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客户投诉而被解雇

劳动者获公司

12万余元赔偿

青法案例

劳动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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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平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仍有不少用人单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法治环境更加优化的当下,各行各业劳动者也争相拿起法律武器,维护着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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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日,家住成都市高新区的代某与成都某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管理员。

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分别于2014年6月3日、2019年6月1日再次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五年和无固定期限,工作岗位为客户主管。

2022年12月28日,代某正准备休剩余的2天年休假时,收到某物业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通知书》;12月29日,代某去公司上班时由于无法打考勒,只得被迫离职。某物业公司以代某在工作期间与客户发生争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由于代某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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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法 院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 应对代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在2022年12月2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认定代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的依据严重不足。只有客户的投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投诉的对象和投诉内容的客观性。该公司所称的代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发生时间与客户投诉时间相隔两个月,与该公司处罚时间相隔四个月。该公司接到客户投诉后长达四个月时间之内,没有向所称的被投诉人调查核实,不符合日常生活情理。该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关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听取被处罚人意见,也不符合日常生活情理。

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进而认定该公司是违法解除与代某的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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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某物业公司向代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19085.84元,某物业公司向代某支付2022年度十三薪4636.23元/月,同时向代某支付2022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912.54元。后被告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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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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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不管是离职还是找工作,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都应认真审核好合同内容,遇到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如有节假日加班情形的,用人单位也应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加班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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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民一庭赵勇、尚进

编辑丨高启陈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