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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2日

青浦区委政法委会同区政法各单位联合发布《青浦区关于加强企业法治服务保障“政法二十二条”》,提出五个方面22项改革创新举措。→

(扫描二维码查看“政法二十二条”全文)

2024年5月

“政法二十二条”发布一年来,各单位相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及文件73个,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同时也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案例,持续有力地增强了辖区企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进一步展示“政法二十二条”一年来取得的成效

同时营造第二届上海法治文化节浓厚氛围

区委政法委组织开展了

青浦区“政法二十二条”十佳案例征评工作

经区政法各单位积极响应报送

下面这些案例进入“十佳案例”网络投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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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须知

●投票时间: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23:59

●投票方式:每个微信号可投1次,最少选择1个案例,最多选择10个案例

●请严格遵守投票规则,禁止采用技术性手段刷票

(排名不分先后)

01

青浦法院

案外人增信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2022年8月,被告某设备工程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了一批建筑设备。后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

时值临近2024年春节假期,被告欲与原告达成和解,以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用于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原告遂要求被告交纳等同于保全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但该保证金金额较高,被告无力支付,双方和解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经研判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只是因为被告是一家建筑公司,受房地产市场影响,暂时性流动资金不足,这才导致纠纷的发生,径行裁判无法实质性化解矛盾。且临近春节,被告面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压力,如不能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可能引发新的矛盾纠纷。考虑到本案的症结在于原告对被告履约能力的不信任,承办法官提出可以引入案外人增信的方式,一方面消除原告的顾虑,另一方面减轻被告支付保证金的压力。最终,案外人张某某为被告提供了增信,原告也降低了保证金金额。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各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促进经济发展、稳定扩大就业、推动科技创新、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小微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易受市场波动冲击、企业信用度低、缺乏优质担保资产导致金融机构对其的融资意愿较弱。融资过程中,一旦小微企业陷入经营困难,金融机构为控制风险通常会向法院申请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保全措施。这进一步加剧了小微企业的资金流转压力。

对于因小微企业暂时陷入资金流动困难而违约的案件,应以实质性化解纠纷、防范新纠纷发生为出发点,一方面秉持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因受市场影响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度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努力保护小微企业的现金流,为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另一方面,应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角度出发,兼顾金融机构开展经营活动中所面临的逃废债风险,合理运用案外人增信、少量保证金等方式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降低金融机构融资风险。

02

青浦法院

上门调解促企业多方共赢

被告某汽车服务公司因其全资子公司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取得上汽大通品牌服务商授权,故被告与原告某汽车维修公司签约,独家授权原告在特定区域经营上汽大通4S店的售后业务。后因被告将其持有的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股权全部对外转让,原告无法继续开展上汽大通售后业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赔偿装修设备折旧损失、库存配件款、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

审理中,为查明事实,本案追加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上汽大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承办法官至现场查看了原告为开展上汽大通业务进行的特定装修及设备采购,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对库存配件进行清点。为了降低各方利益损失,并有效发挥现有装修、设备及库存配件的效用,承办法官多次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并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确认在其取得上汽大通授权的有效期内,不会向原告主张任何权利,原、被告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取走涉案库存配件并支付原告相应费用,原告放弃其他主张,纠纷得以有效化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谐、公正,主张司法为民,要让当事人在感受到司法公平公正的同时,更能体会到司法的温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将“如我在诉”的意识贯穿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坚持能动司法、多赢共赢。

本案因涉及原、被告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方,故审理中,不仅要查明事实,还要维护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为了本案公正处理、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并通过现场查看+组织当事人现场清点的方式对案涉合同的履行现状得以全面了解,最终在各方当事人在场,且对各方关系梳理清晰、责任划分清楚、明确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促成各方在最大限度内达成共识。

为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人民法院将“坐堂问案”与“上门调解”相结合,不仅能使各方矛盾从根源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均能得到维护、各方损失均被降至最低,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03

青浦法院

柔性司法护企业长远发展

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因受让案外人债务1,000万元而对原告某服饰公司负有付款义务。2023年7月7日,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应偿付原告款项1,0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发现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将其持有的第三人某品牌管理公司9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90万元)作价0元转让给了被告曹某,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无偿转让股权,不当减少责任财产,该行为明显削弱了其偿债的能力,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前述股权转让协议,并将被告曹某名下第三人90%的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并赔偿律师费等损失。

审理中,承办法官在梳理案件情况,把握案件争议焦点,调查第三人银行交易流水及财务情况,查明第三人资产情况,合理评价股权交易对价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谈话,及时开示心证,同时征询了第三人另一股东的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将案涉股权恢复登记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名下。

司法服务既要矫正企业不良行为,也要立足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刚柔并济、张弛有度,以能动司法减少诉讼程序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柔性解纷是涉企纠纷中兼顾各方权益、创造健康营商环境的有效手段。

本案第三人系品牌管理公司,为各类知名品牌提供市场营销等服务,其企业信用、市场信誉直接影响客户评价和公司经营发展,故其更应在合规经营、督促股东诚实守信、遵守市场秩序等方面展现企业的责任与担当。人民法院通过前期调查,厘清案件事实,锁定问题症结,以及充分说理和公开心证等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调解方式实现争议股权恢复登记,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减少了司法诉讼对企业信用的影响,更在审理中充分保障了案外人股东的合法权益。该案处理以柔性司法矫正企业违规行为,以能动司法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净化了区域内营商环境,彰显了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意义。

04

青浦法院

情法合一保合伙企业体面“分手”

原、被告本来系两位全职妈妈,双方有重新创业的念头后一拍即合,着手经营一家素食店,约定双方盈亏各半,由原告负责夜宵经营和财务做账,被告负责白天经营和收付款。然,在经营过程中因经营理念不和两人发生争议闹得不可开交,原告曾就双方纠纷报警处理,被告无奈只能关店。店铺到期后,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合伙关系,被告退还投资款、赔偿各项损失等合计近二十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两位合伙人没有创业经验,存在合伙经营期间没有设立专款专户、做账不规范,以及店铺突然关闭没有及时清算、固定设备也未处理等问题。双方对关店原因、违约主体等问题更是争执不下。由于争议点多、矛盾大,本案调解工作很难切入。经过两次庭审,承办法官一从“法理”出发,明确争议焦点、确定账目计算方式、要求当事人至现场进行设备清点,并当庭与两位合伙人进行账目梳理。在承办法官的组织下,大到几个月的房租支付、小至一份沙拉的销售款,从店铺的前期准备到关店的善后工作,全部账目都逐渐清晰。二从“情理”出发,两位合伙人都是妈妈,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合伙创业,实属不易,虽然在理念上有所不同,但为了共同的事业两人都付出不少的努力,也获得了不错的销售业绩。

