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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左右,被告人蔡某某通过购买枪支配件私自组装了一把土铳和一把射钉枪用于打猎,一直存放在家中未使用。2022年1月12日,鹰潭市公安局在开展缉枪治爆摸排工作中,蔡某某向民警交代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后民警在蔡某某家中检查发现并扣押土铳一把、改制射钉枪一把。经鉴定,改制射钉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的自制枪支。

法院审理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具有高度危险性,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的违禁物品。 违反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私自持有枪支等危险品,既触犯法律,对行为人自身和社会公共安全也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

因此,希望群众深刻认识到非法持有、买卖、运输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积极主动上交各类涉枪涉爆物品,检举、揭发他人此类违法行为。