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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这份《解除授权委托书》在法律人朋友圈流传。

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律师对相关案件的辩护、代理权,这也是律师业务的常见操作,也是当事人委托代理权行使自由的体现,毋庸置喙。

但这次的亮点是解除理由,尽管这种解除可以无理由。

当事人给法院的书面理由是:

两代理律师在2024年4月23日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过程中未依法指出法官违法使用法槌,作为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未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以这样的理由解除委托,其中意味,全靠诸位体会。

想起了我代理的一个行政案件中发生的敲击法槌,这事发生在福建。

在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因为涉及重大法制审核的时间,正好案涉审核人、法制科长出庭应诉。

在质证这份证据时,因为与后面的集体讨论都在同一天,就涉及到程序的先后问题,这于行政诉讼当然是重要问题。

我就问:审判长,正好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在场,我想问一问您签字的具体时间。

没想到,还没等对方回答,审判长先上来了替对方说:这个问题等法庭后面会询问。

我:审判长,您既然自己也说等会儿要询问(这个问题),既然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就在庭审现场,现在询问有什么不可?

审判长:王律师,你要听审判长指挥。

我还没接话。

突然审判长还敲起了法槌,而且连敲击几次,看来这是她严重不满了。

《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款 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

这引发了我的强烈不满,我半开玩笑地说:审判长,法槌是重要的国有资产,你这样一个劲儿敲击,如果敲坏了,您可要赔啊!

审判长或许知道自己的失误了,语气缓和下来:在法庭上你要听从法庭的指挥。

我:我作为当然要听从法庭的指挥,但就这个问题,按您的说法,既然对方早晚要回答,现在回答了不就省了后面的事?

审判长说:现在请行政机关代理人回答这个问题。

冲突暂停。

说起来,我也怕审判长把我驱逐出庭,那50岁的老王就难堪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释〔2016〕7号)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看到这里,我就放心了:

如果法官责令我退出法庭,我就说您还没有训诫我;法官说我现在训诫你,那我就闭口不说话,因为法律规定“只有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

诸位或许要说,流传的图片中“对法官敲击法槌的事作为律师或者实习律师未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解除委托,那你,应该不会因此解除委托?

我也被解除了。

这个案件最终一审结果没有胜诉,尽管我打掉了一些行政处罚的点,但没能撼动整个案件。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解除了对我的委托。

人家说得挺客气,这个案件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我们已经找到了有当地司法资源的律师。

我爽快地起草了解除协议并签署。

当事人要解除律师,你难道还赖着给人家当不可?

至于人家给的理由,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的。

2024年4月2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