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韩红演唱《天路》的版权,被网友议论,他们把首唱和版权混为一谈,甚至说,韩红侵占了首唱巴桑的版权,这真是哪是哪呀。韩红巴桑都没有《天路》的版权,至于首唱是演唱《天路》事实问题,与版权和韩红压制巴桑没有任何关系。
《天路》的完整著作权,包括表演权、复制权与改编权,依法仅归属于词曲作者屈塬、印青4。巴桑作为首唱者、韩红作为翻唱者,均不持有任何版权。这是讨论全部问题的根本前提。
商业演唱、唱片发行及综艺收费演出,均属于行使著作权人财产权的行为。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商演,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从未为主旋律作品设置可以免费商用的例外条款。词曲作者出于推广作品的初心默许演唱,不等于自愿放弃数十年的商业收益。即便存在当年口头默许登台,所解决的也仅仅是“许可表演”的问题,并未放弃财产收益权。韩红长期盈利性使用却不付酬,在财产权层面缺少合法对价支撑。
关于网络流传的“十万元买断独家演唱权”的说法,词曲作者本人已于2026年受访时明确否认:无合同、无转账、从未收取任何费用,该说法属于当年媒体的不实传播。
目前没有任何一方能够拿出书面授权合同或转账记录作为实锤,以著作权人本人的陈述为据,不存在付费买断的事实。
此外,韩红在演唱中将原词“把祖国的温暖”改为“人间的温暖”,涉及对歌词主旨的实质性修改。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专有,未经许可擅自改动,叠加长期商用未支付表演报酬,对词曲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双重损害。
就法律性质而言,民事层面权利瑕疵清晰存在。单纯现场演唱一般不触及刑事侵权的门槛,但词曲作者有权主张停止未经付费的商业演唱,追偿历年商用版权使用费,并要求停止擅自改编歌词、恢复原版词句。只要作者起诉,法院将依据著作权法支持创作者的获酬诉求。这恰恰印证了一点:长期无偿商用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补充澄清的是,版权付费义务仅约束演唱者与词曲作者,与首唱者巴桑无关。巴桑仅拥有首唱经历,不持有任何著作权。韩红是否付费、有无授权,无需经过巴桑同意。网络流传的“韩红打压巴桑”一说,在版权层面没有法律支撑,属于情绪类谣言。但韩红商用却不付词曲作者报酬这件事,确实存在知识产权层面的合规缺陷。
综上,词曲作者是唯一的版权所有人,知识产权保护其获酬权。大规模商业演出与唱片发行属于营利使用,法律强制要求授权与付费。仅靠早年口头人情默许,无书面无偿约定,亦无付费记录,长期无偿商用缺少完整的合法依据,客观上损害了词曲作者法定的财产权益。
根据我看到的资料,目前没有韩红给《天路》原创作者屈塬、印青二人付费的确证,我觉得无法理解,因为,这超出了正常的版权义务,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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