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喻言
“哥哥起诉弟弟借名买房,弟弟则举报哥哥冒名上大学”。事后,哥哥被先后撤销本硕博学历学位,北京户口亦被注销。
近日,持续多年的“两兄弟学籍纠纷”案迎来最新进展,哥哥唐向东(化名)再次起诉湘潭大学,就其作出《关于撤销唐向东本科学历证书的决定》向法院递交行政诉状,该案将于8月18日开庭。
开庭前,封面新闻记者对话了这对兄弟。
“借名买房”
房屋过户纠纷致亲兄弟反目
“冒名顶替学籍纠纷”案由一桩“借名买房”的争执牵出。矛盾的源头,始于2012年北京西城区一套商品房的购置。
彼时,唐向西(化名)是北京市的一位公务员,拥有北京户口。哥哥唐向东虽在北京工作,但尚未取得北京户口,没有购房资格,他向弟弟表示,想借用弟弟的户口在北京买房。
“当时我以为是以家庭资产购置的房产,但是后来唐向东有了北京户口,再加上北京房价疯涨,他让我将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我拒绝了。”唐向西说,2015年10月,兄弟二人关于房屋产权、利益分配的矛盾爆发。
此后,唐向西单独补办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将本人及子女户籍迁入该房屋,并明确拒绝配合唐向东办理产权解押、过户手续。
2017年4月,唐向东一纸诉状把弟弟唐向西告上法庭,称其与唐向西有过口头约定,借用弟弟的名义和户口在北京买房,“请求法院判令唐向西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同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借名买房的事实成立,判令唐向西配合唐向东完成房屋过户相关手续。
一审判决后,唐向西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房产案”败诉
弟弟举报哥哥冒名顶替上大学
让人更加意外的是,唐向西在提起上诉后的十余天,于2017年12月29日,又向湘潭大学实名举报哥哥唐向东,曾冒用自己的身份,顶替上大学。
在举报材料中,唐向西称,“唐向东”和“唐向西”均为本人。他在2001年使用“唐向东”身份参加高考,并被湘潭大学录取,但本人并未办理入学手续,被“潘甲”(化名)使用“唐向东”之名冒名入学。
唐向西自述,自己原姓名为“潘乙”(化名),养父母取名“唐向东”,但再次参加高考则使用了“唐向西”(系潘乙改名)身份,之后就读大学和工作便一直使用该身份。“如今的‘唐向东’,实为自己亲生哥哥‘潘甲’。”
城步一中证明潘乙改名唐向西。
唐向西还表示,对于哥哥,曾经的“潘甲”顶替自己入学一事,他当时便知情,但受制于长辈安排,未提出反对。
潘甲(左)、唐向西(中)、唐向东(右)的高考报名登记表。
湘潭大学在收到唐向西举报后,于2018年1月4日启动了内部学籍核查程序。
而哥哥唐向东在获得湘潭大学本科学历后,又取得湘潭大学硕士、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还在北京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正是拥有了这一连串高等学历背景,唐向东借此作为博士后人才,从而顺利落户北京并任职于银行系统。
“学籍核查开始后,唐向东为平息风波找我和解。”唐向西称,双方于2018年1月14日,在三名见证人的全程见证下,签署了《房产处理协议》,重新约定房屋处置方案:房屋由唐向东处置,唐向东需向唐向西支付360万元房屋补偿款,“当日先行转账160万元,剩余200万元出具书面欠条,约定六个月内全额付清。”
作为对哥哥的“回报”,唐向西随即向湘潭大学提交“书面检讨书”,承认举报内容不实,系房产一审败诉后心态失衡,出于报复心理作出。同时,他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房产案”上诉。
2018年7月,“房产案”200万元欠条付款期限将至,唐向西未收到尾款,于是再度向湘潭大学举报哥哥的违规行为。
唐向西2018年1月及7月,先后说明“虚假举报”、“虚假举报不实”。
一个月后,湘潭大学下发正式文件,认定“唐向东”本人未到校就读,其身份被他人冒用,对当时的就读人,也就是现在生活中的“唐向东”,作出撤销其本科学历的行政决定,学信网的学籍注册信息也同步取消。
此后,哥哥唐向东就湘潭大学撤销学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场拉锯战持续至今,已超7年时间。期间,依托该撤销决定,唐向东的硕士、博士的学位均被撤销,北京城镇户口也被注销。
而牵出入学冒名顶替案的房产案,在2024年6月终结。“房子最终还是归唐向东所有,他给予我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事后,我通过贷款向唐向西支付了补偿款。”兄弟俩均向封面新闻作出回应。
撤学历处罚两度出现
“冒名顶替”当事人再诉高校
“房产案”落定,但“冒名顶替”的学籍争议并未化解。
历经7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湘潭大学对唐向东的重要程序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作出撤销学历决定的程序违法,判决撤销“湘潭大学作出的撤销本科学历行政决定”。
同时,责令校方在判决生效三个月期限内,重新作出相应行政行为。
“虽然撤销了第一次‘撤销学历决定’,但我的生活、事业、名誉等已受影响。”唐向东说。
2025年11月,湘潭大学作出了第二次撤销学历的决定。对此,哥哥唐向东仍然不认可,并提出了若干质疑。
“第二次撤销决定是否违法,我认为这是最核心的问题。”唐向东认为,校方第二次作出同样的撤销决定,仅是对原有老旧证据进行了重复调取,新增的证人笔录也不能对事实漏洞作出合理解释,所以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而针对唐向东提出的质疑,湘潭大学于2026年5月作出了书面“答辩”。
湘潭大学认为,第七十一条禁止的是“主要事实和主要理由均无改变”的重作行为。当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重新补充证据、完善行政程序后重作的行政行为,不受该条限制。
“本案中,湖南省高院判决撤销原决定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违反法定程序’,且‘主要证据不足’也系由程序违法所派生,并未认定不存在冒名顶替的实体事实,相反还明确阐述了冒名顶替行为属于持续状态。”湘潭大学表示。
孰是孰非,唐向东决定以“撤销学历证书行政决定”再次起诉湘潭大学,该案将于2026年8月18日开庭。弟弟唐向西(化名)表示,他将作为第三人出庭该案。
第二次撤销决定是否合法?双方各执一词。封面新闻向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及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进行了咨询。
两名律师均表示,湖南高院撤销“首次撤学历决定”,仅否定校方办案程序,并未从实体层面认定不存在冒名顶替事实。“只要第二个撤销决定符合前述实体及程序要求,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