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18年半,不发工资,只打欠条,如今欠条在手却难以兑现。”
近日,辽宁王女士向新黄河记者反映,其父王朝文1993年调入辽宁省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三十家子供销社),自入职起便被长期以“打欠条”形式拖欠工资、加班费以及垫付款等,累计被拖欠月份长达222个月,费用共计43万余元(按照2012年朝阳市工资标准计算)。
王朝文老人称自入职起便被长期以“打欠条”形式拖欠工资
王朝文多次讨薪无果后,于2010年提起诉讼。2013年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但因改制、“待业协议”等因素存在中断争议,部分诉求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仅判决支付其中3年工资。王朝文不服判决,持续向多部门反映。王女士称,2018年经多部门协调曾确认其工作时长18年半并约定核算欠薪,但未能执行。2026年供销社提出3万余元解决方案,因与家属核算金额差距过大被拒。
3月20日,凌源市供销社工作人员回应新黄河记者称,曾按判决支付对方3年工资但被拒,目前无额外兑付计划。针对2018年多部门协商会议的相关承诺,该工作人员表示,因各方未达成一致,会议内容未落地执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欠薪的依据。
入职即遭“欠条发薪”,七旬老人举报被欠薪18年半
今年74岁的王朝文,于1993年3月调入凌源市三十家子供销社,为该社正式职工,先后从事店员及更夫工作。据其女儿王女士介绍,王朝文自入职起,供销社便长期以“打欠条”方式拖欠工资、加班费、垫付款及近4000元风险金。
王女士提供的大量票据显示,其中有购买物品的收据,以及写明为加班费、安全奖等款项的欠条,均有签名或盖章,物品涵盖煤、蜡烛、水电费等。“我父亲做更夫,蜡烛、煤都是工作需要用的,那个年代都是自己购买再凭票报销,他的工作性质类似如今的保安,这些收据其实是垫付款凭证。”王女士称,其父曾多次向供销社反映要求支付现金工资,但未能如愿。
王女士提供的大量票据
2000年6月,王朝文因长期讨薪无果,私自锁住供销社大门,被公安机关以扰乱经营秩序为由给予行政处罚。一个月后,由供销社时任负责人宫某春协调,与王朝文等人签订协议,约定宫某春任职期间(2000年1月至7月)拖欠的7个月工资与加班费需一次性结清,此前欠薪待单位统一补发,并要求王朝文回家待业。“协议约定的7个月工资确实支付了,每月两百块零七毛,共计1400余元。但是500元的加班费没有给。”王女士称,其父也并未待业,依旧在供销社从事更夫的工作。
王女士提供的协议书
2006年,供销社进行产改,员工可以通过买断工龄,领取一笔经济补偿金,但王朝文并未同意买断,也未领取该笔费用。“产改后,我父亲一直作为正式职工仍在供销社看护大楼。”王女士提供的一份由三十家子供销社开具的拖欠更夫工资名单表中,王朝文的名字均在列,但未签字按手印。
2010年,王朝文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起诉三十家子供销社。2013年,二审法院认定王朝文与供销社存在劳动关系,并未买断工龄,王朝文及家属主张被拖欠工资18年半,但生效判决仅支持供销社支付1997—1999年三年工资,共计12000余元。据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查明,1994年至1995年工资以“风险金”形式入账,后于2007年由供销社以现金退还;1996年上半年为店组承包,下半年不欠工资。而2000年以后王朝文与供销社的劳动关系因“待业”协议及产改等因素存在中断争议,或部分诉求已超诉讼时效,故未予支持。
多方协商承认欠薪但未兑现
“法院说的1994年至1995年工资以风险金入账,但是风险金的收据如今仍在我父亲手中,他也并未收到这笔退款。2000年以后,他的劳动关系也并未中断,还在供销社看护大楼,一直到2011年。这个是有证人证言可以做证的。”王朝文不服判决,随后于2013年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王朝文老人于201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
王女士介绍,2011年9月,三十家子供销社将经营大楼变卖,王朝文被迫停止实际工作,但劳动关系并未解除。2013年,王朝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王女士称,其父实际工作时间为1993年3月至2011年9月,共18年半。而王女士提供的朝阳市劳动局工龄计算审批表、社保局养老保险缴纳明细表均显示,王朝文仍以三十家子供销社职工名义缴纳保险并办理退休。
图为社保局养老保险缴纳明细表
再审诉求被驳回后,王朝文及家属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被欠薪一事。
2018年3月,凌源市法院、当地政府、人社部门、供销社及王朝文家属进行五方会谈。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会议记录,会议确认王朝文工作时间为1993年3月至2011年9月,并就供销社核实工资发放情况、按劳动局统一标准计算欠薪等达成处理意见。但王女士称,因各方就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最终未能执行。
2019年,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供销社联合出具《王朝文1993年后工资测算说明》显示,王朝文的档案内有历年的《企业职工升级工资审批表》,表内只显示调整金额数,1995年10月起标准工资由149元升级到194元,月增资45元可按政策核算,但其余增资因档案缺失无法测算出应补发工资数。