承办法官聚焦争议源头,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多次沟通,制定了被告支付原告2万元,存放在被告处的设备由其自行处置的调解方案,双方均表示接受并当场履行,两人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化解。

现实生活中,由于合伙关系具有很强的“人合性”,是以互相信任作为基础的经济合作关系,一旦合伙人之间丧失信任基础极易导致合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引发合伙关系解除、合伙清算等一系列问题。由于个人合伙普遍存在账目不规范、矛盾纠纷化解难等审理症结,合伙合同纠纷一向是商事合同纠纷中的审判疑难复杂类型,调解率普遍较低。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合伙关系中因合伙事务执行分歧导致双方丧失信任进而发生矛盾的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为当事人“搭脉”,从“情理”到“法理”,一揽子解决纠纷,彰显“司法高效促调解,能动解纷保和谐”,具有发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也告诫各合伙人:一是在经营合伙事务时,合伙人之间理应互相尊重、充分沟通,账目保持规范,设立专款专户,以恰当的方式保障合伙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沟通不畅所带来的矛盾产生;二是合伙事务终止时,合伙人注重保持理智,及时结算,保留好书面证据,避免引发诉讼进一步影响各自的权益实现。

05

青浦法院

一次性解决为投保企业减轻负担

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王某系原告员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头疼,送医院抢救无效于病发48小时内在家中去世。王某经认定为工伤。原告与王某的继承人卢某等6人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原告起诉被告,并将卢某等6人列为第三人,要求被告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卢某等。被告认为王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生前亦是原告实际负责人,故其系雇主,而非雇员;且王某的投保类别为4类即搬运工等人员,然王某实际系管理人员,属1-2类办公室人员范畴,投保类别与实际的工作类别不相符。且被告应赔付的对象为原告,原告也没有实际支付第三人,故被告不同意赔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实际为原告工作,并被认定为工伤,故王某病发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已得到确认。王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卢某为夫妻关系或王某实际为原告的负责人,并不影响其为原告雇员的身份。案涉保单中记载的投保类别为4类即搬运工登,现王某虽属1-2类办公人员范畴,但其病发时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较之投保类别没有增加,反而降低,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理,被告对王某从事危险程度低于投保类别工作时发生的事故伤害应当予以赔偿。再者,根据王某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王某死亡时间在病发后48小时内,符合雇主责任险条款约定的情形,属理赔范围。另外,《保险法》虽有规定,在被保险人未进行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该条款旨在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未赔付第三者。且《保险法》还规定了,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一致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理赔款支付给第三人,并不会产生侵害第三者权益的后果。故原告未赔偿第三人,并不影响本案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保险范围内将保险金直接支付第三人。判决后,被告如数付款,服判息诉。

企业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意在分摊意外风险、缓和用工矛盾、加强工伤后对雇员及家属的经济弥补,系从社会角度,间接为雇员提供一定的保障。因此,从其性质及《保险法》的规定可知,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雇主,即企业而非员工,故通常该保险的受益人,即赔付的对象为企业。

本案的审理,一是通过对涉及被保险人投保人员的保险条款的法律解释,明确了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即使因工伤死亡的员工与被保险人法定代表人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影响保险责任的认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二是在原告请求直接赔付第三人即因工伤死亡的员工的继承人时,结合具体案情,在原告和第三人就赔偿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第三人。

本案将纠纷一次性解决,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减少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引导各用人单位、劳动者、保险企业共同打造良好的法治化雇佣环境。

06

青浦法院

以“快”破僵局维护区域经济发展

2003年10月,青浦区练塘镇工业园区下属某经济发展公司就55.85亩土地使用事宜与某新材料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签订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新材料公司经营困难且无力偿还债务,2018年4月,经济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投资协议。2019年3月,新材料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因申报债权未确认,经济发展公司于2021年12月再次起诉新材料公司要求腾退土地并支付占用费等。

案件的审理一度陷入僵局:一方面原告迫切要求拿回土地,另一方面被告则因未取得逾期补偿坚持不肯腾退。

为审慎处理争议焦点,精准把握案情走向,民事审判庭迅速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最终通过讨论确定,本案非重复诉讼;同时,为避免因过度僵持使得土地资源持续浪费,决定立即启动委托评估及审价程序。同时,承办法官积极维护与评估单位的沟通渠道,多次与评估机构赶赴现场、清点资产,力争不遗漏一项资产。最终判决新材料公司腾退土地,同时经济发展公司按评估报告向新材料公司支付房屋补偿款。其后,经济发展公司支付补偿款并顺利接收了55.58亩土地。由于及时作出判决,管理人也积极向各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用于重新招商引资并取得圆满结果。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步伐不断探索前进,涉及工业园区内土地纠纷不断涌入诉讼领域,此类案件除涉诉双方的合法利益之外,鉴于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特殊性,城市土地资源配置问题亦直接影响区域内招商引资、高新产业等项目实施与落地。因此,盘活城市土地资源使用效率,释放当地市场活力,对于维护区域经济良性发展至关重要。

本案的判决既避免了土地资源的闲置浪费,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又使各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充分实现,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通过对案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和破产清算的成功处置,使得多方利益得到公正平衡实现,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为后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07

青浦法院

深化诉调机制,多元联动合力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2023年7月,青东法庭受理一批涉某仓储服务公司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受疫情影响,仓储服务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并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为此仓储服务公司通过协商解除、单方解除等方式进行了人员削减。后因公司未依约履行协议内容,亦未依法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且拖欠部分工资,故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因不服仲裁裁决,仓储公司就其中60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起诉至青浦法院,另就一裁终局的16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向二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青浦法院高度重视该批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利用建立的“法院-工会调解员-工会援助律师”多元联动诉前调解机制,充分动员工会调解员、工会援助律师及青东法庭劳动争议团队的法官、法官助理积极参与调解工作,形成调解合力。同时,积极与二中院承办法官展开工作对接,实时共享信息,利用各方调解优势,共同引导劳资双方树立互谅互让、共克时艰的理念,努力促成双方就调解方案达成共识。2023年8月24日,基于便民利民原则,青东法庭将本次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协议签署工作集中就近安排在青浦工业园区劳动争议巡回法庭举行。

当日,劳动者的法律援助律师与仓储公司代理人签署调解协议,约定仓储公司将通过分期履行方式支付调解款。最终,该批次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得以成功化解。

本次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化解,是青东法庭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联合工会等各部门打造劳动争议纠纷多点联调新格局,提高企业对青浦法治服务保障信心的一次有益尝试。通过设立在企业集中地工业园区的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巡回审判活动,推进纠纷就近、就地解决,最大限度发挥司法审判的示范教育意义,从而营造本区良好的法治氛围。

