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是一名实习律师。一天,他入住了一家酒店,却意外遭遇一群警察前来查房。赵某表示,如果需要查看房间,那就请出示身份证明,证明对方确实是合法的警察。可是一个辅警嚷道:“你以为你是谁?我们穿着警服,你就必须听从我们的命令。”赵某质疑对方没有身份证明,无权强行闯入自己房间。辅警一怒之下,将赵某铐起来,带到派出所。到达派出所后,赵某才了解到原来是酒店登记出现问题,警察是前来调查酒店的情况。赵某其实并没有犯错,只是作为一个目击者,被要求做个口供记录。这件事最终警方作出的处理情况是:辅警被开除,涉事派出所所长已被停职。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人民警察着装时,须随身携带公安机关制发的人民警察证件。人民警察的警服,包括警衔标志,也属于执法的凭证。警察在着装执行公务的时候,可以不主动出示相关证件。但是如果民众还需要继续确认,可以要求着装警察出示警察证件,这个时候人民警察要主动地出示证件。因此,赵某要求着装警察出示警官证是合理的要求,而辅警没有出示,反而给赵某上铐带到派出所。

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很显然,辅警给赵某上铐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所规定的使用警械的条件,属于违法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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