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取保候审期间假死被抓 图为手铐和法槌
“从多次酒驾到制造死亡假象,司某以为蒙上被单、躺进棺材就能逃避法律追究,殊不知,以假死对抗司法不仅徒劳,而且罪加一等。”近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件。经该院提起公诉,5月12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司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6月11日,司某的母亲及奶奶因涉嫌窝藏罪、包庇罪被刑事立案。
2025年1月21日晚,司某因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98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经查,司某曾有两次无证酒驾违法记录,被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同年1月27日,司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25年6月18日下午,在内黄县石盘屯乡,司某的母亲及奶奶“发现”司某在家中“死亡”。据司某母亲陈述,司某被发现时,头上蒙着床单,因司某系“喝药死亡”,且“面目狰狞”,家属在当天天黑之前将其匆匆“下葬”。
接到司某“死亡”消息后,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和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但此时司某已被入棺下葬,办案人员无法查验尸体。“既然喝了药,为什么不送医院抢救?”“棺材为什么是提前备好的?”面对民警的追问,司某的母亲和奶奶闪烁其词。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突然“死亡”,案件一时陷入僵局。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通报后,依法介入,调阅全案卷宗、梳理案件线索。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多处重大疑点:司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行踪正常,无任何情绪异常或轻生征兆,却在案件即将移送审查起诉前突然“自杀”,逃避刑事处罚的主观意图极为明显;司某此前两次因无证酒驾被行政处罚,属于多次违法人员,具有较强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现实动机;家属始终无法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等任何法定材料;除司某的奶奶、母亲外,其他在场亲属、村民均称司某“被床单蒙着头”,无人亲眼见过其死亡后的真实面貌。
针对上述疑点,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点核查司某“死亡”的真实性、家属陈述的矛盾点以及司某的可能去向,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制造死亡假象、逃避诉讼等方向固定证据。通过走访排查、视频追踪、调取银行卡及通话记录等,公安机关初步判定司某并未死亡,于2025年7月18日依法对其上网追逃。
今年4月27日,公安机关获得司某行踪线索,将其抓获归案。“我之前有酒驾违法记录,这回又因醉驾被查,肯定要被判刑,还得被罚。我本来就欠一屁股债,再背上案底,算彻底翻不了身了,所以想出‘假死’这一招。”面对讯问,司某坦白交代。
经查,司某提前购置了棺材,在家中摆放空药瓶,并通过闭气、使用制冷设备降低体表温度等方式,伪造出服药自杀的假象,在家人配合下完成“下葬”后,连夜潜逃至云南打工。
4月28日,该案被移送至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司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制造死亡假象、拒不到案、潜逃外省,严重妨害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主观恶性深,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延伸阅读
5月21日,江西省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赣州瑞金济广高速“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图为官网截图
报告显示,2025年10月2日4时许,在江西赣州瑞金市境内济广高速公路1408km+721m处,一辆小型轿车撞上一辆重型货车,造成一起死亡3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10月11日,赣州市人民政府成立济广高速宁都段“2025·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赣州瑞金济广高速“10·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分心驾驶,撞上因故障停于行车道内的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所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车辆接触照片
据调查报告,2025年9月30日,纭毅运输(重庆)有限公司调度纭毅纭庆(扬州)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广州车队驾驶人谭*兵和曹*金驾驶该车前往江苏省南通市装载货物运往广东省中山市。
10月2日3时41分,驾驶人谭*兵驾驶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济广高速1408Km事发地点路段时,在左侧行车道行驶计划超越右侧行车道行驶的一辆货车,在超车过程中车速逐渐下降并熄火停车,停放于左侧行车道内。谭*兵多次尝试重新启动车辆未果,电话联系广州车队寻求解决办法,并下车拾取路边锥筒在来车后方摆放了四个锥筒进行警示。
图为涉事重型货车
9月30日22时45分,张*、张*华、姚*凤驾驶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从济广高速赣粤牛埃石省界进入江西省前往三清山景区旅游。
10月1日20时10分,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驶离望仙谷景区停车场,经杭长高速、济广高速往广东方向行驶。
10月2日3时8分,驾驶人张*驾驶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驶入济广高速公路宁都东服务区,对车辆充电。
10月2日3时54分,驾驶人张*驾驶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驶出济广高速公路宁都东服务区,3时59分34秒,张*主动激活智能驾驶辅助模式,并双手脱离方向盘。
4时许,驾驶人张*驾驶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1408km+721m处时,车辆撞上因故障停于左侧行车道内,由驾驶人谭*兵驾驶的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车上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报告提到,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谭*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车辆发生故障后停于高速公路行车道内,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粤SDH639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张*夜间使用“智能驾驶辅助”系统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况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张*,粤SDH6395号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此事故中死亡,免予相关处罚。
谭*兵,苏K9224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X23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司法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邵*,男,群众,纭毅纭庆(扬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赣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对涉及事故有关公职人员3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建议移交相关机关进行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