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一条尚未通车的封闭施工道路上,两辆电动自行车迎面重重撞上。两名未成年人先后殒命,两个家庭因此破碎。事发之后,一连串疑问摆在所有人面前:设置了警示牌、用水泥墩封堵的施工道路,围挡留有缺口,管理方需要为此担责吗?交警查不清事故成因、没有出具责任认定书,赔偿责任该怎么划分?已满16周岁、在家帮忙务农的孩子,能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出事自己承担赔偿?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4年8月的一天23时许,南宁一段封闭在建、禁止通行的施工道路上,15周岁的王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搭载13周岁的梁某某,和16周岁的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迎面相撞。

撞击力度巨大,两车严重损毁,散落物范围达1600cm×1200cm,现场没有留下明显刹车痕迹。王某某、梁某某送医抢救后相继离世,周某某在事故中受伤。

交警部门查明,事发路段属于封闭施工在建道路,两端设有“禁止车辆和行人通行,否则后果自负”警示牌,并以水泥墩和钢管封路,但因存在缺口,电动车仍可进入。因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交警部门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责任。

悲痛之下,两名遇难少年的父母分别提起诉讼。王某某父母提出,要求周某某及其父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梁某某父母同样起诉,主张周某某一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案涉封闭施工道路的施工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诉讼过程里,各方争议不断:周某某一方提出,孩子已满16周岁,在家务农,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由周某某本人承担;两名死者家长则认为,道路围挡存在缺口属于管理疏漏,施工单位应当担责,王某某和周某某对事故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一审法院在没有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下,审理该案的法院结合现场材料、笔录和各方陈述,从民事侵权角度划分责任:王某某承担75%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15%次要责任,搭乘车辆的梁某某承担10%责任;施工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应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依照一审法院判决,周某某父母需要向王某某父母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向梁某某父母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赔偿款优先从周某某个人财产中支付,财产不足的部分,再由他的父母补足。两名死者家属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除施工单位以外,其余当事人不服一审结果,全部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全部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