08

青浦法院

拒执利剑显威力,铁腕强腾护营商

原告某市政建筑公司与被告某电子元器件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浦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厂区并返还原告公司。该判决经二审维持并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申请人遂向青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青浦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上述场地上全部实际占有人于同年2月26日前完成腾退。执行法官坚持释法析理先行,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居住在厂区内的父母,希望他们能主动进行腾退。然,他们明确向执行法官表示拒不搬离,还试图与申请人及厂区所属政府部门谈判,以期谋取个人利益。

青浦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对执行强制措施的应用,经多番劝导、屡次催促未果后,遂于2022年3月8日作出中止场地供水供电的裁定。同年6月17日及6月23日,两次至案涉厂区内配电房按生效裁定书内容对被执行人对应线路进行停电并张贴封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均当天派人撕毁、铲除封条、强行恢复电力。后青浦法院向国家电网青浦供电局发送协执通知,于2022年7月15日在后者协助之下办理完成停电手续并再次加贴封条,至此,大部分租客等实际占有人主动腾出案涉场地,执行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

同时,青浦法院执行局严惩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决行为,对恶意、直接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威胁、辱骂执行法官,撕毁、铲除执行封条,围堵法院警车、阻止执行干警离开等行为,于2022年7月20日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相关材料移送上海市青浦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对共同参与拒执行为的被不起诉人,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做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为确保腾退工作顺利完成,青浦法院执行局积极寻求外部合作,联合消防、平安办、应急等第三方单位制定周密腾退预案。2024年4月18日,青浦法院执行法官协法警、特保队员到达案涉厂区,将仍然居住在案涉场地、拒绝配合腾退的相关人员强制带离现场,并组织剩余小部分租客清点、登记私人物品、有序撤离案涉场地。随着申请人签字确认,本次腾退行动大获成功。4月20日,相关人员主动联络执行法官,自行派车将厂区房屋内遗留的被执行人物品搬离案涉场地,腾退工作顺利收尾。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是每一位民事主体的应尽法律责任,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而以本案为代表的企业间生效判决的执行,关乎申请执行企业的胜诉利益兑现,影响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控制,进而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的信心和动力。青浦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强化中止供水供电等执行措施的运用,同时探索与公检法联动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模式,推动建设失信治理机制,帮助企业发展,既推动构建诚信、法治的营商环境,也为区域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09

青浦法院

善用政策,巧解烦“薪”事

2023年,青浦法院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青夏雷霆”执行攻坚专项行动,已经完成了多个涉企场地腾退、集中司法拘留等行动,对20名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腾退厂房、土地等面积达5万多平方米,执结完毕案件700余件。

“我们只想拿回血汗钱!”李某等50名员工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仲裁案件自执行立案起,便引起了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的注意。

“该批案件申请标的达100多万,在劳动仲裁时已达成调解,为何最终没有支付呢?”法官拨通了该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原来,因为该科技公司与其股东——环保公司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据环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在先冻结了该科技公司银行账户。

“股东与公司的纠纷,不能让我们打工的买单啊!”该科技公司的50名员工陆续拨打执行法官的电话,希望能尽早拿回自己的血汗钱。

涉民生案件执行的效果直接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根据相关规定,民生案件贯彻落实“三优先”原则,即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放案款。同时,民生案件往往与企业相关联,在涉民生案件中也要将执行与企业的发展联系考虑。目前,科技公司仍在经营中,妥善解决员工工资问题,一方面能让在职员工安心工作,亦能让企业有一个安稳的环境继续经营发展,早日摆脱困境、重获生机。

经研判决定,从环保公司与科技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划扣案款,发放员工薪资。至此,该批员工被拖欠的薪资终于有了着落。

10

青浦检察院

以个案“小合规”到行业“大合规”

2023年1月,上海某甲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金某某、上海某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包某某、邱某某等快递物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青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开展企业合规。

经前期社会调查,甲公司目前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为冷链物流、汽配物流以及商贸供应链等板块,已在全国90%的重要城市进行了温控仓储网络布局,与光明、蒙牛、盒马等知名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近三年营收均在20亿元以上。乙公司主营国内快递、物流、仓储服务等业务,目前经营状况良好。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青浦检察院对甲公司、乙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对其他涉案快递公司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由此为始,展开了快递物流行业合规建设。

青浦区作为全国快递行业转型发展示范区,有9家快递总部企业落户,205家快递经营许可企业集聚。两家公司暴露出的企业税务管理不规范以及主要经营人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也是部分快递企业面临的通病。为保证合规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青浦检察院从税务合规拓展到企业的全面合规,督促企业完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同时,借助案件暴露出的快递行业中的问题,着手开展行业合规建设。

为全面、充分挖掘快递行业治理中的难点和风险问题,青浦检察院梳理分析前期办理的200余起涉快递企业刑事案件,深挖涉快递行业犯罪多发原因。此外,瞄准企业痛点、难点,联合高校梳理规范性文件133部和相关案件1450余件,最终从主体设立、快递服务、快递安全、专项合规四个方面梳理了151个风险点的具体表现形式。

青浦检察院还联合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上海市快递协会、青浦区工商联合会、青浦邮政管理局启动快递行业合规指引编撰工作,同时加强检企校合作,邀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和中通、申通、圆通、韵达、顺丰、极兔、德邦等快递公司共同参加到合规指引编撰工作中来,多次开展研讨会对《上海快递行业合规指引》进行研商完善,确保合规指引有的放矢,保障行业合规指引的普适性与实践性。2023年9月28日,青浦检察院携手上海市快递行业协会发布《上海市快递行业合规指引》,助力快递行业形成合规建设的法治氛围。

11

青浦检察院

着力追赃挽损,有效保护企业权益

原告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二审终审,判处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偿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李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期间,李某为逃避执行义务,于2019年11月11日与妻子办理离婚登记,并约定将双方共有三套住房全部归女方所有,致使上述民事判决书无法执行。原告公司被迫报案,但李某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且拒绝还款。

针对李某到案后自述前期民事判决存在瑕疵、涉案房产均为前妻本人购买等无罪辩解,区检察院认真梳理涉案6起民事诉讼及执行异议案件材料,多次询问原审法官、执行法官,实地走访原审民事诉讼当事人及证人,通过耐心细致沟通,系统了解借款缘由、债务纠纷、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等关键事项来龙去脉,认定李某通过恶意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2023年2月16日以拒执罪对李某批准逮捕。