2022年起,王朝文开始通过网络平台实名举报被欠薪一事。王女士称,2024年至2025年间,当地政府、政法委、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多次以会议形式协商,提出按朝阳市2012年工资标准计算欠薪。王女士据此核算,仅工资、加班费、安全奖等劳动报酬及垫付费用共计43万余元。若再加上25年来维权产生的交通、误工等实际损失及精神补偿,费用总计达78万余元。王女士称,家属曾表示可协商至50万元,但就金额问题各方仍未达成一致。
“今年2月,在持续维权和舆论压力下,供销社承认部分欠款,但仅认可工资、困难补助、买断费各1万余元,合计3万余元。”王女士称,因金额差距巨大,被王朝文拒绝。
供销社称按判决执行,工龄“视为买断”
3月20日,新黄河记者就王朝文被欠薪一事致电凌源市供销社。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王朝文的劳动争议已走完司法程序,供销社严格依据法院判决支付1997—1999年三年工资共计12000余元,该方案此前已被王朝文拒绝,供销社目前无额外兑付计划。
图为凌源市供销社
针对王朝文家属反映的“18年半工作时长”及2018年五方协商会议等相关承诺,该工作人员表示,因各方未达成一致,会议内容未落地执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欠薪的依据。
关于劳动关系存续的问题,工作人员称,2006年12月供销系统按国家及省级文件推进统一改制,数千名职工均参与工龄买断,该行为属政府统一政策,即便王朝文未签字、未领取10999元买断费,也“视为已买断”。2006年后其社保由个人缴纳,单位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记者发现,上述说法与2013年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王朝文并未买断工龄,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存在直接矛盾。“王朝文与供销社是否解除了劳动合同,可有书面协议?”记者就此追问,工作人员称王朝文就职的是三十家子供销社,那时候她还未参加工作,具体的情况她并不清楚,而三十家子供销社已被吊销。
图为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截图
3月20日下午,记者先后致电凌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凌源市劳动就业局,未获有效答复。
3月23日,新黄河记者致电三十家子镇镇政府,想就王朝文举报被欠薪一事做进一步了解,工作人员回绝了记者的问题,并表示王朝文一事法院已有结论,记者有问题可以询问王朝文本人。
剩余欠薪能否追回?律师解读:诉讼时效或未过期
针对王朝文实名举报被欠薪一案,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周兆成认为,这起跨越25年的劳动争议,触及诉讼时效中断、劳动关系认定及生效判决既判力等关键法律争议点。
关于2018年五方会议记录,周兆成指出,该记录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家属不能直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可先向法院申请对该会议记录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若获确认且供销社仍不履行,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若司法确认未获支持,则需以该记录为核心证据,就未结清的欠薪重新提起民事诉讼。
王朝文2013年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仍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欠薪问题,2018年五方会议上,供销社承认王朝文“18年半工作时长”的行为,周兆成认为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法定中断情形。供销社在正式会议中承认劳动债权,加之王朝文持续维权讨薪,家属主张2000年后欠薪从2018年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具备充分法律依据。
关于供销社回应王朝文“视为已买断工龄”一说,周兆成明确表示,该主张与2013年生效判决直接相悖。判决已认定王朝文“并未买断工龄,劳动关系存续”,具有既判力。解除劳动关系须以书面协议或支付补偿金为前提,单方面“视为买断”不具备法律效力。
针对供销社以“个人缴纳社保”为由主张免责的说法,周兆成指出,社保缴纳并非认定劳动关系存续的唯一标准。劳动关系认定遵循“实质要件优先”原则,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实际用工。2006年后王朝文仍为供销社看护大楼,提供实际劳动,且供销社从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未依法解除。
综合本案,周兆成提出四条可行法律路径:一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提交五方会议记录、工资审批表、欠条等证据,主张原判决事实不清;二是就2000年后未支持的欠薪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凭上述证据主张债权;三是申请司法确认五方会议记录效力,获确认后即可强制执行;四是向人社部门及上级供销社提起行政投诉,督促履行监管职责。
(本文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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