象。在您发起维权之后,我们未能及时停止相关内容,以致于造成视频大范围传播,客观上损害了您的公众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

“通过这次事件以及法律公正的判决,我们清楚地认识到,娱乐创作、节目效果不能成为突破法律的边界、伤害他人的名誉的理由。当初我们的创作分寸失守,言语和演绎失当,给您带来了声誉上的困扰,打乱您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对此,我们哥俩发自内心地感受到愧疚和抱歉。”

“我们尊重并服从法院判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有侵权视频均已删除。在此郑重承诺,往后不再制作、传播任何歪曲、诋毁、丑化您的内容,不再实施任何侵害您名誉的行为。”

公开报道显示,2025年3月10日,“四川芬达”发视频称遭到杨坤起诉,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以及公开道歉。两人辩称自己的视频内容没有提及杨坤名字,也没有批判性内容,只是涉及了几句杨坤的歌曲,“没想到明星也会起诉”。

不过相当多的网友却认为,“四川芬达”在直播中模仿杨坤的造型穿搭,背景P上近似《中国好声音》标识,复刻“32场演唱会”梗,依靠夸张的表情和动作博取流量,已经超出正常评论边界。

2025年4月11日,“四川芬达”又发布视频,表示过去一段时间里自己的直播和短视频可能冒犯到杨坤,因此给杨坤带来的困扰并非本意,两人对杨坤一直很尊重,从小就听着他的歌长大。但现在自己的作品给杨坤造成较大舆论,深感害怕和内疚,就此向杨坤及大众真诚道歉。

来源 新晚报、江南都市报

编辑 肖旭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杨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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