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同属
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促进司法公正
绘就法治蓝图的新征程上
双方应该打造怎样的
良性互动关系?
让我们来看看
两高一部“两个意见”及
有关任职回避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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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严禁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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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严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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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严禁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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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严禁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严禁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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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 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 严禁 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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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离任人员在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人民法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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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担任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二)在该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所任职人民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来源:宁波慈溪法院
文案:杨青
漫画:童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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