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476
(图为AI生成)
案情简介
邢某与唐某于2023年通过短视频网络平台相识,二人日常通过短视频软件、微信沟通交流。唐某网络直播期间,多次诉说亲属患病、身负外债、经济拮据。邢某出于同情与朋友情谊,自2023年8月至9月通过微信转账或银行汇款等方式主动向唐某转账128888元。唐某表示感谢,并称有钱以后会偿还,邢某则表示“一点小钱,不用放在心上”。
款项交付半年后,邢某向唐某含蓄地表示款项系出借,不是赠与。此后,邢某自身经济紧张,多次通过微信、短视频平台向唐某催要全部欠款,唐某始终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拖延。之后,双方产生矛盾,唐某将邢某短视频账号拉黑,拒绝沟通,拒不还款。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全额返还借款本金128888元。
唐某当庭抗辩称,案涉全部转账款项均为邢某自愿无偿赠与,无需返还。为佐证自身主张,唐某提交短视频平台聊天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片段、个人短视频作品截图三组证据,主张邢某曾多次撤回短视频聊天消息,且聊天记录中存在反映邢某懊悔情绪的表述,说明邢某在交付款项时表达的意思是赠与,而非借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项构成要件。
首先,从事实认定与款项交付层面来看,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对案涉128888元款项的交付事实均无争议,原告提交了完整的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足以确认。同时,根据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唐某收到款项时曾明确表示会偿还,在邢某催促还款后,唐某未提出任何异议,仅以自身经济困难、无力偿还为由进行回应。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均未将该款项视为赠与性质,借贷合意明确。
其次,针对唐某提出的赠与抗辩意见,从证据审查角度而言,其主张不能成立。唐某提交的短视频聊天截图、碎片化微信聊天记录,存在证据截取不完整、断章取义的问题,无法客观还原双方完整的沟通过程;且经当庭核验短视频平台消息撤回规则,邢某即时撤回消息的行为不具备掩盖案件事实的可能性,亦不能佐证唐某的赠与主张。此外,唐某发布短视频系其单方行为,无任何邢某认可无偿赠与资金的佐证材料。唐某所举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推翻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
最后,从民事行为价值导向与公序良俗层面进行法理分析,亦不应支持无偿赠与的推定。在网络陌生人交往过程中,大额资金的无偿赠与应当具备明确、无歧义的意思表示。日常聊天中的客套式安抚语句,不能等同于放弃债权、无偿赠与的承诺。若仅以片面、碎片化的聊天内容,直接推定大额转账为无偿赠与,将助长网络交往中以示弱、卖惨为由索取他人财物,事后拒不返还的不良风气。这不仅违背了诚信友善的社会公序良俗,也背离了法律保护合法借贷关系的初衷。
综合全案证据,唐某的赠与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邢某与唐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依法判决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邢某借款本金128888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当下网络短视频社交催生的典型资金往来纠纷,具有广泛的社会普遍性。鉴于网络社交的虚拟性与匿名性,此类纠纷常面临举证困难、性质认定模糊等痛点,而本案对规范网络社交中的金钱往来、明确大额转账的法律属性,以及树立诚信价值导向具有较强指引意义。因此,在网络社交涉及款项交付、资金往来时,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并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区分网络聊天客套话与赠与意思表示,大额赠与需有明确、完整的意思表示
网络沟通语言较为随意,常受情绪、语境和社交礼仪影响,日常交流中“不用放在心上”“一点小钱”等安抚、客套类表述,不能直接认定为出借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赠与。法律层面认定大额财产赠与,必须有当事人清晰、无歧义、完整的意思表示,如书面说明、专门免除债务的对话等;仅凭零散、含糊的聊天语句,不足以推翻借贷关系。普通朋友之间线上交往,动辄发生十余万元的大额资金流转,若无明确赠与约定,应当优先认定为借贷。本案中,唐某仅凭碎片化聊天记录主张赠与,既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也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据严重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此举旨在厘清线上沟通语言的法律边界,避免断章取义、歪曲当事人真实意愿,同时维护民间借贷秩序和社会诚信。
2.网络交往中利用他人同情心索取资金拒不返还,违背诚信公序良俗
短视频平台拉近陌生人社交距离,但也滋生了部分人员虚构生活困难、博取他人同情,收取他人转账后拒绝还款的现象。诚实守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善良风俗亦要求在人际交往中恪守底线,不得利用他人善意谋取不正当利益。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善意不应被恶意利用。本案中,唐某多次以家庭困难为由收取大额资金,承诺还款后又全盘否认借贷事实,试图将他人善意出借的资金变成无偿赠与,该行为有违诚信,若放任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出借人权益,也会侵蚀社会信任基础,故不应得到保护。
3.网络资金往来应留存完整证据,切勿随意删除聊天记录,规范自身举证意识
线上转账纠纷举证难是普遍痛点,本案也暴露出当事人证据留存的常见误区。一方面,当事人发生金钱往来时,应当完整保存微信、短视频平台的全部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切勿仅留存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内容,断章取义的证据无法获得法院采信;另一方面,短视频、社交软件均存在数据留存时限,建议对重要沟通记录及时截图、录屏备份。本案中,唐某仅提交部分聊天截图,无法还原完整沟通记录,最终抗辩未被法院支持,并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
4.理性看待网络陌生人交往,谨慎处置大额资金,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网络世界中,人与人之间互不熟悉,信息真实性难以核验,交往过程中切勿因一时冲动,轻易处置大额资金。如要出借资金,应当通过文字明确款项性质、还款时间,留存完整转账凭证,避免事后维权困难;若对方刻意回避、拉黑失联,要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司法会作出公正判决,但司法亦非万能,如果财产损失不能追回,行为人最终仍需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
来源:法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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