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农用地时,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下发责令限期交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可对责令交地决定书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救济权,因自然资源部门本身并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近期又迎来一起通过复议程序确认镇政府强制清表违法的胜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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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是甘肃省某市某县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其中位于乡道的承包地上种植有131棵树木,种植面积1669平方米。县政府于2024年2月先后下发了《征收土地预公告》和《拟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陈先生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因对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可,陈先生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书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为了让陈先生尽快签约腾交土地,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陈先生家里和他谈心,然而多次交涉未果。2024年7月1日,镇政府作出《通知》,告知陈先生“于2024年7月4日前自行清理地上物,逾期未清理的,镇政府将联合相关部门集中组织清理”。

不料,在7月3日,镇政府对陈先生土地附属物实施了强制清表行为。陈先生非常气愤,前几天镇政府工作人员还在家里热情地同自己商谈补偿事宜,如今辛苦耕作的良田却变得满目疮痍,遍地树木倾倒令人心寒,张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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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经过多方打探,了解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张顺律师在甘肃代理过很多类似案件,于是通过预约张律师到现场办案的方式同京康律所确立了委托关系。张律师办理行政强制案件经验丰富,介入程序后马上指导陈先生收集证据然后对镇政府的强制清表行为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张律师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申请人未获得公平、足额补偿之外就强拆,显属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并实施当事人拥有的陈述申辩、催告的权利,且被申请人无强制执行权利的情况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不得强制实施,被申请人强制执行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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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采纳了张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清除申请人承包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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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