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内
禁止行为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02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
禁止行为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文物本体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03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
禁止行为
①文物建筑内不准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
②文物建筑内不准违规进行焚香、烧纸、点蜡烛、点油灯等明火活动;
③文物建筑内不准违规使用燃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④文物建筑内不准停放电动车、摩托车等易燃车辆;
⑤不准随意动用消防设施,锁闭安全出口、占用疏散通道和消防通道。
⑥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准违规设立功德箱、开展宗教活动。
04
利用文物禁止行为
①不得擅自修缮、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②不得擅自原址重建已毁坏文物;
③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改变其用途;
④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⑤不得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05
馆藏文物利用禁止行为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06
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禁止行为
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文物销售单位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拍卖企业,文物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销售单位。
07
禁止买卖文物范围
①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公告的被盗文物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文物;
②外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按照有关国际公约通报或者公告的流失文物。
08
考古发掘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地下埋藏和水下遗存的文物。
09
干扰文物行政部门监督
管理行为
不得拒绝、阻碍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与险情处置等工作。
10
文物出境禁止行为
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
②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③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宣
(图文来源于“文旅泸州”,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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