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两家相邻的马术俱乐部,自2025年10月以来多次发生纠纷。拦路、冲撞、惊吓顾客,甚至导致人员受伤。3月7日,其中一方拿着视频报警,得到答复却是“马匹为牲畜,无法录口供,不予受理”。
马场竞争争执:
在一家马场附近开马场开业半年来摩擦不断多次报警
3月8日,40岁的曹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老家在湖北,去年在广东惠州市郊租用了一个生态园的地方,做骑马观光项目,自2025年10月1日开业以来,吸引了不少亲子家庭和马术爱好者。在她的马场不远处,还有一家早于她家的马场。
曹女士称,她隔壁马场的老板王某,担心影响他的生意,自她开业以来,双方经常发生争执,为此还多次报警。曹女士说,因为事发地都在野外马道,马匹奔跑速度快,事情发生往往就几秒钟,等他们回过神来,对方已经跑远,警方赶到现场时,往往因为缺乏直接视频证据,无法立案,只是口头劝诫双方冷静。
女子冒险取证:
拍摄对方骑马冲来视频“所幸躲避及时马蹄仅擦了脚背”
曹女士称,3月7日,她马场的工作人员正带着顾客在一片开阔地拍照休息,王某骑马奔来“找茬”,曹女士用手机将过程拍摄下来。
曹女士提供的视频显示:身穿黄色上衣的王某骑马出现,靠近曹女士的教练,双方发生短暂的言语争执,将对方挤到一土坑处。随后,王某突然策马加速,朝着站在不远处牵着马的曹女士冲过来。
曹女士说:“我当时就站在地上,还牵着马,根本来不及躲,非常害怕,但为了取得证据,就冒着风险,拿着手机对着他拍摄。”
视频画面中,王某骑马冲向曹女士,视频中断,是否发生踩踏或肢体碰撞,没有显示。
曹女士说,所幸躲避及时,马蹄仅擦了她的脚背,造成红肿。如果当时被马冲撞或踩在脚面,后果不堪设想。
竞争者讲述:
她原来是客户,变成相距一百多米的竞争方半年多来纠纷不断,各说各有理
3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采访到骑马当事人王先生。他介绍,他的马场2024年营业,曹女士原本是他的客户,前来游玩后发现生意不错,便在距离他的马场一百多米处租地开了一家马场。
因为距离太近,会产生恶性竞争,在筹备之初,相关部门还劝说,客源有限,只能容下一家马场经营,希望她到其他地方经营同类项目,曹女士未采纳,坚持开办。原来的顾客变成恶性竞争者,这是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半年多来,双方纠纷不断,各说各有理,为此双方多次报警。
对于曹女士所说骑马冲撞之事,王先生称当天因曹女士马场工作人员导致他的客人受伤,他骑马去理论发生了争执。他骑马冲向曹女士,马是牲畜,是马所为,但并没有发生冲撞,也没有曹女士所说的脚受伤,如果受伤的话,可以到医院鉴定。
警方回复:
开始:牲畜无法录口供,不予立案
后来:找双方当事人再次来派出所重新做笔录
曹女士称,前几次争执没有证据,这次冒着危险拍下来,证据确凿,画面清晰,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剪辑,希望警方严惩肇事者。
事后,曹女士到辖区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马安派出所报案。接待的民警看过视频后,给出的理由为“马匹是牲畜,没办法给马录口供,不予立案”。
曹女士提供的一份报案时的视频录像显示,一名着警服的工作人员称,“牲畜没办法做笔录,没有人跟马去交流‘马语’”。
曹女士说,肇事的是人,骑马的是人,指使马冲撞人的也是人,要追究的是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让马开口说话。视频显示,民警称,“马不会指认谁让它来冲撞的”。
3月9日,对于民警提出“牲畜没办法做笔录”之事,马安派出所一名工作人员称,他不是当天的值班民警。现在他们找双方当事人再次来派出所,重新做笔录,因为牲畜的确没办法做笔录,他们将此事再汇报给分局法制科,让他们来决定此事。
3月12日,记者联系派出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称将由专人回复此事。
律师说法:
不能给“马录口供”实质是将证明对象,从“人的行为”错误地置换为“工具的意志”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静认为,依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故意伤害处罚。公安机关以“牲畜无法录口供”为由不予立案,这一理由在法律逻辑上或难以成立。
曹女士提供的视听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其证明的是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事实。马匹仅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工具,而非被调查的法律主体。警方强调不能给“马录口供”,实质是将证明对象从“人的行为”错误地置换为“工具的意志”。警方完全可以通过传唤行为人、询问证人、调取监控等方式查明事实。
司法实践中,利用工具实施违法行为并不因工具的特殊性而影响案件定性。若以“工具不能开口”为由不予立案,将导致以马匹等牲畜为手段的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实则降低违法成本。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魏光敬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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