起诉阶段,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既然法院已裁定原审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且至案发也未再恢复执行,则李某不构罪并要求将其无罪释放。区检察院认真释法说理,结合原审执行裁定书认定,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是因为李某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非因为其没有继续执行的义务。只要李某没有还款,就一直是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不受法院是否裁定终结执行的影响。

在做通被告人思想工作基础上,区检察院主动对接公司,就认定案件事实及相应行为危害进行详细说明,就单位损失、赔偿谅解及相应法律后果进行充分解释,最终公司同意协商赔偿事宜。后在区检察院沟通斡旋下,双方围绕赔偿金额、付款方式、担保标的等问题多次协商,最终达成由李某先行还款人民币100万元、李某家人出面担保并以提供相关房产作担保、其余赔款三年内分期付款完毕的赔偿谅解协议。

庭审前,李某亲笔写下悔过书以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并向公司真诚赔礼道歉。公司在收到悔过书及先期还款后出具刑事谅解书。区检察院结合李某上述坦白、退赔、谅解等情节,根据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决定对其适用缓刑。2023年6月9日,区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以拒执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此,长达五年的债务矛盾得到彻底化解。

本案中,青浦检察院通过变通付款方式、家属先行赔付、积极争取担保等方法,全力做好追赃挽损工作,为彻底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司法方案,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真正实现刑事办案三效果有机统一。

12

青浦检察院

检察建议+行业研讨

共同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提质增效

青浦区有“白鹤草莓”“青浦薄稻米”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登记)和“练塘茭白”地理标志产品(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相关产品的品质和口碑在一定程度上已获得市场认可和消费者信赖,不仅为种植户、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也为青浦区打造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提供重要支撑。

近年来,青浦检察院参与介入和办理了假冒“练塘茭白”地理标志案、假冒“白鹤草莓”农产品地理标志、绿色产品标志案等案件,从中发现部分合作社为牟取非法利益,打着“白鹤草莓”“练塘茭白”的招牌,对外销售草莓和茭白产品,导致相关品牌的声誉面临受损风险。

青浦检察院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多次赴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农业合作社等单位开展走访、调研,并邀请行业监管部门和专家学者开展分析、论证,从而梳理、总结了青浦区地理标志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后形成专题报告。

为深入贯彻“检察护企”工作方针,加强青浦区地理标志保护,更好维护权利人、消费者双重利益,推动“白鹤草莓”“练塘茭白”“青浦薄稻米”等地理标志规范化、品牌化融合发展,青浦检察院围绕前期工作中发现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权利保护不周延、品牌声誉存在受损风险等问题,分别向有关主管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提出通过宣传引导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快申请注册商标以完善权利矩阵、探索构建多方联动机制以加大违法打击力度等建议。

2024年4月25日,青浦检察院邀请了“白鹤草莓”“练塘茭白”“青浦薄稻米”的种植户、合作社和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参加座谈会。相关代表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围绕地理标志保护意识培育、专用标志规范化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准化建设等问题展开发言,说明了各自遇到的涉及地理标志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困难并提出了相应意见建议,为多方协作、共同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智慧。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弘扬地域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检察机关关注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问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和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联合相关部门协助地理标志产品对接经销、培训等平台,共同解决权利低水平保护导致农产品经营受限等问题,不断培育和完善青浦区良好营商环境,积极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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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检察院

严把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申请

护航涉民营企业经济发展

长三角地区是全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不仅民营经济占比突出,跨省域之间的经济交往也十分频繁。在日常社区矫正监管中,外出活动受限是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最大“痛点”,一些矫正对象无法有效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发展。为破解这一难题,区检察院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加强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监督,着力畅通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营渠道,实现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监管执法、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社区矫正对象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机构为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10日。2023年3月,段某因经常性工作外出需要向青浦区司法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外出,因段某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区司法局将该情况通报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经常性外出申请,积极响应护航民营经济发展要求。

收悉社区矫正对象段某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申请后,区检察院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审查段某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申请原因。经审查段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了解到段某系某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系俱乐部唯一的持证飞行员,需要定期前往外省市开展飞行业务培训及飞行体验业务,其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系维持公司正常运作的需求。二是核实段某名下民营企业经营状况。经核查,段某名下两家公司,其中某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运营较好,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拖欠员工薪资数月,两家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主要来源是飞行俱乐部,外出申请属实。三是明确段某外出期间监管措施。段某在外出期间,司法所将通过视频连线、要求发送实时位置、要求每天按时点名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管教育,确保外出期间的矫正效果,严防脱漏管发生。四是向区司法局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矫正表现。经了解,段某在矫正期间内表现较为平稳,未被给予过处罚,社会危险性较小,经常性跨市县外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符合经常性跨市县条件。

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段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区司法局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申请,并做好其外出期间的监管教育工作。截止2023年9月30日,段某第一次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申请已经到期,期间未发生异常情况,因经常性经营需求,其已再次提出经常性外出申请,鉴于其矫正期间平稳的表现,区司法局已再次作出批准决定,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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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检察院

提升办案综合质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1年3月至9月,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下单、虚拟跑单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货拉拉科技公司优惠券、平台补贴、红包补贴。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赵某需要使用“货拉拉”APP账户及相关绑定账号实施诈骗,仍按照赵某要求注册“货拉拉”APP司机端账户,连同绑定账号交给赵某使用,并为赵某提供刷脸认证等帮助。经统计,赵某使用张某甲账户骗得人民币6万余元,使用张某乙账户骗得人民币4万余元。2022年以来,青浦区院累计受理“货拉拉”平台类诈骗案件24件42人。同类型案件多发频发,引起青浦检察院高度重视。

侦查阶段,张某甲以不知道其姐夫赵某使用其账户进行诈骗为由拒不认罪。办案初期,赵某因担心牵连其妻子张某乙而不愿意配合调查,张某乙也自称无赔偿能力而拒绝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后经多次释法说理并着重阐明利害关系,张某甲、张某乙最终承认对赵某诈骗一事系主观明知,三人也同意全力退赔,从而为全案认罪认罚打下坚实基础。

在做通各被告人思想工作基础上,青浦检察院主动联系被害单位总部、分部,就认定案件事实及相应行为危害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就单位实际损失、赔偿谅解及相应法律后果进行充分解释。后三名被告人向被害单位全额退赔并真诚赔礼道歉,被害单位最终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并同意谅解,相关社会矛盾得以有效化解。

为确保统一标准、宽严相济,青浦检察院整理近期24起同类型案件判决情况,根据行为人诈骗金额、参与程度、实际获利、退赔谅解等因素,提炼总结主从犯、实缓刑、相对不诉等量刑情节适用条件,会商制定平台类诈骗精准量刑参照表。最终对直接参与诈骗的赵某、张某甲提起公诉并依法获判,对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的张某乙相对不起诉。

