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被申请人灿某担保公司、原审第三人邮某银行济南分行与申请人虢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为了证明借款人虢某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追偿协议》等涉案电子合同实施过电子签名,并为了证明借款人为电子签名人,被申请人一审举示《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报告载明:“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上海灿某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签名文档,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履行了以下验证业务。”

但,数字证书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吗?

数字证书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吗?

数字证书是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而数字证书什么都不是,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更是“什么都不是”。

数字证书能够证明借款人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担保追偿协议》等涉案电子合同实施了电子签名吗?

数字证书能够证明借款人是电子签名人吗?

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但有何证据证明借款人是电子签名人呢?!

数字证书什么都不能证明,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更是“什么都不能证明”。

且,中某某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2日向借款人回复的电子邮件载明:“您要求调查的证书是2020年9月25日上海有某某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存有您的身份材料,如您认为您对证书信息不知情并否认您与有某某家关系,建议您直接与有某某家联系处理。”

可见,上述所谓的数字证书严重违反证书三性即证书申请主体特定性、认证机构身份审查严格性、证书记载信息正确无误性的法律规定,存在申请主体、接受主体、使用主体与证书载明主体不一致,涉案电子签名造假即签约事实虚构、合同造假等问题。

其实,《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电子认证业务规则规范》里根本没有“数字证书”的立足之地——根本找不到“数字证书”这四个字(根本不存在“数字证书”这一概念)。

须知,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收到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查验,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无误,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

2、证书持有人名称;

3、证书序列号;

4、证书有效期;

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

7、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8、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9、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10、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11、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下列服务:
12、制作、签发、管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13、确认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保证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受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前,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14、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名的使用条件。
15、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6、保存和使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责任。
17、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责任范围。
18、证书持有人的责任范围。
19、其他需要事先告知的事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签名认证申请后,应当与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准确载明下列内容:
20、签发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
21、证书持有人名称。
22、证书序列号。
23、证书有效期。
24、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
25、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
26、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但是,有借款人申请电子签名的证据与事实吗?

有真实、可靠的电子签名吗?

有告知吗?

有《电子签名认证合同》吗?

有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吗?

均没有。本案所谓数字证书、数字签名验证报告却与上述要求格格不入。

并且,通过探究数据、数据值、电子文件这三个关键词以及电子签名、数字签名、数字证书这三个概念各自的定义亦可知,即便具备真实、合法概念的数字签名、数字证书也均非电子签名,何况属于虚假、不法概念的数字证书签名。

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数字签名,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验证电子数据来源和完整性的数据值。

数字证书系特殊标识,亦指包含数字签名并对电子数据来源、完整性进行认证的电子文件。

综上所述,《数字签名验证报告》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灿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伪造电子签名、合同,其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纠纷等手段展开的虚假诉讼。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辩论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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