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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要求,构建“南京都市圈”宜居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对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作出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我市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购房所在地与户籍地或缴存地相一致的限定;取消领取不动产权证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定。

二、我市缴存职工在“南京都市圈”范围内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购房行为真实的,取得销售备案合同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此情形提取的当购房行为发生变更时,应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三、“南京都市圈”城市范围:南京市、常州市、扬州市、镇江市、淮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

四、其他未调整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五、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按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3日

服务热线

编辑:张萌萌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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