针对涉案企业出现的账户假、贴过量、定位虚、管理弱等内部监管问题及漏洞,青浦检察院在数据统计分析、系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发社会治理类专项检察建议并邀请侦查机关、人民监督员、涉案企业代表到场公开宣告送达,创造性提出“司机+车辆”“账号+订单”“数量+条件”“终端+后台”等一系列改进措施,相关建议得到涉案企业高度重视并逐项加以改进。

在梳理各类诈骗手段及总结类案行为特点基础上,青浦检察院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深入本地多家快递企业开展预防刑事犯罪普法讲座和防诈专项宣传活动12场次,结合典型案例有力增强企业自身防骗能力,坚持举一反三切实提升企业员工遵纪守法意识,累计受教员工达3千余人次,为快递企业健康成长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为区域快递行业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检察支撑。

本案中,青浦检察院以追根溯源的决心和未病先治的理念,多维度针对性提出补强措施,帮助企业弥补监管漏洞,彻底减少利用他人或虚假账户接假单、跑假单现象发生,有效遏制同类型案件多发势头。同时,采用“以个案串类案、以平台串行业”的方法,依托大数据平台优势,做到疑似问题集中分析、嫌疑账号跟踪检测、苗头问题提前打击。事后,针对“内外勾结”型团伙诈骗、“监守自盗”型职务犯罪、“以骗代教”型传授方法等犯罪开展专题宣教,切实增强企业员工底线思维,促进快递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有效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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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检察院

高质效办案服务营商环境,全方位履职助推诉源治理

2022年7月份至2023年3月,被告人左某某在“美团”、“饿了么”APP上通过搜索“蔬菜色拉”、“凉拌菜”等关键词查找超范围经营的商家,后通过“12315”APP投诉商家并取得投诉记录,以此要挟商家转账。截至2023年2月,被告人左某某用上述方法分别敲诈勒索四家餐饮单位共计人民币8288元。被告人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及其家属已赔偿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要有时效意识,要在保证办案的前提下,依法快速办案,及时为民营企业挽损止损,绝不能在检察环节贻误企业发展时机。审查逮捕阶段,承办人讯问左某某时,其表示愿意退赔其他被害单位并提供了家属联系方式。后承办人马上联系左某某家属,其家属亦积极退赔所有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考虑到左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左某某及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故虽然还有被投诉单位未能查实被勒索钱款(金额较小),青浦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期间,承办人发现,被害商家在询问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发现自己并不存在超经营范围的情况,本案实际上系左某某以并不专业的知识敲诈了众多餐饮店铺,也暴露了餐饮行业对自己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及超范围经营的法律后果认知较为模糊,市场监管也存在着较大的漏洞。据此,检察机关将餐饮业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向公益检察部门移送线索。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高质效办案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履职过程,体现了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的作用。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行业发展面临的共性问题,如超范围经营,通过移送公益线索、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实现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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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检察院

延伸社会管理职责,护航企业健康发展

2021年2月至2022年3月间,被告人杜某某、费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被告人鲍某某向被告人何某某、洪某定制软件、设备,并将该软件、设备加装到自己承包的快递网点的自动扫描称重系统中,通过该软件自带的修改快件重量功能,规避快递公司运费计费规则,以此偷逃应向快递公司支付的运费。被告人杜某某以此方式骗取快递公司运费人民币2071811.76元。被告人费某某以此方式骗取快递公司运费人民币371399.61元。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费某某、鲍某某、何某某、洪某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3月7日向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区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认为5名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于2023年3月27日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费某某、鲍某某、何某某、洪某均表示认罪服法,并愿意赔偿快递公司经济损失,争取快递公司谅解。其中,费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经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鲍某某、何某某、洪某在提起公诉后也在检察官的建议下主动与被害单位联系,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或者退出了违法所得。

在该案的法庭审理阶段,5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诸多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以及对犯罪金额认定的异议,公诉人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诈骗罪与侵占类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区别进行了回应,并通过说明电子数据的来源、审计的方法回应了辩方对金额认定的异议。

鉴于该案系全国首例加盟商通过更改快递重量诈骗快递公司的案件,且涉案金额高、案件影响大,区检察院高度重视,详细研究了该案的特点以及区院在护航企业健康发展中能够发挥的作用。通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多次与快递公司管理人员沟通,区院发现快递公司在加盟商管理、快递件计费、犯罪线索发掘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遂于2023年9月12日向被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针对性提出了加强加盟管理、优化计费、及时排查异常数据等建议,有效助力企业完善管理,填补管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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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公安

利剑除隐患、全力化风险,破获诈骗银行房贷款案

2023年4月,青浦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收到本市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诈骗线索,登记居住地址在青浦区朱家角镇的张某于2019年11月通过扫码线上申领大额信用卡,并在开卡当日通过POS机将申领的信用卡全额套现,之后不再还款,经侦支队在收到线索后立即对该嫌疑人背景进行调查,惊讶地发现该人在本市青浦区所购的某小区的房屋同样贷款逾期,但其本人系东北某省务农人员,明显不具有在上海购房的经济实力,且在购房之前从未来过上海,在上海也从无工作经历,根本没有在上海购房的资格,同时侦查员发现该小区内有多套房屋贷款存在类似情况异常,购房者均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房屋过户银行放贷后随即神秘消失,将房屋弃置,造成本市多家国有银行损失贷款3500万余元,而后侦查员经过对异常数据的分析比对,发现所有房屋的买卖交易均由上海某房产中介机构操作,根据追踪房屋买卖双方资金流向及贷款材料研判,一个以本市银行机构为目标的贷款诈骗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经查明,2019年至2022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宁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郭某从外省市招募大量低收入人员无社保人员来沪以购房为由实施贷款诈骗,在本市房产中介从业人员马某、沈某、陆某、蔡某、刘某等人及贷款中介周某、叶某的帮助下,对上述无资质购房人员进行财务包装,再利诱卖房人串通配合,通过使用虚假首付材料、抬高房屋评估价格等方式购买位于本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某小区内多套房产,致使银行以远高于房屋本身的价格发放购房贷款,贷款发放后由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将银行贷款转移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将贷款交由马某、沈某等人分配,同时将所购房屋弃置任由贷款逾期,致使银行损失贷款3500余万元。

2023年6月,青浦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对该犯罪团伙开展集中抓捕收网,共抓获团伙成员34名,涵盖房产中介、房产评估、银行等多个领域从业人员,上述犯罪团伙成员到案后均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有9人被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青浦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侦查员从细微线索入手,察觉案件疑点后立刻对比同类异常情况,缜密分析人员背景、研判推导案件过程,挖掘关键证据锁定整个犯罪团伙,从原本不起眼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深挖出一个威胁国家经济金融领域安全的犯罪产业链条件。青浦公安分局经侦支队通过刑事打击手段整治行业乱象,坚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全力防范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金融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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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公安

