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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哪些,怎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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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哪些,怎么运用

如何理解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对此作出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高压态势作为坚强后盾,强化日常管理监督,着力防微杜渐,让党员、干部更加真切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

要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每一种形态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既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又覆盖各种违纪行为;既是理论,也是方法,体现着党组织对犯错误同志的教育、帮助和挽救,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创造性运用。

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基础。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守牢守好这道防线,党员、干部就能不犯或者少犯错误。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敢于“红脸”、“出汗”,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