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深化新时代各国法律和司法行政领域交流合作,以法治方式促进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广东深圳成功举办。会上,中国和新加坡司法界代表围绕“司法教育与法官的全面培训和发展”“法院在支持和保障国际仲裁程序中的作用”“通过可靠负责地使用人工智能加强司法工作”“实现家事司法最佳结果”四大核心议题深入交流研讨,达成多项共识。据了解,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已成功举办九届,探讨了35个议题,签署了6个备忘录,联合发布案例选,交换案例清单,成为中新交流合作的高水平平台。
本刊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莊泓翔,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高晓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海波,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审判庭大法官施奇恩,家事司法法院首席法官郑慧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高级法官、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赵菊花8位会议代表的精彩发言集中进行摘登,从而展现两国在司法能力建设、涉外争端解决、智慧司法创新、家事审判实践等方面的先进理念与实践成果,以飨读者。
本文为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莊泓翔的发言。
文 |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 莊泓翔
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广东深圳举行 摄影 孙若丰
人们常说,仲裁当事人没有上诉权,因为仲裁被视为解决争议的第一步,也是唯一一步。但是,当事人确实有权获得一个按照他们约定的程序和仲裁协议范围作出的裁决。正如新加坡最高法院的上诉庭在最近的一项判决中所指出的那样,“为仲裁当事人提供的最重要的保证是……一个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程序”。
法院在提供这一保证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从而支持和保障仲裁程序。下面,将从两个方面重点介绍新加坡法院是如何发挥该作用的。
一、
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有两种形式——当事人可以向高等法庭申请撤销在新加坡作出的仲裁裁决,或申请拒绝执行外国裁决。无论哪种方式,申请的理由基本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纽约公约》中的理由相似。
话虽如此,新加坡法律另规定了两项撤销裁决的理由:1.裁决是在被欺诈或者受到腐败诱导及影响下作出的;2.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发生了违反自然公义规则的行为,从而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上述关于违反自然公义的理由在新加坡经常被援引。
要提出基于自然公义的异议,当事人必须回答四个问题:首先,违反了哪一项自然公义规则;其次,这项规则是如何被违反的;再次,这一行为与裁决的作出有何关联;最后,这一行为怎样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自然公义有两项关键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这两项规则涉及程序公义,而非裁决的实质依据。
第一项是无偏私规则。仲裁员必须既无利益冲突又无偏见,并且不能表现出偏见。因为司法不仅要公正,还要让人看到正义得到伸张。判断表面偏见的法律标准是:一个公平且知情的观察者,在考虑了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况后,是否会合理怀疑或察觉到裁决者在了解当事人希望提交的所有相关证据和论据之前,就已经形成了最终和决定性的意见,或可能倾向于某种观点。
第二项是公平听证规则。仲裁员应当认真审查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若未能考虑属于提交仲裁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可能会构成违反自然公义。反之,仲裁员也不得基于当事人未考虑或未提交的依据作出裁决。
这两项自然公义原则均在近期的DJP诉DJO一案中得到适用,上诉庭维持了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该裁决的一个异常之处在于,其451个段落中至少有212个段落是从另外两项与仲裁相关的裁决中复制粘贴而来的。
这三项仲裁之间有一些相似之处,它们都涉及同一个答辩人,即一家铁路网络运营商,而且三个仲裁庭均由同一位首席仲裁员主持。其争议中所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相似,即合同价格因最低工资上涨所引发的调整。
然而,这些仲裁也存在实质性差异。这三项仲裁由参与铁路网络不同部分的不同索偿人分别提出,各索偿人与答辩人的合同都存在一些实质性差异。
上诉庭认为,这既违反了无偏私规则,也违反了公平听证规则。首席仲裁员大量使用了先前裁决的内容,实际上是将其作为模板。有鉴于此,一个公平且知情的观察者会合理得出这样的结论:首席仲裁员受到先前裁决的实质影响,没有保持开放的态度,而仲裁庭未能考虑每项仲裁中提出的不同论据,甚至裁决中引用了相关合同中不存在的条款和不同的程序法。当事人也没有得到公平的听证,因为源自先前仲裁的大量内容未提交给他们。
该判决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指明了仲裁庭成员的身份。在新加坡,与仲裁相关的法院程序通常是保密的,但只要保障措施到位,便允许被公布。因此,虽然对当事人大部分的信息进行了匿名处理,但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仲裁员的身份。公开仲裁员的身份,引入问责机制,也是对仲裁员应有标准的一种监督。