数据赋能情报导侦,维护企业核心利益

2023年6月,公安青浦分局经侦支队通过基础手段获取线索发现,以徐某为首的洋酒销售团伙,肆意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洋酒至本市各大夜场牟取暴利。

经查,2023年2月起,犯罪嫌疑人翁某、黄某在无相关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拉拢龚某、朱某夫妇在崇明区私设灌装窝点和仓库,由黄某联系并购买制假器材和制假原液,由翁某从王某和他人处进购空瓶及包装材料,最后在灌装点私自灌装并粘贴假冒商标后打包,以专车配送方式将冒牌洋酒销售给中间批发商徐某及其他散客。徐某在幕后老板高某的指使下将冒牌洋酒加价出售给本市铭人KTV、京代商务会所等娱乐场所。娱乐场所通过真假掺卖或熟人套餐折扣的方式将冒牌洋酒以进货价5至10倍的价格销售给顾客。

2023年9月6日,公安青浦分局本市崇明区、浦东新区、闵行区等八个区县统一开展收网行动,捣毁洋酒灌装窝点3处,缴获制假设备5套,抓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嫌疑人40人,缴获假冒芝华士、马爹利、轩尼诗、黑方等品牌灌装酒3万余瓶,假冒商标标识5万余枚,涉案金额约人民币5000余万元。

本案是本市破获的最大的一起制销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洋酒的案件,完成了从制假源头(包括材料供应)到销售中间商乃至社会面终端销售层级的全链条打击。本案的有效打击体现了青浦公安致力于平等保护中外主体合法权利,并坚持“人民至上”、“安全至上”,切实维护企业核心利益,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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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公安

延伸企业源头便民服务

青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充分依托公安交通企业源头管理模式,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上门提供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及运输管理工作指导。截至目前,至劳动密集型企业上门送教及管理指导326次,召开重点行业集中会议7次。

主动安排非机动车查验岗民警到各需求企业办理非机动车上牌部分业务。截至目前,累计至各类企业完成1697辆非机动车先期查验工作,为办理非机动车上牌业务的群众提供便利。

积极开展“大走访”活动,分局交警支队各部门上门至各类企业开展交通管理工作需求调查。截至目前,共累计走访152次,收集各项问题建议281项,帮助企业解决停车难、企业内部交通组织优化、企业周边公交站点设置优化等各类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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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公安

先行先试,优化交通组织措施

青浦公安分局交警支队积极缓解“停车难”问题,主动对接工业园区,全面梳理企业有关停车困难情况,充分踏勘排查符合道路停车条件的道路资源,会同工业园区有规划、逐批次、保安全的在企业周边开放道路停车场。截至目前,支队会同道路部门,在工业园区及企业周边共开放限时道路停车36条、停车泊位共约890个。同时,支队积极协调区建管委挖掘路外停车资源,开放夜间错峰停车泊位。

此外,为进一步保障企业物流需求,支队先行先试,在全市“首创”允许皮卡(轻型载货汽车)在高峰时段进入城区货车限时通行区域,此举得到各类企业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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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公安

以小见大,成功破获全国首例“套路维权”系列敲诈勒索案

青浦公安分局通过一起涉虚假宣传的信访件入手,深度研判、循线深挖,历时11个月的侦查攻坚,于2022年9月、2023年5月组织2次集中抓捕行动,分别赴全国13个省市抓获涉嫌敲诈勒索罪、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嫌疑人唐某某、江某某等79人,成功摧毁全国首例通过“套路维权”实行敲诈勒索的团伙,涉案金额超600余万元,全力服务地区经济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2年6月16日,青浦公安分局信访办接到信访件投诉H科技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分局综合情报研判平台牵引刑侦支队,依托分局每日全量警情分析研判机制,从信访件和110警情中,抽丝剥茧、还原真相,发现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引流”引导客户以恶意“投诉维权”的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2022年7月,报警人董某某代表H公司至分局报案称:其客户赵某某在与H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后,通过“恶意投诉”迫使H公司全额退还2.6万余元服务费用。

接信访件后,分局依托综合情报研判平台“日研判、周会商、月评估”警情分析机制,敏锐察觉案情中可能存在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为辨明案件性质,侦办民警全量梳理九方公司维权客户信息及退赔资金走向,初步判断该案中所谓的“维权”行为实则是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发现了一藏匿在网络虚拟空间,通过编造专业话术,遥控指导客户以向证监会、政府部门举报、投诉等为要挟,向持牌的投顾公司施压进行恶意索赔并抽成牟利的代维团伙。

明确案件性质后,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围绕“资金流”“通讯流”两方面开展侦查研判,迅速锁定代维团伙16名成员身份信息,定位“办公”地点,为统一收网抓捕奠定了基础。同时,积极寻求市局刑侦、法制总队,区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指导支撑,各方统一了涉案金额3万元人民币或多次(3次及以上)通过代维公司“套路维权”的处理标准,筛选出恶意索赔的嫌疑人143人,涉及被侵害公司17家。

2022年9月20日,分局对犯罪团伙关系网进行评估切割后,组织了第一批次抓捕行动,派员先后赶赴安徽合肥、浙江诸暨等地抓获代维团伙犯罪嫌疑人唐某某等16人。2023年5月,分局在前期严密取证的基础上组织了第二批次的抓捕行动,先后多次派员110人次赶赴广州、深圳、杭州、苏州、武汉等城市,抓获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江某某等60余人。后根据犯罪团伙组织架构,采用不同的审讯策略,结合电子数据证据,成功图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现主要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已被依法逮捕,其余78名涉案人员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的线索来源一起毫不起眼的信访件,但往往“大的案件在小的线索”之中,分局综合情报研判平台识疑不放,紧密牵引刑侦支队开展详细核查,充分放大情报阵地牵引打击破案作用,敏锐发现其中存在的犯罪事实,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分析H公司500余名维权客户信息以及2000余万元退赔资金走向,仔细印证客户“维权”的电话录音与代维公司之间的聊天记录,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明确犯罪事实,厘清犯罪手法,查明资金走向,归纳出该类新型以“套路维权”实施敲诈勒索的作案手法,为后续侦查和证据固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此案系全国首例“套路维权”系列敲诈勒索案,无现有案例、无成功经验可以借鉴。同时,因该案披有合法“维权”外衣,社会影响恶劣,为了尽快侦破案件,分局主动跨前,加强与检法部门沟通,在案件侦办之初,协调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市局刑侦、法制总队的支撑指导下,围绕犯罪故意认定、具体罪名适用、证据规格标准等进行专题研商,最大程度争取了指导支撑,为后续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快查、快处、快诉奠定了基础,为新型犯罪方式的打击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不盲目扩大打击面的情况下,进一步形成震慑,清理行业乱象,有效维护了金融秩序的稳定。

