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依据《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拟定了《关于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使该通告更加全面、科学、完善,更贴近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9月15日-9月3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电子邮箱:hsyjjfgk@163.com
(二)纸质材料邮寄至:呼和浩特市机场北辅路水岸小镇G2号楼2.3层呼市应急局法宣科 邮编:010010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谭少春,电话:5181106
附件:
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
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段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时段及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东绕城高速、南三环快速路、西三环快速路、110 国道合围区域内,仅允许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腊月二十三、正月初五、正月初七、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详见附件蓝色界线合围区域示意图)
二、除第一条划定合围区域外,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其余辖区,以及经济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范围内,仅允许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其余日期每日6时至23时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场所及其安全保护区内全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单位及周边100 米范围内;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军事禁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七)山林、草原、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八)隧道、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
(九)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台、楼道;
(十)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前款所列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识,落实管理责任。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预警会商、信息提示工作。
五、举办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开展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燃放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安机关应当对燃放方案进行审查,并对燃放活动实施现场监督。
六、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选择安全开阔场地,不得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抛掷;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指导;燃放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消除火灾隐患。倡导移风易俗,鼓励使用电子鞭炮、环保礼花筒等替代性产品。
七、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武川县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及时段,由各旗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地点、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置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九、本通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此前有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呼和浩特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内容来源:呼和浩特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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