在另一个案件中,上诉庭维持了下级法院关于违反自然公义的裁定,但不同意将裁决发回仲裁庭重新审理,而是撤销了裁决。该案涉及越南一家热电厂。该热电厂是Vietnam Oil and Gas Group,即越南石油天然气集团(以下简称“越南某集团”)委托一家名为Power Machines的企业建造的。项目进行三年后,Power Machines遭遇经济制裁,无法收款,遂以制裁为不可抗力事件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一周后,Power Machines又以未付款为由发出第二份终止合同通知。仲裁过程中,越南某集团对Power Machines终止合同的权利提出了异议。
仲裁庭认定,第一份终止通知根据越南法律本可有效终止合同。然而,由于第二份通知在第一份终止通知生效日期之前发出,仲裁庭亦裁定第二份通知取代了第一份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在仲裁中均未提出这一论点。事实上,这与Power Machines自身的主张相悖,其并非意在撤回第一份通知。双方的越南法律专家也未对这一情形进行具体处理。然而,仲裁庭却从未将其推理过程告知双方,这确实对越南某集团举证和作出回应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该裁决因违反公平听证规则而被撤销。
越南某集团还主张应以仲裁庭超越其管辖权范围为由撤销裁决。新加坡最高法院不同意。这里有必要解释这两项理由的区别。公平听证规则关注的是当事人是否有公平机会回应仲裁庭的立场,而这一立场是双方均未采纳的。这与争议事项是否一开始就属于提交仲裁范围的问题截然不同。新加坡法院在界定仲裁提交范围时采取务实态度。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第二份通知对第一份通知的效力问题属于仲裁庭管辖权的范围。
此外,新加坡最高法院还考虑了是否应将该争议事项发回仲裁庭处理,而不是撤销裁决。最终,认为不宜发回。关键考虑是仲裁庭已就该争议事项作出裁决,而且裁决是在违反公平听证规则的情况下作出的。如果让仲裁庭再次裁决同一争议事项,可能会引发对预断构成表面偏见的合理担忧。发回仲裁庭处理不但不会纠正裁决瑕疵,反而会加剧当事人对仲裁庭信心的流失。
以上两个成功撤销裁决的案例仍属少数,符合法院最小干预原则。2024年,25起撤销裁决的公开案例中仅有3起成功,而2023年的14起案例中则无一成功撤销。
二、
管理与仲裁并行的法院程序
在新加坡,当一方要求通过法院解决争议,而该争议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时,法院通常会批准中止诉讼程序。根据新加坡有关仲裁的法规,如果仲裁为国际仲裁,法院必须批准中止诉讼;如果是国内仲裁,则可酌情批准中止诉讼。
即使法院的诉讼当事人或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法院仍有权就这些当事人和争议准予所谓的基于案件管理的中止。这一权力并非源自法律规定,而是法院管理自身程序的固有权力。
Tomolugen Holdings诉Silica Investors一案说明了这一权力的行使方式。索偿人是新加坡一家上市公司的小股东,起诉了8名被告,并提出了4个不公平对待的争议事项。然而,索偿人仅与其中一家被告公司,即Lionsgate公司,就争议事项中的一个签有仲裁协议。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就这一个争议事项对这一名被告作出强制性中止诉讼的裁定。
法院需考虑是否仅批准这一强制性中止,继续审理其余诉讼,还是应在仲裁期间中止针对所有被告的全部诉讼。
最终,法院采取了量化评估的做法。法院首先给予索偿人两周的时间,以确定其是否打算就针对Lionsgate公司的那一个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如果索偿人选择不仲裁,则对所有8名被告的诉讼将继续进行,但仅限于其余3个争议事项。
如果索偿人选择仲裁,则法院会强制中止针对Lionsgate公司和该争议事项的诉讼,并且对其余诉讼批准案件管理中止。但条件是,索偿人需迅速推进仲裁,因为待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较小,且相对于诉讼中的其他争议事项而言属次等重要。让仲裁先行,有助于法院参考仲裁庭对该争议事项的裁决。法院还指示索偿人考虑向其他被告提出仲裁邀请。
Tomolugen Holdings诉Silica Investors 一案说明,像案件管理中止这类工具可以在涉及多方、多事项的争议中被灵活、主动地应用。这些工具赋予法院权力支持仲裁程序,通过主导协调相关诉讼程序,促进争议整体的公平高效解决。
三、
结语
此次分享的案例可以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新加坡法院如何支持和保障仲裁程序。虽然有意强调了做法中一些较为独特的方面,但归根结底,中新两国司法机关在对仲裁的监督和支持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和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十三条中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所有理由,在《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31条中也有所体现。相信中新两国法院将在加强国际仲裁体系方面取得更多共识。
(本文系作者在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的专题发言,刊发时内容略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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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8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90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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