案件侦办过程中,分局牢固树立“情报导侦、合成作战”的工作理念,及时准确地掌握、分析、研判、运用好各类相关的情报信息,分局刑侦、法制、网安、情报等多部门协同作战,综合运用视频追踪、走访摸排、资金查控、技侦研判等多种合成作战手段,参战民警积极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有效打击合力。同时,由于案件涉及公司多、地域广,专案组牵头多家单位克服困难、连续作战,历时11个月,按照“边侦查、边扩案、边抓捕、边审讯”的工作思路,周密制定抓捕计划,先后组织2次集中抓捕行动,出动警力150余人次,分赴全国13个省市,最终确保主犯、从犯全部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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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司法局

选派律师一对一“法治体检”,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2023年10月,上海利时和律师事务所积极响应号召,深入学习“政法二十二条”精神内涵,派出合伙人江振洲律师,赴XX公司进行“法治体检”。江振洲律师在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具有丰富经验,针对XX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的管理痛点、法律风险漏点,开展“公司运行法律风险防范”主题讲座,并出具专业的“法治体检”报告,得到XX公司的高度认可。

XX公司曾是国内著名的大型给排水设备生产制造企业。XX公司注重科技创新,对产品质量设立严格标准,2021年被上海市政府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

上海利时和律师事务所对XX公司开展了全面的“法治体检”,旨在深化法律服务的专业性、针对性与前瞻性。本次体检律师团队就XX公司具体体检项目、时间安排、参与人员等问题与公司负责人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后,确定了从公司治理、劳动用工、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化解等多领域对XX公司开展讲座。

讲座得到XX公司高度重视,公司高层、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皆积极参与,讲座现场气氛热烈,座无虚席。讲座伊始,体检律师团队向参与讲座的公司管理人员宣讲了本次法治体检的政策背景及宗旨:“帮助企业完善合规经营体系和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全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坚实法治保障”。之后,讲座从对外履约、企业合规、人事管理三大方面展开。

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是企业经营绕不开的点,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不重视合同条款以及未做好合同管理的情况,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对外履约板块以法律中的权利义务为基点,多处使用XX公司真实合同条款举例,从民法“约定大于法定”的基本原则,到典型合同条款的运用场景,再到在合同谈判中如何应对高额的违约金条款,江振洲律师以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根基,从内在的逻辑解释法条,从多角度提出可行的应对方案,切实符合XX公司实际。

企业合规板块致力于帮助XX公司建立具有正规性和体系化的公司运行体系,以消除公司经营的后顾之忧,介绍股东有限责任和法人人格独立性对公司的重要性,让公司在开具发票、分配利润等经营过程中更注重合规风险的防范、识别以及对风险的恰当应对。

劳动用工是企业运行的动力。提升企业依法用工能力,妥善避免、化解劳动争议,不仅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企业形成凝聚力,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此,本次讲座设计人事管理板块,结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重要条款,直击企业用工过程中常见痛点与盲点,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组建和谐团队。

讲座立足于XX公司实际情况,从XX公司的诉讼案件,发散到多个相关的法律问题,再凝练成基本法律原理,全方位、深层次的作出解答,致力于预先解决法律漏点,一次讲透问题,有效解答了XX公司负责人以及一线业务员的困惑,提高了XX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与会人员皆对讲座给出了高度评价。事后,体检律师团队从政策分析、法治环境保障及风险化解、财务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员工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用工管理、合同管理、企业治理几大方面为XX公司出具了具体的评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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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司法局

联合吴江、嘉善公布区域一体化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提示清单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深化轻微违法免罚制度跨域协同,优化提升法治营商环境,青浦、吴江、嘉善三地经充分调研与意见征求,2023年7月3日,联合印发《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提示清单(第一批)》,共明确了62项三地统一适用的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涉及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6大执法领域。

发布示范区免罚提示清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示范区协同探索共同行为准则提供了实践经验。通过免罚提示清单,为示范区执法人员提供标准化工作指引,引导行政执法单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对企业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容错纠错,加强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教育,督促企业及时改正,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自清单发布以来,截止目前,青浦区行政执法单位共依法作出涉企不予处罚决定215件,涉及金额1436.4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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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司法局

优化外出审批流程,保障企业经营发展

自“政法二十二条”制定以来,青浦区司法局为充分发挥司法条线法律保障和服务职能,进一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企业的正常经营,对于存在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优化外出请假审批流程,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社区矫正对象陶某,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某贸易公司的负责人,其公司客户主要在海外,陶某不仅是公司负责人也是公司国内唯一的业务员,主要工作是对接海外订单后,下发至国内的工厂生产,并在发货前负责所有验货出货工作,其生产验货地点基本都是在长三角区域内的工厂,每次外出验货都需要经过外出审批流程,对其业务开展带来一定的困难。他在司法所的多次个别教育中,向工作人员吐露生产经营的不易,企业陷入经营困境,需要外出办理业务。随后其向司法所提出外出申请。司法所评估了陶某外出申请的必要性后,指导其准备申请材料。并在初步掌握该对象公司相关情况后,司法所上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共同实地走访了该对象公司,实地核实其经营情况。走访中发现陶某的外贸公司在三年新冠疫情中遇到了巨大的经营困难,订单锐减、成本增加使很多同行业公司都面临着倒闭的危机,他的公司也收到了不少的冲击。根据陶某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及业务合同等材料后,经核实陶某确有外出从事验货出货业务的迫切需求。根据加强企业法治服务保障“政法二十二条”,推进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内社区矫正对象所在企业的正常经营,减少社区矫正期内对其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优化为其办理外出请假。

入矫以来,陶某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服从监管,受委托的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陶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帮助其办理了外出请销假的申请。陶某的外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司法所对其开展了外出请销假规定教育,自2023年5月起至今共申请外出8次,均按规定外出和销假。公司的业务得以正常开展,期间,陶某通过自身努力,不仅巩固了原有的业务,还拓展了新的供应商,公司业务量逐渐回升,整体营收利润稳步增长,已开始逐渐摆脱近几年疫情对公司产生的不利影响。陶某非常感激司法所、青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为他提供的帮助,不仅严格遵守外出请销假的各项规定,对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劳动也更加积极,至今未发生过违规违纪行为。执行地司法所通过严格依法落实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的相关监管措施,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监管,更加有效地防范社区矫正对象脱漏管和再犯罪现象的发生,通过切实为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外出难的问题,彰显司法温度,践行为民办实事的宗旨,推动实现社区矫正监督执法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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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司法局

