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官网2026年9月21日刊载的宣判消息显示,冯志斌案一审认定:其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6071万余元;2022年离职后至2025年,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有关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收受987万余元。法院分别认定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另认定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这是一审宣判消息,并非判决书全文;目前不能据此确认判决是否生效,也看不到逐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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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的第一个切口,是把请托、办事、约定收钱、实际付款四个时间逐笔排开。《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制离职人员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钱的行为。但“离职后到账”并不当然等于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在职时已经利用职务为请托人办事,并事先约定离职后付款,仍须审查是否属于在职期间形成的受贿交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实务解读也明确区分了这两种路径。

第二个切口,是查清所谓“影响力”究竟怎样起作用。针对离职后的987万余元,宣判消息只概括写到“为有关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辩方应要求逐笔对应:具体请托是什么、哪名在职人员实施了什么职务行为、项目利益为何属于“不正当利益”、款项与该行为有何对价关系。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了在职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中“承诺”的认定规则;不能把该条直接当成免除离职人员案件中“不正当利益”等要件证明的依据。这是依据不同条文构成要件作出的辩护分析,仍要落到具体证据上。

反向假设,不是改写本案事实。假如某笔离职后收入对应真实、可计价的顾问服务,且项目按正常程序取得,付款又无法与特定在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对应,就有必要争论该笔款项能否计入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反过来,仅有合同、发票和服务记录也不够;若请托人证言、沟通记录、项目审批异常及付款安排能够相互印证权钱交易,“顾问费”的名称不能决定性质。(宣判消息没有披露这些材料,不能据此断言本案存在上述情形。)

张智勇律师提醒:办案时先做一张逐笔核查表:任职及离职日期、请托提出时间、具体请托事项、被联系的在职人员及其职权、项目审批过程、付款约定与实际流向、真实劳务及市场价格。然后分别检验在职受贿、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正常商业报酬三种解释,尤其防止同一笔款项重复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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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