“三所联动”促和谐,用心化解获赞誉

徐泾司法所收到一面“正义之盾,平安使者”的锦旗,事情源于司法所采用“三所联动”机制成功化解了一起由意外死亡引起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的保障涉事双方的权益,彰显了法治力度和温度。

俞某,女,67岁,系上海某品牌管理公司雇佣的工人,2024年1月29日,上班期间在该公司所在地发生意外摔倒事件,遂转至上海华山西院抢救,后治疗无效,不幸死亡。事后家属情绪激动通过非正常方式向该公司维权,要求该公司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遂双方发生争议,影响正常社会秩序。故立即启动“三所联动”调解机制解决此纠纷。

本案系一起雇佣工人在工作中受损害的赔偿案件。受害人家属认为俞某虽与该公司非劳动关系,但应参照工伤死亡标准,要求该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支付一次性经济赔偿款人民币150万元,情绪激动,态度强硬;而另一方的公司代表认为根据现场视频监控系俞某自行摔倒,按照侵权的赔偿原则,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俞某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愿意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基于双方对待该起案件的认知态度分歧较大,镇调委会立即启动“三所联动”机制,积极主动化解该起矛盾纠纷。

通过详细了解,该事发地系该公司租用范围内,根据反复观看监控录像,发现俞某在摔倒时有清晰的“滑”的动作,并非公司方所述自行瘫软摔倒,工作环境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该情况也得到了公司方的默认。

在了解全部情况后,调解员、民警、律师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及善后事宜,分别对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首先详细阐述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很显然无法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只能适用民法典;其次分析了在此次意外事件中及各自可能存在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第一,对于公司方而言工作环境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的基本义务。第二,对于死者而言,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具备防范意外的“审慎”能力,在此次纠纷中,俞某其自身的疏忽大意造成了悲剧发生的可能性极大,亦存在较大过错,家属要求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求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

在详细分析了该起纠纷原由后,双方态度有较大转变。鉴于事态的发展,推心置腹的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讨论大致合理赔偿范围,经过反复多次协调,双方最终确定此次赔偿纠纷的具体方案,由公司方支付一次性经济赔偿人民币40万元。同时该公司表示按当地风俗另给予受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元作为吊唁。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化解,各方对最终结果满意并表示感谢。

现今社会此类纠纷多现,究其原因是公司为减少用工成本,雇佣退休人员,但未给其提供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障措施,导致出现意外事故等情况后产生较大的企业风险,与原先的初衷背道而驰,造成企业营业成本加大。此次纠纷中,首先,通过详细了解,明确了各方责任;其次,通过耐心的与当事人沟通,对各方过错予以解释、说明,让当事人认知事实情况,并结合法律精神及风序良俗采取正确的救济措施,在合理诉求范围内给予双方最大的补救;最后通过参阅大量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熟练运用业务知识和调解技巧,耐心、细致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成功定争止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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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司法局

“临沪尚法”齐发力,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驾驶员孙某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驾驶运输工作,合同约定不定时工作制。2024年2月1日凌晨2时,孙某某驾车从芜湖出发,于8时左右到达青浦区香花桥街道辖区某快递公司,待1个多小时装卸工将货物卸完后,孙某某将车辆行驶至停车区域,用餐后回车上休息,临近傍晚轮到孙某某车辆装货时发现其已猝死。

孙某某家人及亲戚20余人向某物流公司讨要说法,双方协商无果,考虑到春节前夕,为尽快化解矛盾纠纷,当即决定启动“三所联动”工作机制。

死者孙某某55岁,安徽籍人,父母均已70多岁,家境十分困难。公司方(企业注册地为江苏)二位股东均为三十多岁的年轻人,由于前两年受疫情影响公司运行举步维艰。23年10月死者孙某某入职公司,其要求公司方不需为其缴纳社保,条件是作为相应的工资报酬,公司方表示同意。

第一次调解中,派出所民警、律师、专职调解员第一时间到场,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理清矛盾纠纷的核心要素。死者家属认为:孙某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情形,应按照工亡标准赔偿。公司方律师辩称:劳动合同明确载明孙某某的工作是不定时工作制,当其车辆到达停车区域到傍晚再装货的时间段属于休息时间,因此不符合工亡在工作时间的构成要件,但可以给予死者家属道义上的补偿。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死者是否属于工伤?律师给出了专业建议,建议双方向相关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由权威部门作出决定。但此建议遭到家属代表明确反对,理由是申报工亡认定时间长,且存在些许不确定因素,所以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事宜。公司方同意申报工亡,但鉴于公司未为死者缴纳社保,一旦死者被认定工亡,公司方对于工亡赔偿的数额存在困难。考虑到双方均愿意通过调解解决此事宜,调解工作继续开展,但双方对赔偿的诉求差距甚大,第一次调解就此结束。

2月6日上午,“三所联动”工作人员开展第二次调解工作,此次调解主要围绕双方的赔偿诉求进行。但是家属依旧坚持160万元赔偿诉求,公司方律师表示愿意给予家属15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死者家属见状对着公司方大声斥骂,情绪失控,派出所民警当场予以劝离,稳定家属情绪。期间,调解员和律师向法院法官、人社局工作人员咨询讨教,以专业角度进一步明确调解方向。同时,司法所根据公司方注册地为江苏,想到了“临沪尚法”工作机制,联系了昆山市淀山湖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商讨案件调解的对策措施。

2月7日上午第三次调解开始,派出所民警、律师、专职调解员、昆山市淀山湖镇司法所的调解员一起参与。经过前期的准备工作,香花桥司法所调解员、淀山湖司法所调解员、律师从法理情角度给双方当事人阐述事实,辨析理由,让双方当事人在合理的范围内考虑赔偿金额。在一次次的调解中,双方均作出了让步,家属方的诉求从160万、110万、90万到65万;公司方愿意补偿从15万、30万、50万,双方的诉求越来越接近。关键时刻,公司方二位股东之间意见不合,公司一方徐某某家境较差,全家人的生活重担全落在其一个人身上,对于不断上升的赔偿数额其表示出了为难情绪。最终,经过来回磨合,双方达成共识,赔偿金额55万元人民币。

本案中,为了达成一个圆满的调解结果,调解员和律师向法院法官、人社局工作人员咨询讨教,以专业角度明确调解方向,既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也是推动此案件顺利调解的关键。同时,在调解协议书中,将死者家属一年内走工伤鉴定的可能性纳入考虑,最大限度地保障死者家属的权益,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司方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来源:平安青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